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打压盲板厚度标准(管道打压盲板厚度标准规定)
本文目录

- dn盲板参数?
- 盲板厚度国家标准?
- 盲板尺寸怎么测量?
- 管道临时盲板计算公式?
- 如何计算盲板厚度?
- 管道盲板怎么焊?
- 的盲板是多大的?
dn盲板参数?
DN盲板是一种管道连接件,直径为毫米,安装于管道上,用于封闭管道的一侧,以防止流体或气体的泄漏。其参数包括盲板的直径、材质、厚度和防腐蚀涂层等。盲板通常由碳钢、不锈钢或合金钢制成,厚度根据管道的工作条件和压力等级决定。盲板的安装需要依据标准规范,并且需要配备相应的密封垫片,以确保管道的密封性能。除了阻止流体和气体泄漏外,盲板还可用于管道的清洗、检修和维护操作。
盲板厚度国家标准?
盲板厚度需遵守国家标准。
在工业领域中,盲板作为一种常见的密封元件,其厚度需满足国家标准。
具体原因如下:1.盲板厚度直接关系到其密封性能,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口径、不同温度、不同介质的盲板标准厚度,确保其严密性能。
2.国家对盲板厚度的标准化要求,有利于提高工业安全生产水平,避免因盲目使用低厚度盲板而导致的事故。
盲板的材料选用和厚度选择需要遵循相关标准及规范,而非凭个人经验或主观认知,同时盲板的使用寿命会直接受到其厚度的影响,建议企业在选择和使用盲板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盲板尺寸怎么测量?
法兰盲板常用规格有*mm,常用厚度有3mm、5mm、 6mm、9mm、 mm、 mm、 mm、 mm、mm。
法兰盲板使用在油类介质系统时不镀锌,用于其他介质系统时应热镀锌,最小浸锌层重量g/m2,热浸锌质量检验按CB*/Z。
盲板法兰作用
法兰盲板起隔离、切断作用,和封头、管帽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由于其密封性能好,对于需要完全隔离的系统,一般都作为可靠的隔离手段。盲板就是一个带柄的实心的圆,用于通常状况下处于隔离状态的系统。
而8字盲板,形状像8字,一端是盲板,另一端是节流环,但直径与管道的管径相同,并不起节流作用。8字盲板,使用方便,需要隔离时,使用盲板端,需要正常操作时,使用节流环端,同时也可用于填补管路上盲板的安装间隙。另一个特点就是标识明显,易于辨认安装状态。
管道临时盲板计算公式?
管道临时盲板的计算公式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得出:
首先,确定管道的内径和厚度。
然后,根据盲板的材料和尺寸,计算盲板的面积。
接下来,根据管道的工作压力和温度,确定盲板的最大承载能力。
最后,根据盲板的面积和最大承载能力,计算出盲板的最小厚度。这个计算公式可以确保盲板在管道运行期间能够承受所需的压力和温度,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
如何计算盲板厚度?
max S PD K =σ
式中:max σ——平板封头的最大弯曲应力,MPa ;
K ——与平板周边支承方式有关的系数,无因次;
P ——封头承受的压力,MPa ;
D ——管道直径,mm ;
S ——平板厚度,mm 。
由于盲板两面被法兰压紧,且盲板所受压力在盲板上是均匀分布的,盲板受力的结果是使盲板弯曲变形。由此可知,盲板可以按“周边固定的承受均布载荷的平板封头”来做应力分析;盲板与管道之间不焊接,且管端有法兰,故盲板基本不会对管道造成边界应力;对盲板做应力分析主要考虑的是盲板受压后弯曲变形的问题。
管道盲板怎么焊?
盲板焊接的方法:在盲板垂直轴向上作上足够数量的标记。进行焊接操作。注意:焊接时接近密封面处的温度不能高于°C。打磨内部焊缝,打磨时要将密封面保护起来,将盲板和铰链复位,拧紧铰链支架螺母,关闭快开盲板。
的盲板是多大的?
的盲板通常是指DN(公称直径为毫米)的盲板,它的外径在标准尺寸上约为毫米左右。然而,具体尺寸可能会因不同的标准和制造商而有所变化。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尺寸信息,建议参考相关标准规范或与供应商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尺寸数据。
本文目录
- 自来水主管道打压要多少时间?
- 测试水压怎么验收?
- 伟星测水压标准流程?
- 消防系统的试压和冲洗?
- 低压燃气管路气密性检测方法?
- 年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 资料员要做哪些消防资料?
- 小学生班级心理辅导记录表怎么填?内容包括:辅导内容、辅导目标、辅导过程、辅导反思?
自来水主管道打压要多少时间?
