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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小清河走水怎么解决?
济南市推动小清河两岸家工业企业全部关停搬迁,取缔非法“散乱污”企业家,8家小清河流域涉水企业转型为绿色工厂,排入小清河的工业污水从6万吨/日左右减少至不足0.5吨/日。加强能力建设,补齐治理短板,新建污水处理项目个,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开展雨污分流,实现管网提升,形成了从每家每户到污水处理厂的全系统管网数据库,建成了排水管网GIS系统。投资3.7亿元,对小清河城区段公里河道进行生态清淤,完成清淤工程量余万立方米,增大了河道水深,增强了景观蓄水效果。
芜湖胜利渠改造方案?
从芜湖市政府相关文件中获悉,引起市民关注的胜利渠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了论证。方案中,除加强渠道清淤维护外,两岸五米范围内的绿化带将成为胜利渠改造后的新亮点。
今年胜利渠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引水枢纽建设、公里渠道清淤维修、城区段近公里渠道两侧绿化和渡槽维修等。胜利渠改造工程完成后,为镜湖区城区明渠亲水绿化工程,雨污分流形成镜湖绿色景观带。
河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世界地下排水系统排名?
全球城市排水系统TOP!!!
法国的大文豪雨果说过,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要检验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一场暴雨就已经够了。然而,可是在暴雨面前,很多大城市、特大城市鲜有做作到从容以对的。在国外,为防范城市内涝,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高,伦敦和巴黎的下水道系统,都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却仍然保持着强大的排涝功能,巴黎的排水系统甚至成了参观景点,而建成于年的东京地下排水系统,更堪称牢固、先进,护卫着东京免遭内涝灾害。
1.英国伦敦下水道:切断霍乱源头
英国伦敦下水道的历史也在年以上,被称为“工业世界的七大奇迹之一”。伦敦地下水道系统的修建也与流行病肆虐有关。由于水体污染,年-年间,一场霍乱导致1.4万伦敦人死亡。疫情结束后,为了改善滋生传染病的温床---伦敦地下水道,英国着手改进城市排水系统。工程历时7年完成,纵横交错的下水道实际总长达到了公里。弥漫在伦敦空气中的臭味终于消失了。下水道将污水与地下水分开,从此以后,伦敦再没发生过霍乱。伦敦市民为纪念建设伦敦下水道的带头人巴瑟杰的贡献,给他塑了一座雕像。年5月,伦敦下水道曾经经过一次巨大的冲洗工程。脱脂后的下水道变得宽阔、通畅。
2.法国巴黎:欢迎参观
巴黎有着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下水道系统。这个处在城市地面以下米的世界,从年开始修建,前后花了一个多世纪才完工。巴黎下水道总长公里,约2.6万个下水道盖、多个地下蓄水池。清淤系统配备了电脑控制,还有专门针对雨季塞纳河水的“涨水站”以及安全阀,以及用于下大雨时保证排水效果的路边下水道等等。每天,超过1.5万立方米的城市污水都通过这条古老的下水道排出市区。
巴黎下水道还是一处观光旅游点,位于塞纳河阿尔玛桥畔的巴黎下水道博物馆,每年客流量超过万人。下水道四壁整洁而宽敞,没有想象中的污秽与腥臭。这样的市政工程,虽然初期投资巨大,后期使用过程中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百年工程,惠及今日。在多雨季节,巴黎人畅行无阻,地铁通道上不会挂“瀑布”,车子也不会变成“潜水艇”。
巴黎的下水道是承载着文化的。《剧院魅影》中相貌丑陋的音乐天才在下水道里吟唱着对克里斯蒂的思慕;《悲惨世界》的主人公冉·阿让利用巴黎城下密如蛛网的下水道,避开警察的追捕,救出了进步青年马利尤斯。法国文豪雨果说,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
3.意大利罗马:年后仍在使用
说起城市排水的文明史,必须从古罗马说起。古罗马下水道建成年后,现代罗马仍在使用。公元前6世纪左右,伊达拉里亚人使用岩石所砌的渠道系统,将暴雨造成的洪流从罗马城排出。渠道系统中最大的一条截面为3.3米×4米,从古罗马城广场通往台伯河。公元年,罗马的营造官清洁下水道时,曾乘坐一叶扁舟在地下水道中游历了一遍,足见下水道是多么宽敞。
美国电影《罗马假日》中有这么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情节:穷记者乔·布莱德里把手伸进石头人的嘴巴中,悄悄地把胳膊抽出衣袖,再拔出袖子,装作手已被“吃掉”。他用这个小小的伎俩,打动了安妮公主(奥黛丽·赫本饰演)的芳心。这个石头大嘴叫“真言之口”,人们习惯叫它“测谎石”,传说是一位罗马君主为了检验大臣是否忠诚而造的。其实,这个所谓的“测谎石”,正是古罗马时代下水道的一个出水口。
4.德国慕尼黑:%路面能够透水
统计数据显示,德国全境共有.5万公里长的排水管道,可环绕地球圈,每年可处理亿立方米的污水和雨水。德国第三大城市慕尼黑的市政排水系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年。地下总长公里的排水管网中,有个地下储存水库,总容量达.6万立方米。如果暴雨不期而至,地下储水库就可以暂时存贮雨水,再慢慢释放入地下排水管道,以确保进入地下设施的水量不会超过最大负荷量。
