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与管道交叉规范(管道与管道交叉规范要求)
本文目录

- 管道跨接规范?
- 电缆与消防管道安装要求?
- 化工管道静电跨接规范?
- 管道法兰等电位做法
- 上下冷热水管平行安装规范?
- 光缆与电线可以共用一管道吗?
- 供热管道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 燃气管道静电跨接规范?
管道跨接规范?
参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
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loom接地一次.
2、于行管道净距小于lmm时,应每隔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lmm时,应加跨接线.
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sx -
4、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5、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6、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千线相连,
或用截面不小于6mm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7、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8、 地下育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电缆与消防管道安装要求?
安装要求
1. 电缆敷设的一般要求
(1) 电缆线路路径要短,且尽量避免与其他管线(管道、铁路、公路和弱电电缆)交 叉。敷设时要顾及已有的或拟建房屋的位置.不使电缆接近易燃易爆物及其他热源,尽可 能不使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如机械损伤、化学腐蚀、地下流散电流腐蚀、水土锈蚀、蚁鼠 害等。
(2) 不同用途电缆,如工作电缆与备用电缆.动力与控制电缆等宜分开敷设.并对其 进行防火分隔。
(3) 电缆支持点之间的距离,电缆弯曲半径,电缆最高最低点间的高差等不得超过规 定数值.以防机械损伤。
(4) 电缆在电缆沟内、隧道内及明敷时.应将麻包外皮剥去,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交流回路中的单芯电缆应采用无钢铠的或非磁性材料护套的电缆。单芯电缆要防 止引起附近金属部件发热。
2. 电缆敷设方式
常用的电缆敷设方式有:电缆隧道、电缆沟、排管、壕沟(直埋)、竖井、桥架、吊 架、夹层等.各种方式的特点及其选用要求如下:
(1)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
电缆隧道是一种用来放置电缆的、封闭狭长的构筑物.高l?8m以上,两侧设有数层 敷设电缆的支架,可放置多层电缆,人在隧道内能方便地进行电缆敷设、更换和维修工 作。电缆隧道适用于有大量电缆配置的工程环境,其缺点是投资大,耗材多,易积水。
电缆沟是有盖板的沟道.沟宽与沟深不足lm,敷设和维修电缆必须揭开水泥盖板. 很不方便,且容易积灰、积水,但施工简单、造价低.走向灵活且能容纳较多电缆。电缆 沟有屋内、屋外和厂区三种,适于电缆更换机会少的地方。电缆沟要避免在易积水、积灰 的场所使用。
电缆隧道(沟)在进入建筑物(如变配电所)处,或电缆隧道每隔m处,应设带 门的防火隔墙(对电缆沟只设隔墙),以防止电缆发生火灾时烟火蔓延扩大?且可防小动 物进入室内。电缆隧道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当电缆热损失超过?可/:时?需考 虑机械通风。
(2) 电缆排管
电缆敷设在排管中,可免受机械损伤,并能有效防火,但施工复杂?检修和更换都不 方便,散热条件差,需要降低电缆载流量。电缆排管的孔眼直径,电力电缆应大于
mm?控制电缆应大于mm,孔眼中电缆占积率为%。电缆排管材料选择,高于 地下水位lm以上的可用石棉水泥管或混凝土管;对潮湿地区,为防电缆铅层受到化学腐 蚀.可用PVC (塑料管)。
(3) 壕沟(直埋)
将电缆直接埋在地下?既经济方便,又可防火,但易受机械损伤、化学腐蚀、电腐 蚀,故可靠性差.且检修不便.多用于工业企业中电缆根数不多的地方。一般.电缆埋深 不得小于mm?壕沟与建筑物基础间距要大于mm。电缆引出地面时,为防止机械 损伤.应用2m长的金属管或保护罩加以保护;电缆不得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面; 直埋电缆与各种管线、公路、铁路之间交叉接近的距离需符合电气设计手册要求。
(4) 电缆竖井
竖井是电缆敷设的垂直通道。竖井多用砖和混凝土砌成的,在有大量电缆垂直通过处 采用?如发电厂的主控室,高层建筑的楼层间等。竖井在地面.设有防火门,通常做成封 闭式,底部与隧道或沟相连;在每层楼板处设有防火分隔。高层建筑竖井一般位于电梯井 道两侧和楼梯走道附近。竖井还可做成钢结构固定式,竖井截面视电缆多少而定,大型竖 井截面为4?5m2,小的只有0. 9mX0. 5m不等。
髙层建筑竖井会产生烟囱效应,容易使火势扩大.蔓延成灾。因此,在高层建筑的每 层楼板处都应隔开;穿行管线或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封堵。