时间为半小时。先将水管焊接好,然后封堵堵头,关掉进水阀,最后摇动千斤顶,让指针对准0.9~1.0处,半小时内保持压力值为合格。但不同管材测压时间也不同,PPR等焊接管测压时间为半小时,铜接头管试压时间则为4小时。
测试水压怎么验收?
将管道内水压缓缓地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并稳压min,期间如有压力下降可注水补压,补压不得高于试验压力;检查管道接口、配件等处有无漏水、损坏现象,有漏水、损坏现象时应及时停止试压,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试压。
2、主试验阶段 停止注水补压,稳定min;min后压力下降不超过所允许压力下降数值时,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并保持恒压min,进行外观检查若无漏水现象,则水压试验合格
伟星测水压标准流程?
你好,伟星测水压标准流程如下:
1. 确定测量点:选择需要测量水压的位置,如水管入口处、水表后等。
2. 准备测量工具:选择合适的测量工具,如压力表、数字压力计等。
3. 排除空气:将测量工具连接到水管上,打开水龙头放出空气,直至水流稳定。
4. 测量水压:将测量工具连接好后,记录水压读数,可以在不同时间点进行多次测量,取平均值。
5. 分析结果:根据测量结果判断水压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需进一步排查原因。
6. 记录数据:将测量数据记录下来,作为以后比较的依据。
7. 处理测量工具:将测量工具清洁干净,放回原处。
消防系统的试压和冲洗?
系统的试压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湿式灭火系统可用水进行试验;干式灭火系统、干湿式灭火系统、预作用灭火系统;既要作水压试验又要作气压试验。
4.6.1 系统试压前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1 钢管支、吊架经过检查核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埋地管道的标高、座标、坡度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3 试压用压力表已经校验,精度不低于1.5级,压力表量程为试验值的1.5倍~2倍。 。
4 试压前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盲板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作有明显标志。
4.6.2水压试验方法
1 水压试验要用不含油质及酸碱等杂质的洁净水作为介质,其强度试验程序由充水升压、强度检查几个步骤完成。
1) 水压试验的充水点一般选在系统或管段的较低处,加压装置可选用手摇泵、电动试压泵或电动离心泵,充水前将系统的阀门全部打开,同时打开各高点的放气阀,关闭最低点的排水阀,连接好进水管、压力表和打压泵等,即可向管网充水,待系统中空气全部排净后,关闭放气阀和进水阀,全面检查管道系统有无漏水现象,如有漏水及时修理。
2) 升压及强度试验:管道充满水后应无漏水现象,即可通过加压泵缓慢地加压,当压力表指针开始动作时,应停止加压,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当升压到一定数值时,应停下来对管道进行检查,无问题时再继续加压,一般分2次-3次升至试验压力,停止升压迅速关闭进水阀,观察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摆动,说明排气不良,应打开放气阀再次排气,并加至试验压力,然后记录时间停压检查,稳压min内,管网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降不大于O.MPa,强度试验合格。
2 水压试验的严密性试验应在系统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稳压h,无泄漏为合格。
3 水压试验要求
1) 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不低于5℃,当低于5℃时,可采用气压代替水压试验,冰冻季节过后,仍应补作水压试验,必须采用水压试验的系统,要采取防冻措施,并用℃左右的热水进行试验或在水中掺人%-%的盐,以冷盐水试验,冬季进行水压试验要准备充分,动作迅速,试验结束后及时排净系统中的水,冬季用冷盐水试验后,应用净水冲洗干净。
2) 水压试验压力的确定,当系统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O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的1.5倍,并不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OMPa时,水压试验压力应比工作压力高0.4MPa。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试验。
4) 水压试验结束后,要把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结果填写压力试验记录表。
4 试验步骤
1) 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水平支管安装完毕后,进行水平支管压力试验。
2) 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下引管安装完毕后,进行下引管压力试验。
3) 泵前阀至各信号阀主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喷淋系统管道(不含喷淋头)压力试验。
4) 待喷淋头安装完毕后,进行喷淋系统压力试验。
5 )待2)、4)项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压力试验,稳压h后,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记录。
6) 在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前进行系统注水稳压。
7) 验收后,在竣工前进行全系统开通注水及稳压。
4.6.3 气压试验方法及要求
当管道系统由规范规定或因特殊原因采用气压试验时,可用压缩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作为介质进行试验。
1 气压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渐升高,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时,再按试验压力的%继续升压并检查,如此逐级升压和检查直至强度试验压力,每级稳压3min,达到试验压力时恒压lOmin,经检查钢管及管路附件无泄漏,且未发现破坏现象,则强度试验合格,严密性试验是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将压力降至0.MPa进行严密性试验,稳压h,压降不超过O.MPa,即为合格。
低压燃气管路气密性检测方法?
