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绵竹清掏化粪池(石景山化粪池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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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案,到底是谁之责?
年3月,原告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案涉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这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法院从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 .元。从裁判结果分析,本案中被告公司和受害人均有责任。
1、被告北京某公司的责任。
被告虽然否认其为案涉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法院的调查显示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在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能够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情况下,即可以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案涉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被告作为案涉厕所及化粪池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享有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这起案件中,被告公司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李甲本人。
这起事故发生时,李甲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李甲没有尽到该义务,即使他是受害人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典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img]农村化粪池怎么修
那要看你的化粪池是什么问题 比如是满了 还是漏了 或者是什么情况啊!比如你想把里面的脏水处理掉又不想去挑 可以用钢筋打到底部 大概-厘米 多打几个 没几天 里面就没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