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代子村中街清理化粪池 化粪池安在了楼下有影响吗视频
本文目录

- 楼下有化粪池的优缺点?
- 楼下有化粪池能加装电梯吗?
- 化粪池对楼有影响吗?
- 安装电梯与化粪池的间距?
- 化粪池堵了能由楼上负责么?
- 楼下有污水池和化粪池的区别?
- 化粪池距离马桶多少距离最好?
楼下有化粪池的优缺点?
优点是便于更好的排污不堵塞管道,缺点是若天气热,气味大会渗透出来
玻璃钢化粪池有独特的环向密集波纹结构设计,抗压、抗冲击强度比方型、圆筒型、球面圆拱型强度增加数倍,不需任何其综加固措施即可满足不同情况下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普通型承载吨货车、加强型承载吨货车无异常。传统的化粪池不加固的话承载一般最强是吨!
楼下有化粪池能加装电梯吗?
楼下有化粪池,不能加装电梯。因为旧城改造,建议加装电梯。如何发现楼下有化粪池,正好适合加装电梯,那么这样的事情出现,肯定不会设计加装电梯,因为化粪池是不能改道的,化粪池存在定期清理问题。
如果只是楼下有个化粪池,但是电梯加装在另一个地方,而且电梯出口改成另一边,不影响化粪池也不担心电梯使用。
化粪池对楼有影响吗?
关于这个问题,化粪池一般是在地下室或者底层设置,与楼不会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化粪池使用不当,例如没有及时清理或者漏水等问题,可能会对整栋楼的环境和卫生产生影响。因此,化粪池需要定期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安装电梯与化粪池的间距?
间距米。
间距不够米不能加装电梯。因为旧城改造,建议加装电梯。如何发现楼下有化粪池,正好适合加装电梯,那么这样的事情出现,肯定不会设计加装电梯,因为化粪池是不能改道的,化粪池存在定期清理问题。
如果只是楼下有个化粪池,但是电梯加装在另一个地方,而且电梯出口改成另一边,不影响化粪池也不担心电梯使用。
化粪池堵了能由楼上负责么?
能。化粪池及其下水道属于整个单元或者整座楼的共有设施和共同使用部分,无论是楼上还是楼下,对化粪池的堵塞都有疏通义务,所以楼上对化粪池的堵塞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尤其是楼上不按规定使用洗菜盆、洗面盆、坐便器时,楼上对化粪池的堵塞就更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
楼下有污水池和化粪池的区别?
区别很大很明显。楼下有污水池,我水池是用来排放污水的,就是排放生活用水,和雨水。而化粪池这是排放粪便的,我们马桶里边儿留下来的粪水都是拍的化粪池的,化粪池是用来发酵粪便的,发酵以后才能排出去。所以区别非常大,不能混淆一块儿。
化粪池距离马桶多少距离最好?
化粪池与马桶他俩也不挨着,化粪池在楼下的地下十米深呢,马桶在个人家里的卫生间呢,化粪池与马桶距离差距太大不是一回事,化粪池每个小区都有都是在楼下挖个十多米深坑用水泥钢筋灌注方园十多米的大池子,就是化粪池子,马桶在个人家楼上卫生间里相差甚远,
?本文目录
- 清理化粪池的注意事项,你了解吗?
- 化粪池救援注意事项?
-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要怎样保护?
- 化粪池在房间里怎么处理?
- 化粪池堵塞清理妙招?
- 化粪池开孔正确方法?
- 塑料化粪池排水直接放坑里可以吗?
- 化粪池怎么清理沉淀物?
清理化粪池的注意事项,你了解吗?
清理化粪池首先要和作业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因为化粪池清理属于受限空间作业,由于化粪池杂物中含有硫化氢可能使人中毒,同时也会分解甲烷等可燃气体容易形成爆炸环境,所以清理化粪池还是有一定的危险的。腾翔建议:
1.人能不进尽量不进,采用从外面舀或抽取方式;
2.现场要实时对可燃、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3.如果人必须要进入的话,建议背自给式长管呼吸器;
4.人员进入需要绑安全绳,外面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绳和长管呼吸器;
5.进入人员随身携带四合一气体探测仪;6。每隔十五分钟要进行人员对换。
化粪池救援注意事项?