(5) 电缆桥架
电缆架空敷设在桥架上.其优点是无积水问题.避免了与地下管沟交叉相碰,成套产 品整齐美观,节约空间;封闭桥架有利于防火、防爆、抗干扰。缺点是:耗材多.施工、 检修和维护困难.受外界引火源(油、煤粉起火)影响的几率较大。
<6)电缆穿管
电缆一般在出入建筑物.穿过楼板和墙壁,从电缆沟引出地面2m、地下深0. m 内,以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均要穿管给予保护。保护管可选用水煤气管,腐蚀性场所 可选用PVC塑料管。管径要大于电缆外径的1?5倍。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的所穿 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7)电缆头的要求
电缆线路的端部接头,称为电缆终端头。将两根电缆连接起来的接头,称电缆中间接 头。油浸绝缘电缆两端位差太大时,由于油压的作用,低端将会漏油,电缆铅包甚至会胀 裂;为避免此类故障的发生,往往要将电缆油路分隔成几段,这种隔断油路的接头,称电 缆中间堵油接头。终端头、中间接头和中间堵油接头统称为电缆头。
电缆按其型号和使用环境不同,电缆头的型式也各不相同,一般有户内型和户外型两 种。油浸纸绝缘电缆多采用户内型、有预制外壳的环氧树脂终端头、沥青终端头和干包头 等;户外型有户外瓷质盒、铸铁盒、环氧树脂终端头等。塑料电缆全部用干包电缆头。
电缆头是影响电缆绝缘性能的关键部位,最容易成为点火源。因此.确保电缆头的施 工质量是极为重要的。电缆头在投入运行前要做耐压试验,测量出的绝缘电阻应与电缆头 制作前没有大的差别,其绝缘电阻一般在?MH以上。运行要检査电缆头有无漏 油、渗油现象,有无积聚灰尘,放电痕迹等。
3. 电缆火灾原因
常见的电缆火灾.一是由于本身故障引起的.二是由于外界原因引起.即火源或火种 来自外部。据统计.外因引起的电缆火灾较多.只有少数是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的。具体原 因可归纳如下:
(1) 电缆绝缘损坏。如运输、施丁?过程中造成机械损伤.过负荷运行、接触不良加速 绝缘老化.或绝缘达到使用寿命期,以及短路故障等使绝缘遭到破坏。
(2) 电缆头故障使绝缘物自燃。如施工质駅差、电缆头不清洁降低了线间绝缘强度e
(3) 堆积在电缆上的粉尘自燃起火。如电缆过负荷时.其表面高温使堆积其上的煤粉 自燃起火。
(4) 电焊火花引燃。这类事故与对电缆沟的管理不严格有关。当盖板不严密时,使沟 内混入了油泥、木板等易燃物品。在地面上进行电焊或气焊时,焊渣和火星落入沟内引起 火灾。
(5) 充油电气设备故障时喷油起火。如火焰经电缆孔洞、电缆夹层蔓延并造成火灾。
(6) 电缆遇高温起火并蔓延。如发电厂汽轮机油系统.因漏油遇到高温管道起火.火 焰沿电缆延燃。此外.锅炉防爆门爆破,或锅炉焦块也可引燃电缆。
化工管道静电跨接规范?
参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
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loom接地一次.
2、于行管道净距小于lmm时,应每隔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lmm时,应加跨接线.
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sx -
4、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5、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6、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千线相连,
或用截面不小于6mm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7、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8、 地下育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管道法兰等电位做法
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 -―实施) 摘录如下:
4.3 管道系统
4.3.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m接地一次。
4.3.2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mm时,应每隔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mm时,应加跨接线。 4.3.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4.3.4 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4.3.5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4.3.6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4.3.7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4.3.8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上下冷热水管平行安装规范?