德国城市%路面能够透水。不同的区域会铺不同的透水路面。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郊区道路等受压不大的地方采用透水性地砖,这种砖本身可透水,砖与砖之间采用了透水性填充材料拼接。自行车存放地和停车场的地面,选择有孔的混凝土砖,并在砖孔中用土填充,这样有利于杂草生长,从而使地面的%具有绿化功能。考虑到居民区、公园和街头广场更需要绿化和美化,因此这些地方选用实心砖铺路,但砖与砖之间会留出空隙;居民区、校园和公园等步行道路由于路面使用率高,用细碎石或细鹅卵石铺路会更合适。此外,还在道路边修建了引流暴雨的排沟壑,直接连通市政排水管道。
而德国人从年开始在青岛铺设的地下管网,至年,青岛市欧人居住区排水管道铺设已具规模,并最早实现雨污分流。排水管道中的雨水斗带有反水阀,这样一来雨水冲刷的脏物只能进入雨水斗,而不会进入管道,因此不会造成管道堵塞管道堵塞越少,排水井冒溢就越少脏物也便于清理。
5.澳大利亚悉尼:需要预约的风景
年,首批英国人和被流放者来到悉尼建立殖民地。年,英国人在此建造了一定规模的排水系统,用以提供干净水源。到了世纪年代,这些石制的输水管道被用作下水道。而今天,它被用于将暴风雨导致的城市积水排入悉尼港。这些排水沟称得上是澳大利亚现存的、最古老的带有早期欧洲色彩的遗迹,也因此成为最吸引游客的景点之一。
6.荷兰:水广场
欧洲最大的海港城、荷兰第二大城市鹿特丹素有“水城”之称,其海拔低于海平面,经常面临海水倒灌的威胁,同时城区洼地众多,排涝压力颇大。但是,这座已经和洪水斗了上千年的城市,虽然常常遭遇暴雨,却鲜有水漫金山式的泽国景象,这得益于其完善的排水系统。年,荷兰成立了专门防洪的水务委员会,并不断提出“水广场”、浮动住宅等富有创意的方案来应对洪涝、海平面上升等“水问题”。
在鹿特丹市中心,“水广场”顺地势而建,由形状、大小和高度各不相同的水池组成,水池间有渠相连。平时是市民娱乐休闲的广场,人们可以在广场上尽情地踢球、溜冰;而当暴雨来临时,“水广场”则可瞬间变身,成为一个防止积水的排水系统。由于雨水流向地势更低洼的水广场,街道上就不会有积水。所有的水池就像一张循环往复的网,雨量大时,从大水池中分流到沟渠;雨量小时,水又回流入大水池。雨水不仅可在水池间循环流动,还能被抽取储存为淡水资源。
同时,为了从源头上对降雨进行分流和吸收,该城铺设了透水性能好的砖块,并根据一定坡度向周围绿地透水。实施多年的屋顶绿化方案更让屋顶发挥了吸水海绵的作用,减缓了雨水进入地表的速度。
7.新加坡:建楼前先规划排水系统
新加坡属于热带海洋性气候,月~次年1月是雨季,几乎天天下雨。总的来说,新加坡很少出现被水淹的情况,这主要归功于其先进的排水系统。在城市建设之初,每起一座楼,每建一个街区,最大容量的排水系统一定是提前规划好的。
行走在新加坡的人行道上,会发现有很多沟盖盖,这些都是用来排水的。这些大大小小的明渠、沟壑星罗棋布,形成了城市排水、蓄水的网络,将雨水分别排入新加坡的个大蓄水池,成为新加坡水资源的源头。这样的排水渠遍布新加坡,足以应付正常雨量下的排水问题。
作为一个处于热带雨林带且年降水量超过毫米的城市,新加坡好像没有发生过大路被雨水冲毁的事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加坡绝大多数公路的旁边都会有一条很大的排水沟;新加坡绝大多数的房前屋后的排水渠都修得很好,这些水渠和城市的主要排水系统相连,保证了雨水能及时地排出去。
8.美国芝加哥:世界上最大的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美国早已有强制性防止城市内涝的法律,其多个州均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并采取了详尽的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如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分别制定了《雨水利用条例》,规定新开发区的暴雨洪水洪峰流量不能超过开发前的水平,所有新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
同时,美国鼓励兴建地下隧道蓄水系统,以解决城市防洪和雨水利用问题。芝加哥地区城市合流制改造和内涝灾害控制工程是世界上最早、最成功的采用地下深隧技术的范例。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芝加哥市将原来流向密西根湖的排水管网改变排水方向,建设由东向西排向河流的人工水道,建设合流制污水处理厂解决河流的水体污染问题。
芝加哥花了几十年时间、投资亿美元建设的深隧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该工程项目是分期建设实施的,第一期项目从年开始投入建设,年底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绵延.4英里的深层、大直径的岩石隧道,可以提供亿加仑(万立方米)的容积;第二期项目主要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同时兼顾面源污染,主要项目是建设3个地面大水库。
9.奥地利维也纳:让排水管网“智能化”
维也纳的排水管网始建于年,当时奥匈帝国的皇帝要求按万人口的规模来规划和建造维也纳排水管网。维也纳目前的人口为万,其排水管网仍受益于多年前始建的管网格局。