一.连接U型压力计
1.关闭表前阀。
2.打开燃气灶,利用燃气灶烧掉管道内的燃气。
3.连接三通,接上U型压力计。
二、气密测试
1.打开表前阀,使燃气进入户内管,U型压力计压力上升。
2.关闭表前阀,打开所有设备的灶前阀。
3.稳压1分钟。
4.观察U型压力计2分钟。
5.若压力没有下降便可视为系统无漏。
三.表前阀内漏测试
1.确认表前阀处于关闭位置。
2.利用燃气灶烧掉管道内燃气,使压力降为0。
3.观察U型压力计1分钟,若压力无上升,可视为无内漏。
四.灶前阀内漏测试
1.关闭灶前阀。
2.打开表前阀。
3.观察U型压力计1分钟,若压力无上升,可视为灶前阀无内漏。
五.静压测试
1.打开表前阀。
2.打开灶前阀。
3.观察U型压力计的读数。
4.在工作单上登记。
六.动压测试
1.打开所有的燃气设备,并把火力调至最大。
2.观察U型压力计的读数,该读数就为系统动压。
3.在工作单上登记。
七.灶具红豆博客安全装置测试
1.关闭热水器,灶具保持正常燃烧。
2.关闭灶前阀。
3.待灶具火焰熄灭后,听电磁阀有没有闭阀声音。
4.灶具控制阀还处于打开状态。
5.打开灶前阀补压,然后关闭灶前阀。
6.观察U型压力计1分钟,无压降为正常。
八.置换空气
1.关闭灶前阀,点燃灶具,烧掉余气。
2.拆除U型压力计和三通。
3.重新连红豆博客接灶具软管。
4.打开灶前阀,点燃灶具置换空气。
5.用检漏仪或肥皂水检查重新连接的软管接口。红豆博客
6.关闭灶前阀。
年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条 供热企业实施供热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和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凡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分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不得超出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供热。
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将供热主管网互相联通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热源相连接,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建设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供热分项施工图中的高温水换热站应确保安全,原则上采用地上方式设计。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于每年9月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等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放弃对部分用户的供热服务;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供热企业停业、歇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热源企业应在其生产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供热企业不得超负荷供热,并留有供热余量。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年度新增供热面积不得超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新增供热面积。
供热企业需要增加供热负荷的,应当在上一年度8月1日前,向热源企业提出增加用热负荷申请。热源企业应自接到增加用热负荷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增加用热负荷的书面回复。供热企业将增加供热面积计划和热源企业同意增加供热负荷的书面回复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9月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供热企业应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供热的回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变更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月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为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3月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所用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居民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的检测结果。
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后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居民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于年6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第四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四十六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前,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第四十八条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
第四十九条 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之日起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对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日支付应退费总额1‰的违约金。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五十一条 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热能表的选型、安装、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供热计量装置应当按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应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7日前对用户进行试供热。
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供热企业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间。
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发生供热设施漏水的,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漏水。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对其负责管理的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供热系统控制装置、用热计量装置以及室温调控装置等供热设施;
(二)擅自将自用用热设施与公用供热管网相连接;
(三)擅自开启、关闭公用供热阀门。
第五十六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种植深根植物;
(二)掘土、打桩或爆破;
(三)堆放物品;
(四)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五)影响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确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
供热企业应将远程监控调节平台无偿与供热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相连接,并及时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完整真实。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节能、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七十三条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及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日。 年月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宁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
资料员要做哪些消防资料?
1、消防工程在开工之前所要做的准备工作就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具体需要资料有: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消防工程在开工时需要做的对公司的资质等进行报检,具体需要资料有:①开工报告表
开工报告包括:公司消防专业资质、公司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工程施工合同 等
3、消防工程进场施工后,首先做的是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进行报验,具体资料有:①工程材料/构备件/设备报审表②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附件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材料、自检结果。(注:所有材料进场都需做报验,相同材料报一次)
4、消防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如需前期预留管道则需做隐蔽报验(隐蔽报验是指所施工部分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地方)。具体资料有:①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②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③线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如前期土建已预留好管道只需穿线时则需做隐蔽报验及电线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消防工程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基本是一样的。在管道进场后,需要到市检测站对管道及工程所用的闸阀(蝶阀)等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不能应用的工程中去。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室内都要装修,所以管道的安装可以做隐蔽,隐蔽资料如上所说。如不需做隐蔽,则只作管道安装,具体资料有:①管道安装报验申请②室内给水管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在管道安装完成后都是需要做打压试验的,具体资料有:①管道打压报验申请②水、气压试验记录表③阀门(单体)试验记录表。在安装消火栓时需做资料有:①消火栓安装报验申请表②消火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在自动报警系统穿线完成后需要做的资料有:①电阻测试报验申请表②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③对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7、工程资料一般情况下是一式四份,具体是监理、建设单位、消防局、公司备份。做资料过程中一定及时做及时送,以免后期麻烦,在做资料过程中大部分资料是由监理签字很少一部分是由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
8、工程完成整理资料,装订好备送消防局。
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
消防工程竣工图、
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
隐藏工程记录、
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
小学生班级心理辅导记录表怎么填?内容包括:辅导内容、辅导目标、辅导过程、辅导反思?