水管交叉处需加过桥(水管弯道),开口接头要加丝堵,热水管与电线管交叉处需加保温套。
2、卫生间防水和厨房防水
3、下水管安装前要检查管件不准有裂纹、缺口。排水管必须有存水弯,以防臭气上排;下水管竣工前一律临时封口,以防杂物阻塞;坐便器下水管安装位置必须准确。下水管引出地面高度复合标准。下水支管与主管沿流出方向顺角度接入。不宜采用直角接管。
4、冷热水立管安装要求热水管在左,冷水管在右。上下平行安装,热水管在冷水管上方安装。用水器具的热水预留口要做在明处,加好丝堵。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安装在左侧。冷热水管上下、左右间距为~mm。
光缆与电线可以共用一管道吗?
不可以。v的电线属于高压电线,与光缆共用一条管道,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光缆与电线的管道是隔离开的。光缆按正确的方法在管道中布线非常重要,施工不当容易造成其衰减加大、使用寿命缩短、断纤、破皮、铠甲断裂等。光缆特别是馈电光缆这种直径较大、质量较重,放线的时候一定要用支架把光缆盘架起来,一边滚动光缆盘一边拉线。如果是没有配备光缆盘的散线,一定要理顺以后再布线,拉线人员和防线人员要配备对讲机,保持联系,遇到拉不动的时候不要用蛮力拉扯,一定要慢慢理顺后再继续,这样才能保证“脆弱”的光缆被安全的布放。扩展资料:管道光缆敷设前应作好下列准备:
1、按设计核对光缆占用的管孔位置;
2、在同路由上选用的孔位不宜改变,如变动或拐弯时,应满足光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3、所用管孔必须清刷干净;
4、人工布放光缆时每个入孔应有人值守;机械布放光缆时拐弯入孔应有人值守;
5、光缆穿入管孔或管道拐弯或有交叉时,应采用导引装置或喇叭口保护管,不得损伤光缆外护层。根据需要可在光缆周围涂中性润滑剂;
6、光缆一次牵引长度一般不大于米。超长时应采取8字分段牵引或中间加辅助牵引;
7、光缆布放后,应由专人统一指挥,逐个入孔地将光缆放置在规定的托板上,并应留适当余量避免光缆绷得太紧;
8、接头所在入孔的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表中的规定;设计要求作特殊预留的光缆绷得太紧。
供热管道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供热管道材料进场验收的标准,首先,遵循的原则就是按照双方制定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材料,技术参数进行验收,比如验收钢管的壁厚,保温管道材料的长度,供热管道的保温层的厚度,外观是否有破损,如果是聚乙烯,超细玻璃棉,还有检查它的出厂合格证书,提出部分样品送到相关的检验机构,检验其密度,容量等等,以及阻热系数。
燃气管道静电跨接规范?
天燃气管道静电跨接规范是接地是用来消除导体上的静电,但不能用来消除绝缘体上的静电。因带有静电的绝缘体如果经过导体直接接地,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电气设备的工作、保护和重复接地装置共用。其接地连接线应保证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连接应当可靠,不得有任何中断之处。
防静电接地电阻值通常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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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阀门和管道的对应?
- 的管子配多大的阀门?
- 1.2寸阀门尺寸?
- DN焊接球阀配多大管子?
- 阀门配用多大的钢管?
- dn的阀门配管直径?
- ppr水管阀门和前置过滤预留尺寸?
- 知道管径怎么选择阀门,有国家标准吗?
阀门和管道的对应?
如果阀门起的是启闭作用,那么该阀门的口径应该与管道同径,大了浪费,小了增加阻力。如果阀门的作用是调节,那口径就会与管道口径不一样,这不是减少造价的问题,是个计算结果,而这个计算结果跟流量,压降和阀门阻力曲线有关。比如调节阀,一般就会比管道口径小一号,比如减压阀,也会 比管道口径小一号到二号。的管子配多大的阀门?
的管子配DN的阀门。这里说的管子指的是外径是毫米,内径是毫米,这叫公称直径,可以写作dn,阀门也是用同样公称直径的阀门dn的。这是标准口径的阀门。 的管子表示公称直径是mm,所以的管子用dn的法兰。
1.2寸阀门尺寸?
