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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下天然气管道(海下天然气管道材质)

2024-04-04

本文目录

海下天然气管道(海下天然气管道材质)

  • 浮潜技巧?

浮潜技巧?

浮潜是一种有趣而轻松的方式,可以观赏海面下多彩迷人的世界。浮潜者使用透明塑料面罩和短管呼吸,同时面朝下漂浮在水面上。

入门

1找一个你觉得舒服的通气管和面罩。试穿并调整肩带,直到合身。如果可以,请在水中试穿它们以确保没有泄漏。

2戴上口罩并拉动带子,直到感觉舒适地密封在您的眼睛和鼻子周围。确保通气管靠近嘴巴,但先不要放入。

3腹部平躺在水中。将脸以大约 度角浸入水中。

4轻轻咬住通气管的喉舌。让你的嘴唇密封它并将通气管固定到位。

5通过管子缓慢、规律地吸气和呼气。通过通气管用嘴缓慢、深沉、小心地呼吸。无需恐慌:如果需要,您随时可以将头抬出水面。只是放松并注意你的呼吸。通过通气管呼吸管的呼吸声应该变得非常明显。进入节奏后,放松并欣赏水下风景。

6穿浮力背心。这使得以最小的努力漂浮在水面上变得容易得多。出于安全原因,许多商业浮潜地点都要求穿着彩色救生衣。

学习保持气道畅通

1小心呼吸。在任何浮潜探险中,您的管子中总会有一些水,有时是由于冲浪条件或过度飞溅,或者是让您的头浸入水中太低。学会清理你的呼吸管将避免这对你的体验造成麻烦的干扰。

2屏住呼吸,将头放在水下,淹没通气管的末端。您应该感觉到水正在进入通气管筒。

3将头部浮出水面,但不要将其从水中抬起。这次确保管子的末端在空气中。

4通过你的嘴快速而有力地呼气到通气管中。这种清理通气管的爆炸方法几乎可以清除通气管中的所有水。

5用第二次强力冲击排出任何剩余的水量。通过重复喷射方法,您应该清除进入通气管的所有水。

6掌握气道控制。有时,当您的肺部没有空气时,您的试管中会有水。如果只有少量水,请缓慢而小心地吸气,不要让水进入嘴里,直到您有足够的空气来完全吹气。如果太多,您需要将头抬出水面,并在咬嘴周围换气。

7学习潜水。一旦您熟练地清理呼吸道,您就可以考虑潜入水面以下,以便更好地观察漂亮的东西。深吸一口气,游下去。当您需要呼吸时,浮出水面,将脸保持在水下,并像练习一样清理被水淹没的通气管。



本文目录

  •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油气管道保护工的职责?
  • 中俄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船舶防污条例?
  • 管道保护条例?
  • 管道保护法全文?
  • 管道保护法?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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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保护工的职责?

1.

进行管线的防腐绝缘层作业;

2.

使用检漏仪、管道监测仪等进行管道腐蚀泄漏情况的检查;

3.

进行水工保护、护管工程的施工验收;

4.

操作清管设备进行管线投球清管作业;

中俄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复垦时将有林地、其他林地复垦为灌木林地。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完成后能够保证复垦后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必须取得地貌恢复合格证和地方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报告。

船舶防污条例?

条例规定,总吨以上的油轮和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其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2)设置污油储存舱;

(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4)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海里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毫克/升的要求;

(5)—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

(6)船舶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不足总吨的油轮和不足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管道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管道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本文目录

  • 过氧化氢消毒需要配制水吗?
  • 池塘拉网以后怎样消毒?
  • 对水样进行处理,消毒过程可用的消毒剂?
  • 过硫酸氢钾怎样熏蒸消毒?
  • 氢氧化钠对酒坛消毒的正确方法?
  • 过氧化氢用于地面消毒如何配比?

过氧化氢消毒需要配制水吗?

需要配制水。
因为过氧化氢消毒一般是采用过氧化氢溶液进行消毒,而这种溶液不是纯过氧化氢,需要配制水稀释后才能使用。
过氧化氢消毒是一种有效的消毒方式,它可以快速分解成无毒的氧和水,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加工和饮用水消毒等领域。
但是,过氧化氢的消毒效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浓度、时间、温度等,使用者需要了解具体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池塘拉网以后怎样消毒?

紫外线消毒法:通过紫外线灯将水体中的细菌、病毒、孢子等微生物杀死,达到消毒的目的。

2.氯消毒法:将氯气或次氯酸钠加入水中,能有效杀灭水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但氯气会对水中的鱼类产生毒性影响,因此使用时要控制浓度和时间。

3.臭氧消毒法:通过臭氧气体的氧化作用,能够杀灭水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同时还能去除水中的异味、色泽等。

4.过氧化氢消毒法:将过氧化氢加入水中,能够杀灭水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但过氧化氢浓度较高时会对水中的鱼类产生毒性影响,因此使用时要控制浓度和时间。

5.电解消毒法:通过电解水产生的氯离子和氢氧离子,能够杀灭水中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同时还能去除水中的异味、色泽等

对水样进行处理,消毒过程可用的消毒剂?