辅导内容:班级学生集体荣誉感“太强”,易冲动与其他班发生争执。辅导目标: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班级荣誉观,引导学生正常竞争。辅导过程:
1.分析为什么与其他班发生争执。
2.分析别班同学的意见有没有道理。
3.共同制定计划,完善自我,不授人以柄。
4.制定相应个人计划,互相监督执行。辅导反思:学生集体荣誉感是班级管理中必然会遇到的一种情绪反应,太弱、太强都是会产生 负 面的影响,打压和放纵对是不恰当的。必须小心呵护,正确引导,它就会成为班 级的精神,激励每个人雨后春笋般疯长。 大概举此一例,仅是提纲,万望能抛砖引玉。
本文目录
- 水管保压小时下降多少是正常?
- 压力管线试压时间及标准?
- 试水保压一般多长时间?
- pe水管打压稳压时间?
- 试压时间及标准?
- 水管保压试验标准?
水管保压小时下降多少是正常?
1、安装好了水管,需要经过打压的测试,小时之内,压力标准是0.8MPA。但是如果掉到了0.MP就是不合理的,允许掉5个压。
2、而在供水管道打压的过程当中,需要维持小时,第2天再观察压力的指针大小。但是如果掉压非常严重,就说明管道之中出现了漏水的问题。
但是有的时候,气温早晚差距过大,会导致读数不准确,所以在读压的时候,要保证周边的气候均衡,不能够有温差过大的问题。
压力管线试压时间及标准?
1. 压力管线试压时间和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2. 试压时间和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管线的类型、材料、设计压力、使用环境等因素。
一般来说,试压时间应足够长以确保管线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试压标准则是根据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来确定的。
3. 在进行压力管线试压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试压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进行试压前的准备工作,如检查管线的完整性、清洗管道、安装试压设备等。
试压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试水保压一般多长时间?
试水保压,这个要看用在什么地方,如果是一般的民用设施,可以及时的进行试水龅牙也看你的,需要进行,一般都是很短的,如果是大型的设备,很重要的设备就应该有一定的时间和压力的限制,在试水保养的强度设计一下,在这个时间上也有一定的实验,有的三五天,有的十天半月都有可能!
pe水管打压稳压时间?
国标给水用PE管材管道系统规定《GB/T-》,水压测试通常在PE给水管回填之前或之后进行,对于实行铺设的管道,压力测试时应有一定的覆土,并且固定好PE管道。不管是熔接处还是法兰连接部位都应暴露在露天环境中,方便检查是否漏损。压力表安装在待测试PE给水管的最低处,打开排气阀排出PE管道内的空气,以均匀稳定的速度将压力升压到规定的测试压力值。
PE给水管测试压力值范围规定:
测试压力不允许大于PE管材压力等级或PE管件压力等级的1.5倍。开始试压,应将压力均匀上升到规定的测试压力值,一段时间后保证管子充分膨胀,大约2-3小时。观察熔口处或法兰接口处没有空气露出后,将压力缓慢上升到工作压力的1.5倍,仔细观察压力表,稳压1小时,观察PE给水管的熔口处或法兰接口,是否有泄漏或压力表压力值是否下降,若无则压力测试完成。
注意:在压力测试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师傅都知道由于PE给水管充水膨胀会有一定的压力产生,充水测时管道产生一定的压力降是正常的,这时我们应该巡视观察是否真有管道漏水情况,不要盲目的停止试压。
试压时间及标准?
试压时间和标准取决于所要测试的设备或管道的类型和规格。一般来说,试压时间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试压时间为分钟至2小时。试压标准通常要求在试压期间保持一定的压力,并检查是否有任何压力损失。此外,试压后还需要进行泄漏测试,以确保设备或管道的密封性符合要求。具体的试压时间和标准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水管保压试验标准?
1、试验必须在水路施工完成H后进行;
2、水压试验前管路必须固定,接头明露,不得隐蔽,内丝端头必须严密封堵;
3、加压可采用手动试压泵,打压时间不少于Min,仪表精度应为0.Mpa;
4、管路注满水后先排出管道内空气,进行水密性检查;
5、加压至规定的试压值后,稳压1H,观察接头部位有无渗漏现象;1H后再补压至规定试压值,Min分钟内压力降不超过0.Mpa为合格;
备注:规定的试压值通常为自来水常压(3.5Mpa左右)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建议0.8Mpa,即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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