1.2寸的阀门尺寸,我们首先要知道。管道和阀门的尺寸,我们都是用英制的标准来。衡量的也就是1.2寸的标准。说的是。一寸等于2.厘米。再加上。0.。也就是说。3.厘米的直径。当然说的是内径。这是通常用到的一种阀门与管道的一种。标注的尺寸和对应选择其他。材料的使用的一种尺寸。
DN焊接球阀配多大管子?
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4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5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6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7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8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9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寸),DN的阀门配管直经厘米(寸)。
阀门配用多大的钢管?
阀门配用DN(2寸)的钢管。因为阀门标注的数字都是它的公称直径内径的,即阀门的公称直径内径是亳米。公称直径内径是1寸等于亳米。即阀门的公称直径内径是DN(2寸)的,在管道安装中多大公称直径内径的阀门配多大公称直径内径的管子。所以阀门配用DN(2寸)的钢管。
dn的阀门配管直径?
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4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5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6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7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8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5厘米(9寸),DN的阀门配管直径厘米(寸),DN的阀门配管直经厘米(寸)。
ppr水管阀门和前置过滤预留尺寸?
回答如下:PPR水管阀门和前置过滤器的预留尺寸取决于管道的直径和具体的安装位置。一般来说,阀门和过滤器需要在管道的直线段上安装,而且需要保证在管道运行过程中能够方便地维护和更换。因此,在安装管道时,应该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安装阀门和过滤器,并进行维护和更换。具体预留尺寸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安装要求进行设计。
知道管径怎么选择阀门,有国家标准吗?
管道和阀门都有相同的公称直径(公制和英制),配合使用就行了。
如果是工业使用,除前述的规格外,还要选择型号,根据使用的流体种类,参数(压力、温度),及密封要求,选择截止阀(适用高压)或闸板阀(适用低压)、铜芯(适用高温)或塑料芯(适用低温)、密封方式,开启方式(手动、电动、气动)等。
生活用水龙头考虑美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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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清洗消毒的使用标准及条款?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管道运输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关于压力管道,氧气管道年检的规定?
- 一楼下水道是否属于公共?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物权法关于共用下水主杠堵塞由谁负责?
管道清洗消毒的使用标准及条款?
9.5.1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入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要求在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
2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编制实施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冲洗与消毒;
4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冲洗流速不小于1.0m/s,连续冲洗。
9.5.2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冲洗管道的清洁水源已经确定;
2 消毒方法和用品已经确定,并准备就绪;
3 排水管道已安装完毕,并保证畅通、安全;
4 冲洗管段末端已设置方便、安全的取样口;
5 照明和维护等措施已经落实。
9.5.3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第一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于3NTU为止,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
2 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第一次冲洗后,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mg/L的清洁水浸泡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条文说明
9.5.3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基本内容,并依据北京等城市的管道冲洗与消毒实践经验给出具体规定;管道第一次冲洗,又称为冲浊;管道第二次冲洗,又称为冲毒。有效氯离子含量,北京地区一般为~mg/L,各地也各有所不同,mg/L为规定的最低值。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管道运输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中国石油的原油运输采取的管道运输方式,负责管理的部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经国务院批准组建成立于年,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是从事长输管道及其辅助设施、大中型储罐、电力、通信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采办、施工及管理的跨国经营的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管道工程建设专业化公司。
关于压力管道,氧气管道年检的规定?
你所说的年检就是年度检验或叫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1次进行一次。
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百一十六条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第七条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版
第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一、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一楼下水道是否属于公共?
1楼下水管道是属于公共下水管道。我们所有楼层的下水管道这种都将通过1楼融入地下下水管网。1楼的住户是不能把下水管道剪断的。如果1楼的住户把下水管道截断了,那么楼上的污水就无法下排,就可能会造成2楼的漫溢。我们1楼的住户在装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形成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其中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八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附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要求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归档。每项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的,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当按照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管线竣工测量信息,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的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实施控制利用管理。
对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保管应当设有专用库房和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当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城建档案,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权法关于共用下水主杠堵塞由谁负责?
1.如果能证明楼装修打墙震动引起下水管道漏水,那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2.如果不能证明,先找物管部门,因这类主下水管属于附属公共设施,从维修基金解决,没有基金,只有你们两家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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