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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 建普通猪场步骤?
- 安庆大观亭二期会拆吗?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现场临建平面布置图
项目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在项目部设置消防池及消防设施集中点,其中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铲、灭火器、消防桶等。项目部内不设停车场及运动场地,停车及户外运动使用甲方现有场地。临建办公室采用整体组合集装箱式板房,宿舍、仓库、门岗亭、标养室、卫生间等采用全新A级玻璃丝棉(彩钢夹芯板)活动板房,室内铺设地板砖,室内吊顶采用PVC吊顶,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各方检查。
2、工人生活区
沿用宿舍楼工人生活区。
三、各分项施工做法
1、大门做法
根据《工程项目现场标准化图册》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一个米大门(门楼式),西侧设置品牌墙,大门内侧设置自动洗车平台,详见图: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
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2、活动房基础做法
1)彩钢板房的基础:基础采用砖砌圈梁沿活动房四周设置,每间房间隔墙处设置砖砌筑连系梁,并用水泥砂浆粉刷。基础地圈梁(墙)砌筑完,位于基础内的雨污水管,用塑料薄膜和模板覆盖后,立即进行回填,回填土必须反复夯实,避免基土沉降。地坪采用C细石混凝土浇筑,mm厚。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mm,防止雨水进入房间。
2)集装箱活动房基础:基础按照厂家提供的基础施工图浇筑素混凝土地梁,并在相应位置留设沟槽,中空位置填土夯实,浇筑mm厚地坪,地坪面与基础梁顶相平。
3、围挡及铁艺栅栏
围挡及铁艺栅栏参照图
围挡:采用5cm厚2.3m高彩钢夹芯板。
东侧使用原有围墙,西侧、南侧采用组合式彩钢板,彩钢板上喷涂公司标志。
基础做法为:通长砖基础,地面下墙,地面上墙。基础埋入地面下cm,高出地面cm,每隔3m设置立柱基础为××(出地面,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的C砼,对应位置设置斜拉杆基础**,并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附图)
铁艺栅栏的设置高度及做法同学校原有栅栏,并结合标准化图册,在栅栏外按照5~8m等间距设置中建标识牌,详见图7: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4、吊顶做法
办公区房间采用T型铝合金做龙骨,上铺mm*mm石膏板,厕所、浴室、操作间采用PVC吊顶,厨房采用铝扣板吊顶。
5、办公区贴砖
办公用的办公室、会议室、项目部宿舍等为集装箱配装的复合地板,厕所、浴室、洗漱池等采用*防滑地砖。
6、洗漱池
洗漱池采用不锈钢成品盥洗池,具体尺寸根据现场测量后加工制作安装。
7、临建房屋具体做法
项目部房间具体做法参照表1:项目部房间内具体做法,表2:临时办公室机电设计。
8、办公区排水系统
办公区排水采用自然排水(道路原有排水满足要求)
9、施工现场临时道路
北侧、西侧道路均为6m,东侧为学校原有m宽道路,施工区域内部道路为4m,做法:素土夯实、cm二灰土、cmC砼,具体布置见平面布置图。
、其他
其余设施设置包括导向牌、施工图牌、样板展示区等等
综合导向牌:位于大门旁或具有导向意义的地方,可根据情况设置多个导向牌。
施工图牌:位于项目显要及安全的位置,本项目设置在进入项目办公区的道路两旁绿化带处。
样板展示区:暂设置在办公区东侧,具体内容将做详细的样板区方案。
安全体验区:设置在入口西侧,毗邻样板展示区,详见具体实施方案。
分类垃圾桶:办公区、生活区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垃圾桶。
综合导向牌图
移动式分类垃圾桶
施工图牌
四、临时设施房屋分配一览表
临时设施房屋分为项目经理部、业主及监理办、劳务三大部分进行分配,项目部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组织机构设立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生产经理、项目总工、商务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为领导班子,下设五部一室,根据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办公区、住宿区房屋分配, 项目部办公室分配图,表1:项目部办公室分配表,表2:业主及监理办公室分配表。
项目部办公区分配图
五、场区临水、临电布置
1、场区临水布置
依据拟建工程室外配套图纸综合布置。
2、场区临电布置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现场施工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建筑施工计算手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建筑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技术》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从拟建工程西北角箱变引出,供项目生活生产使用。
六、安全措施
1、搭设过程的安全措施
1)临时设施施工期间,项目部安排由生产经理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测量工程师负责测量技术工作,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其余各部门配合临建施工工作。
2)安全员、专业工长应就临时设施的搭建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板房搭建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临时板房的搭建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危作业必需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5)现场道路、场地未硬化之前应派3人专门进行洒水降尘工作,必要时采取覆盖措施。
9、挖土机、压路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设备。
、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按照要求开具动火证。
、六级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板房搭建及室外高处作业工作。