对水样进行处理时,常用的消毒剂有以下几种:
1. 氯气:常用于大型水处理系统中,具有较强的杀菌能力,但操作和储存过程中需注意安全。
2. 次氯酸钠(漂白粉):常用于小型水处理系统中,具有较强的杀菌能力,易于使用和储存。
3. 臭氧:具有强氧化能力,能有效杀灭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常用于水处理和净化过程中。
4. 过氧化氢:具有较强的杀菌作用,广泛应用于医疗、食品加工和饮用水处理等领域。
5. 紫外线辐射:通过紫外线照射水样,能破坏细菌的DNA结构,从而达到杀菌的效果。
选择使用哪种消毒剂,需要考虑消毒剂的适用情况、消毒效果、安全性、成本等因素,并根据具体的水质情况和处理需求进行选择。在使用消毒剂时,应严格按照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和效果。

过硫酸氢钾怎样熏蒸消毒?

过硫酸氢钾可以通过熏蒸的方式进行消毒。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准备:首先需要将需要消毒的空间封闭起来,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然后将过硫酸氢钾放置在加热装置上(例如烤箱),加热至℃左右。

熏蒸:待过硫酸氢钾充分加热后,将其倒入一个容器中,并将容器放置在需要消毒的空间中心位置。打开加热装置,让过硫酸氢钾开始蒸发。

维持温度:在整个消毒过程中,应维持加热装置的温度在℃左右,以保证过硫酸氢钾能够持续地挥发出气体,从而达到消毒的效果。

完成消毒:一般情况下,熏蒸消毒需要进行至少分钟,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消毒完毕后,关闭加热装置,等待过硫酸氢钾冷却至室温后再移除。

通风换气:消毒结束后,应打开门窗,让室内空气流通,以便将残留的二氧化硫气体排出室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过硫酸氢钾熏蒸消毒前,应先仔细阅读相关的产品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步骤进行操作。同时,由于过硫酸氢钾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进行熏蒸消毒时,应特别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氢氧化钠对酒坛消毒的正确方法?

酿酒的人都知道,我们酿酒离不开酒坛,酿酒时糖化、接水、发酵、贮存都需要在酒坛中完成。只有经过彻底清洗杀菌才能使用,而具体有什么操作流程呢?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新买的酒坛

烧制成型的酒坛在出厂的时候,一般没有经过处理,而土陶和高温产生反应之后,会产生灰尘或者其他的异物。我们用稻草扎成一个扫帚,在坛子里面反复的刷洗,需要将坛子里面的脏东西全部清洗干净,否者会影响酿酒的品质和口感。


将清洗干净的坛子口朝下,底面朝上,让它自然风干。寒冷的冬天,时间会延长,大概两到三天左右,夏天天气炎热,大概半天就可以了。等到风干后,我们要翻转过来,而在翻转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坛子属于陶瓷制品,避免与硬物碰撞,不然稍不留神就碎了,所以一定要缓慢切不可操之过急。

清洗干净,晾晒完成之后就可以开始储酒。但是酒坛在运输过程当中,我们不可确保经过颠簸和碰撞的坛子一定没有破损或者裂痕。所以为了避免渗漏,建议可以先使用清水试水,也可以先用价格低廉的酒进行试水。这个过程我们需要经过2-3天,如果发现没有渗漏,就可以倒入需要贮存的酒。

装过酒的酒坛

坛子口朝上摆放整齐,用水管往每个坛子里面灌入清水。

用清水浸泡一段时间,让水和坛子里面残留的酒充分混合,然后再把水倒掉。

将水倒出之后,再加入一定量的水,用抹布或者扫帚进行清洗洗刷,确保没有附着物。

加入氢氧化钠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干净之后,再用清水清洗干净。

为什么陶瓷酒坛存放会比较好,因为陶瓷酒坛经长时间存放,水分就会通过陶瓷坛壁透出来.对原酒陈酿过程中有很好的催陈效果;陶瓷酒坛不透光,避免了光对酒的化学反应,能很好的保持酒的本质;陶瓷酒坛制造的原料取材于天然矿物,它含有钙、镁、钾、钠、铁等微量元素,有益于人体健康。据研究,这些金属离子溶于酒中,对酒的老熟起到重要作用,这样酒才会越放越醇,越存越香.

过氧化氢用于地面消毒如何配比?

过氧化氢(Hydrogen Peroxide,H2O2)是一种常用于消毒杀菌的氧化剂。在使用过氧化氢进行地面消毒时,通常将其稀释至适当的浓度,以获得理想的消毒效果。

以下是过氧化氢用于地面消毒的常见配比:

1. 3%过氧化氢溶液:将3%(体积分数)的过氧化氢与%的水混合,即可得到3%的过氧化氢溶液。这种浓度的过氧化氢溶液适用于一般地面消毒,如家居、办公室、学校等场所。

2. 0.5%过氧化氢溶液:将0.5%(体积分数)的过氧化氢与.5%的水混合,即可得到0.5%的过氧化氢溶液。这种浓度的过氧化氢溶液适用于敏感表面的消毒,如木地板、地毯等。

在使用过氧化氢进行地面消毒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佩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以防皮肤和粘膜接触过氧化氢。

2. 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消毒,以减少过氧化氢蒸汽的吸入。

3. 遵循适当的消毒时间,一般建议消毒时间为-分钟,具体时间可根据消毒剂说明书和地面材质进行调整。

4. 在使用过氧化氢消毒后,务必用清水彻底冲洗地面,以去除残留的过氧化氢。

5. 避免将过氧化氢与其他化学品混合,以防发生危险反应。

总之,在使用过氧化氢进行地面消毒时,应选择合适的浓度并遵循正确的操作方法,以确保消毒效果和人员安全。如有疑问,请联系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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