出于历史原因,除个别新建城区外,维也纳的排水管网一直是合流网,即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同一管网。管网的设计容量包括生活污水和雨水两部分。生活污水的流量设计标准是人均每天升;雨水排放的流量设计标准是取近年里降雨量最大的5年、降雨最强的分钟为参数,最低设计流量为日常流量的4倍。近十多年来,维也纳采取了三项措施,向现有管网要流量。首先是对排水管网进行智能化改造。维也纳有公里排水管网。其次,新建应急储备池来扩大管网排放能力。另外,增加城市绿地和街头、房顶的植物,减少水泥、沥青的封堵面积。
.日本东京:五至十年一遇
除了地震以外,对日本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台风和夹裹而来的大雨。而东京地区排水系统于年开工,年竣工,堪称世界上最先进的下水道排水系统。堪称“地下宫殿”。东京的地下排水标准是“5至年一遇”(1年1遇是每小时可排毫米雨量),最大的下水道直径米。
东京的雨水有两种渠道可以疏通:靠近河渠地域的雨水一般会通过各种建筑的排水管,以及路边的排水口直接流入雨水蓄积排放管道,最终通过大支流排入大海;其余地域的雨水,会随着每栋建筑的排水系统进入公共排雨管,再随下水道系统的净水排放管道流入公共水域。下水道的每一个检查井都有一个8位数编号,便于维修人员迅速定位。
东京圈外围排水系统由一连串混凝土立坑组成,每个混凝土立坑有米高(约层楼)、米宽,在地下米深处,由6.3公里长的隧道串接而成,除此之外,还有一座巨型调压水槽:.4米高(约八层楼)、米长、米宽,内有支混凝土支柱,总贮水量为,立方米,以匹马力的涡轮机达到最大排水量每秒立方米。
为了保证排水道的畅通,东京下水道局从污水排放阶段就开始介入。他们规定,一些不溶于水的洗手间垃圾不允许直接排到下水道,而要先通过垃圾分类系统进行处理。并且东京设有降雨信息系统来预测和统计各种降雨数据,并进行各地的排水调度。利用统计结果,可以在一些容易浸水的地区采取特殊的处理措施。
.马来西亚吉隆坡:SMART Tunnel
马来西亚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地处热带的吉隆坡,暴雨肆虐的天气经常出现,导致河流泛滥。当地政府在年筹资4亿多美元修造的暴雨管理和道路隧道系统(SMART Tunnel),很大程度上为吉隆坡的居民缓解了一下雨就道路积水,造成堵车的局面。这个道路系统的储水容量为万立万米,项目设计按照百年一遇的降雨强度而建造,其中的防暴雨排水道绵延达9.7公里,内部直径.2米。工程之大,运作之高效,令人叹为观止。美国的探索频道甚至为这个工程专门做了一集纪录片,名字就叫《“聪明”的隧道》。
"农村污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
(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内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十四条 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称运维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公共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运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运维单位所需基本条件和运行维护费用参考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
(二)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
(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运维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一)对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第二十四条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采用异地处置、新建或者更新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做好污水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运维单位。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按照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通知相关单位、个人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户未签订接入协议擅自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接入协议约定排放污水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涉及的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年3月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俊星环保对于雨污管道清淤多少钱一米(雨污管道清淤多少钱一米合适)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雨污管道清淤多少钱一米(雨污管道清淤多少钱一米合适)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