、所有房屋搭建完成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措施
1)项目办公区、业主及监理办公区、工人生活区大门、办公室、宿舍的走道内、财务室、食堂等地点设置摄像头小时录像监控。
2)消防器材按照标准配备,每个功能区均配备只灭火器。项目各区均设置保安2名,小时轮班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3名,负责监管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用电、用火安全,并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或报废产品。
3)建立相应的应急准备和预案,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定期的演练。
七、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水泥、砂、电线电缆、给水管等材料的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2、临建设施基础必需经过夯实后方准搭建,避免因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返工处理。
3、临时道路、场地硬化混凝土施工时应把握好面层压光的时间,避免地面“起砂”现象的发生。
4、地砖地面铺贴完成后,应临时封闭出入口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5、注意成品保护,以及混凝土养护,冬季施工要及时覆盖岩棉被。
6、对于施工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中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随时督促改正
八、新产品、新技术应用
1、项目办公区与生活区室外照明以及卫生间、浴室采用太阳能灯;
2、利用废旧模板制作消防设施储物架,用于存放消防铲、消防桶、灭火器等。
3、卫生间和楼层内为声控式开关,以节省资源。
4、根据施工高峰期人数,现场拟采用成品化粪池。
5、办公区、生活区主干道采用太阳能节能灯。
九、临建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临建施工进度计划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至%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普通猪场步骤?
1、地点:建造猪舍的地点需避风、向阳,取水方便的地方。
2、布局:建造猪舍需区分生活区和功能区,公猪舍和母猪舍需分开建设,且母猪舍需建立子间,猪舍外想建立化粪池。
3、结构: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为宜,相邻猪舍中间可以种植果树。猪舍需安装窗户,保证通风。
安庆大观亭二期会拆吗?
不会。根据安庆新闻网发布的新闻得知,安庆大观亭小区建造时间长,属于老旧小区,会进行老旧小区改造,但是不会拆迁。大观亭社区小区简介 大观亭社区由无于年建成建成;楼栋总数栋,共计房屋户。
安庆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广大居民对此工作十分赞成和关注,但经过对大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地考察与座谈交流,我们发现老旧小区改造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作为安庆市老城区,大观区大部分小区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普遍存在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状况差、物业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各异,任务繁重,区政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攻坚、倾力推进, 、年共完成宜园、市府、等七个老旧小区改造。年采取PPP模式对花亭南北村、四方城等6个小区进行了改造。年继续采取PPP模式对大观亭、旗杆等9个小区实施了改造。年将完成分龙巷、干校小区、畜产公司宿舍及石化一村、三村、四村等个小区改造。至年底,将累计改造老旧小区个,完成投资4.亿元,改造小区面积.万平方米,惠及老城区居民9.万人。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筹协调力度有待加强。一是规划设计缺乏与街道、社区的沟通。设计过程中前未广泛征求居民、社区及相关方面意见,相关街道未全面掌握设计情况,社区基本不掌握设计情况,致使有的规划设计存在盲点。施工中项目改动没有及时向街道社区通报。施工完成后未向街道、社区及环卫处等单位提交竣工图纸,为后期工程维护带来不便。二是路灯管建需进一步加强协调。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缺乏与区城管、市路灯管理所的沟通,导致一些安装的路灯无法正常使用。三是小区拆违缺乏统一调度。拆违工作仅靠一方力量工作难度较大,尤其是拆违范围大的小区和“钉子户”,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
(二)项目改造存在缺项漏项。与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改造标准不一。、年的改造大都只停留在小区路面、下水道的修补上,诸如落水管破裂、废弃管线未清理、违章建筑回潮、外立面脱落、消防设施不全、化粪池漫溢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老旧小区还存在配套基础设施较为缺乏、无障碍设施覆盖面不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较少、停车位布局不优等问题。三是存在改造“空白”地段。部分单位自管房虽然早已私有化,但仍因自管性质而未被纳入改造范围,给小区改造留下空白点。四是小区的物业配套用房没有同步移交。
(三)管养机制尚待建立。老旧小区因为建成年限长,基础设施差,且居民购买物业服务意识淡薄、物业公司不愿进驻。街道、社区只能在政府的补贴下承担日常保洁,不仅增加了街道办和社区工作负担,也不利于小区长期管理。采取PPP模式改造的小区,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年管养维护期,而非PPP模式改造的小区,现按职能划分由区城管局负责硬件设施维护,但在人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独自承担长期管护的重任。
