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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市住建局印发《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共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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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厘清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规范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细则》自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年7月日。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义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商品住房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财产的原则开展。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权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承接查验工作。第八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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