掉进化粪池最要命的不是病菌和粪便多脏多臭,而是浮动在粪便层上的一层沼气。如果不慎一口吸入,当即就可以致人晕厥,两三分钟内就会缺氧窒息而死。
并且化粪池内的粪便就会像沼泽那样把人吸入。
很多化粪池都是直上直下的坑状设计,深一些的化粪池人掉进去的话,即便不考虑窒息因素,也很难自己爬出来。掉入化粪池,最重要是先送排气送风,然后搭设梯子救人。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要怎样保护?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保护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基础建设:在安装玻璃钢化粪池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工作,包括对道路下地面进行夯实、填充合适的土壤等。
2. 保护罩:可以在玻璃钢化粪池周围设置保护罩,用以避免外部物体对化粪池的直接冲击和破坏。保护罩可以采用金属或混凝土材质,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和抗冲击能力。
3. 警示标志:在道路上方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下方的玻璃钢化粪池存在。
4. 定期检查与维护:定期对玻璃钢化粪池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特别是在道路施工、大型车辆运输等活动期间,需要增加检查的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可能的破坏或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任何保护工作前,最好咨询专业工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化粪池在房间里怎么处理?
如果化粪池在房间里,首先需要确保房间通风良好,以防止恶臭扩散。然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化粪池:
1.定期清理化粪池,将粪便和废水抽出并妥善处理。
2.使用专业的化粪池清洁剂进行清洁,以消除异味和杀灭细菌。
3.安装化粪池密封盖,防止气味泄漏。
4.定期检查化粪池的密封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5.如果可能,考虑将化粪池移至室外,以减少对室内环境的影响。请注意,处理化粪池需要谨慎操作,最好请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化粪池堵塞清理妙招?
化粪池堵塞清理妙招包括以下步骤:
使用高压清洗。这种方法适用于油污堵塞。清理化粪池井里无杂物,管道堵塞,建议用高压清洗。
化学清洁法。可以使用一些化学清洁剂,如酸性清洁剂、碱性清洁剂等,将其倒入堵塞处,运用其化学反应的作用溶解清理掉管道内的污垢和阻塞物。
人工拆卸法。若以上的清洁方法仍无法清理堵塞的问题,可以考虑拆卸化粪池,清理污物,然后再重新组装。
请注意,在清理化粪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和环保,避免化学物质和污水对身体和环境的影响。建议由专业的清洁公司进行清理和维护。
化粪池开孔正确方法?
化粪池开孔的正确方法如下:
1.首先确定开孔位置和尺寸,一般应在化粪池顶部中央或侧面,尺寸要足够大方便清理。
2.使用专用的开孔工具或电动钻等工具进行开孔,注意安全操作,避免损伤化粪池壁面。
3.开孔后应及时清理孔内的杂物和泥沙,保持通畅。
4.安装好盖板或其他防护措施,以防止异物进入化粪池内影响运行效果。
5.最后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开孔质量符合要求。
塑料化粪池排水直接放坑里可以吗?
根据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不建议将塑料化粪池的排水直接放入地坑中。这样做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塑料化粪池是一种用于暂存和分解粪便的设备,其中的粪便经过分解后会产生液体废水,也称为污水。这种污水含有大量的细菌、寄生虫和其他致病微生物,如果直接排入地坑,可能会对地下水和周围土壤造成污染。
为了有效处理和处理化粪池的污水,一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排污到下水道系统:如果可行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可以将污水通过合法的下水道系统排放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 使用专业化粪池清理服务:可以联系专业的化粪池清理服务提供商,他们具有专业设备和处理技术,能够安全处理化粪池中的污水。
3. 建造生态化粪池:生态化粪池采用天然植物过滤和生物分解等方式,能够有效处理污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要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塑料化粪池的污水时,请务必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和卫生要求,并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化粪池怎么清理沉淀物?