老旧小区改造,“改”的是与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问题,“造”的是党委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为此,市民进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统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协同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层层包保,压实责任,把老旧小区改造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对群众反映的自管房未纳入改造范围、违章建筑拆除难度大、路灯建而不亮、设计过程中街道和社区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厘清思路。老旧小区改造要既重面子更重里子。既要做好小区的外立面、绿化建设、道路黑化等外部环境改善,也要对楼道环境、管线整治等内部细节进行全面提升。要既改硬件更提软件。要在综合考虑并优化停车位、无障碍通道等小区配套设施基础上,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宜居环境。要既有“风景”也有“盆景”。对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维修、维护、改造工作,可以与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注重风貌的协调,努力打造具有安庆特色的街区文化品牌。
(三)进一步完善管养机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采取引入物业管理、社区兜底、居民自治等多种模式完善物业管理:条件较好的小区可以由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一些独栋和较小的小区可以是业主委员会自治,二者之外,对已完成改造的无物业管理、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的“三无”小区,政府必须对小区管理进行托底,也就是社区进行最低程度的物业服务,包括垃圾清运、绿化基础维护等。以上三种形式,在现阶段可以各自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注重盘活小区资源,增加小区“造血功能”,为后期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本文目录
-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 猪舍的简单做法?
-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至%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猪舍的简单做法?
1、地点:建造猪舍的地点需避风、向阳,取水方便的地方。
2、布局:建造猪舍需区分生活区和功能区,公猪舍和母猪舍需分开建设,且母猪舍需建立子间,猪舍外想建立化粪池。
3、结构: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为宜,相邻猪舍中间可以种植果树。猪舍需安装窗户,保证通风。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一、场地总平面布置原则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场地复杂。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我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临时设施布置除满足有关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满足业主要求,同时避免频繁搬迁外,还应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分布的实际情况。
2、从“五节一环保”出发,在不增加项目成本的情况下,优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
3、场地配备的二级配电箱可以满足相应的功率要求。
4、消防设施的布置满足防火要求。
5、本项目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及现场施工临时道路施工时充分考虑绿色环保施工,与业主沟通提出永临结合概念。
6、项目充分利用现场原有道路及围墙进行现场布置。
二、办公生活设施布置
1、项目办公区
项目管理人员、业主、监理办公室位于拟建建筑物北侧道路上,项目办公区按照二字型布置,前排为办公室,后排为样品室、标养室、卫生间等,东西长m,南北长m,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劳务办公室、仓库、值班人员住宿位于拟建教学楼西北角,南北长m,东西宽8m,每层6间,共2层。
现场临建平面布置图
项目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在项目部设置消防池及消防设施集中点,其中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铲、灭火器、消防桶等。项目部内不设停车场及运动场地,停车及户外运动使用甲方现有场地。临建办公室采用整体组合集装箱式板房,宿舍、仓库、门岗亭、标养室、卫生间等采用全新A级玻璃丝棉(彩钢夹芯板)活动板房,室内铺设地板砖,室内吊顶采用PVC吊顶,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各方检查。
2、工人生活区
沿用宿舍楼工人生活区。
三、各分项施工做法
1、大门做法
根据《工程项目现场标准化图册》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一个米大门(门楼式),西侧设置品牌墙,大门内侧设置自动洗车平台,详见图: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
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2、活动房基础做法
1)彩钢板房的基础:基础采用砖砌圈梁沿活动房四周设置,每间房间隔墙处设置砖砌筑连系梁,并用水泥砂浆粉刷。基础地圈梁(墙)砌筑完,位于基础内的雨污水管,用塑料薄膜和模板覆盖后,立即进行回填,回填土必须反复夯实,避免基土沉降。地坪采用C细石混凝土浇筑,mm厚。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mm,防止雨水进入房间。
2)集装箱活动房基础:基础按照厂家提供的基础施工图浇筑素混凝土地梁,并在相应位置留设沟槽,中空位置填土夯实,浇筑mm厚地坪,地坪面与基础梁顶相平。
3、围挡及铁艺栅栏
围挡及铁艺栅栏参照图
围挡:采用5cm厚2.3m高彩钢夹芯板。
东侧使用原有围墙,西侧、南侧采用组合式彩钢板,彩钢板上喷涂公司标志。
基础做法为:通长砖基础,地面下墙,地面上墙。基础埋入地面下cm,高出地面cm,每隔3m设置立柱基础为××(出地面,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的C砼,对应位置设置斜拉杆基础**,并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附图)
铁艺栅栏的设置高度及做法同学校原有栅栏,并结合标准化图册,在栅栏外按照5~8m等间距设置中建标识牌,详见图7: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4、吊顶做法
办公区房间采用T型铝合金做龙骨,上铺mm*mm石膏板,厕所、浴室、操作间采用PVC吊顶,厨房采用铝扣板吊顶。
5、办公区贴砖
办公用的办公室、会议室、项目部宿舍等为集装箱配装的复合地板,厕所、浴室、洗漱池等采用*防滑地砖。
6、洗漱池
洗漱池采用不锈钢成品盥洗池,具体尺寸根据现场测量后加工制作安装。
7、临建房屋具体做法
项目部房间具体做法参照表1:项目部房间内具体做法,表2:临时办公室机电设计。
8、办公区排水系统
办公区排水采用自然排水(道路原有排水满足要求)
9、施工现场临时道路
北侧、西侧道路均为6m,东侧为学校原有m宽道路,施工区域内部道路为4m,做法:素土夯实、cm二灰土、cmC砼,具体布置见平面布置图。
、其他
其余设施设置包括导向牌、施工图牌、样板展示区等等
综合导向牌:位于大门旁或具有导向意义的地方,可根据情况设置多个导向牌。
施工图牌:位于项目显要及安全的位置,本项目设置在进入项目办公区的道路两旁绿化带处。
样板展示区:暂设置在办公区东侧,具体内容将做详细的样板区方案。
安全体验区:设置在入口西侧,毗邻样板展示区,详见具体实施方案。
分类垃圾桶:办公区、生活区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垃圾桶。
综合导向牌图
移动式分类垃圾桶
施工图牌
四、临时设施房屋分配一览表
临时设施房屋分为项目经理部、业主及监理办、劳务三大部分进行分配,项目部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组织机构设立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生产经理、项目总工、商务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为领导班子,下设五部一室,根据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办公区、住宿区房屋分配, 项目部办公室分配图,表1:项目部办公室分配表,表2:业主及监理办公室分配表。
项目部办公区分配图
五、场区临水、临电布置
1、场区临水布置
依据拟建工程室外配套图纸综合布置。
2、场区临电布置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现场施工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建筑施工计算手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建筑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技术》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从拟建工程西北角箱变引出,供项目生活生产使用。
六、安全措施
1、搭设过程的安全措施
1)临时设施施工期间,项目部安排由生产经理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测量工程师负责测量技术工作,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其余各部门配合临建施工工作。
2)安全员、专业工长应就临时设施的搭建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板房搭建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临时板房的搭建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危作业必需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5)现场道路、场地未硬化之前应派3人专门进行洒水降尘工作,必要时采取覆盖措施。
9、挖土机、压路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设备。
、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按照要求开具动火证。
、六级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板房搭建及室外高处作业工作。
、所有房屋搭建完成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措施
1)项目办公区、业主及监理办公区、工人生活区大门、办公室、宿舍的走道内、财务室、食堂等地点设置摄像头小时录像监控。
2)消防器材按照标准配备,每个功能区均配备只灭火器。项目各区均设置保安2名,小时轮班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3名,负责监管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用电、用火安全,并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或报废产品。
3)建立相应的应急准备和预案,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定期的演练。
七、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水泥、砂、电线电缆、给水管等材料的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2、临建设施基础必需经过夯实后方准搭建,避免因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返工处理。
3、临时道路、场地硬化混凝土施工时应把握好面层压光的时间,避免地面“起砂”现象的发生。
4、地砖地面铺贴完成后,应临时封闭出入口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5、注意成品保护,以及混凝土养护,冬季施工要及时覆盖岩棉被。
6、对于施工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中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随时督促改正
八、新产品、新技术应用
1、项目办公区与生活区室外照明以及卫生间、浴室采用太阳能灯;
2、利用废旧模板制作消防设施储物架,用于存放消防铲、消防桶、灭火器等。
3、卫生间和楼层内为声控式开关,以节省资源。
4、根据施工高峰期人数,现场拟采用成品化粪池。
5、办公区、生活区主干道采用太阳能节能灯。
九、临建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临建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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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掏隔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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