清理化粪池的沉淀物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使用抽水泵将池中的污水抽出,确保水位降低。
然后,使用专用工具或挖掘机将沉淀物舀出。接下来,用高压水枪清洗池壁和池底,以彻底清除污垢。
最后,将沉淀物运送到指定处理场所进行安全处理。这些步骤的原因是通过抽水和清除沉淀物,可以防止化粪池过度积聚污垢并保持其正常运作,同时清洗池壁和池底可以保持清洁和卫生,确保环境健康和安全。
?本文目录
- 小区窨井盖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我家邻居在我家房后挖化粪池是合法的嘛,我应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 化粪池出水管按够吗?
- 自建房化粪池外面主管用多大尺寸?
- 厨房、洗手间、阳台的排水管分别属于哪套排水?
-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小区窨井盖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如果小区有物业管理,那这就不管是什么井盖,他都有责任维护管理。因为所有的井盖都有安全问题。有什么问题,都由为业去与产权方去协调。在没有物业管理部门的小区,就是由产权部门负责。看井盖上的标志,就知道所属单位。自来水,污水,热力,电信,电力等都各有其主。
我家邻居在我家房后挖化粪池是合法的嘛,我应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在中国,挖掘化粪池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证,如果你的邻居没有合法的批准和许可证,他们在你家房后挖掘化粪池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城市管理、卫生监督、环保等部门进行反映,他们将会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你也可以与邻居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化粪池出水管按够吗?
够了,厕所排污管一般尺寸为厘米左右。
排污管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内径毫米的主管,和内径、毫米的分支管。由于每种排污管的规格尺寸不同,适用位置不同,壁厚也不同,大家在购买排污管时,应参考排污口的位置、排污管的使用用途等来选购,这样可以买到更合适的产品。
自建房化粪池外面主管用多大尺寸?
自建房化粪池外面主管的尺寸应根据家庭成员数量、用水量和化粪池大小而定。一般来说,主管的尺寸应足够大,以便顺利排放废水和处理化粪,避免管道堵塞。
常见的主管尺寸为4英寸(约厘米),如果家庭成员较多或用水量较大,可考虑使用更大直径的主管,如6英寸(约厘米)。
此外,还应考虑主管的坡度,以保证废水能够顺畅流入化粪池,并确保主管的连接和密封完好,以防漏水和污染。
厨房、洗手间、阳台的排水管分别属于哪套排水?
厨房下水管是应该连接污水管道的,一般把卫生间和厨房排水在室外污水井汇集,经化粪池沉淀流入市政污水管网。
在一般楼盘里,下水系统有两套,一个是污水管,另一个是雨水管。其中,污水管道与生活用水(包括马桶、厨房等)相连,雨水管是与屋顶阳台相连。 污水管是接到污水处理厂的,而雨水管收集雨水并就近直接排进河道湖泊里的。像洗衣污水里富含磷,直接排进河湖后,就会使水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
一般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都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 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指出,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扩展资料:
污水管道中的污水含有一定数量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其中相对密度小的漂浮在水面并随污水漂流;较重的分布在水流断面上并呈悬浮状态流动;最重的沿管底移动或淤积在管壁上,这种情况与清水的流动略有不同。但总的来说,污水中含水率一般在%以上,所含悬浮物质的比例较少,因此可假定污水的流动一般遵循水流流动的规律,并假定管道内水流是均匀流。但对污水管道中水流流动的实测结果表明,管内的流速是变化的。
这主要是因为管道小,水流流经弯道、交叉、变坡、变径、跌水等地时,水流状态发生变化,流速也就不断变化,可能流量也在变化,因此在上述条件下,污水管道内水流不是均匀流。但除上述情况外,在直线管段上,当流量没有很大变化且无沉淀物时,管内污水的水力要素(速度、压强、密度等)均不随时间变化,可视为恒定流,且管道断面、形状、尺寸不变,流线为相互平行的直线,其的流动状态可视为均匀流。如果在设计与施工中,注意改善管道的水力条件,则可使管内水流尽可能接近均匀流。
参考资料:
上海市号令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至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至%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抽污水
清理化粪池
疏通下水道
清掏隔油池
管道清淤
清洗管道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北京地区分站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