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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清理

沉淀池清理规章制度 进入污水沉淀池内清污作业应该遵守什么管理规定

沉淀池清理规章制度 进入污水沉淀池内清污作业应该遵守什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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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污水沉淀池内清污作业应该遵守什么管理规定

进入污水沉淀池内清污作业,对进入狭小密闭空间可能发生窒息的危险性要有认识,必须重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 全监护。

程序如下:

1、现场前期准备

请示业主提供或协助办好开工前期相关手续,便于本次清污项目的顺利施工。必要时请业主协调,为本次工程顺利实施做好外围沟通协调工作。开工前所有需用的施工设备设施进场整理有序安放入位,在地面施工周边应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工作人员穿好防护服、安全帽等,做好安全施工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2、污水池抽水:

为能更好地实现抽污清淤效果,必须对污水池进行抽水,将污水池污水先抽到其他污水处理池,再进行下一步清淤施工。

3、污水池清污:

经过与甲方负责人的沟通并征得同意,我方在污水抽出后,进行通风换气作业;换好后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检测污水池内的毒气浓度,可以施工后再由专业清污人员穿好防护服,戴好便携式防毒面具下到污水池底部,将泥浆泵放到污水池底部,用高压水枪冲洗污泥,到下面的人员二人一组,一小时轮换一次,依次施工,按照预定计划,先清理洞口再往里面延伸。直到全部清污工作完成。

4、污水池污泥输送

污泥清到洞口泥浆泵处,由泥浆泵抽送到污水处理池里。

5、编制并执行好清污施工操作计划:

向甲方申请污水池清污施工场地占用→制定现场疏导方案→确定清污施工路段→清污施工现场用警示标志围蔽→设立交通疏导标志或安全警示反光标志→清污设备入场→打开适当距离的污水池盖板→鼓风抽排污水池内气体→检测管内气体安全性→确定管内气体是否适合清污工作或是否适合作业人员进污水池作业→必要时使用高压水枪冲洗→将污水池内污泥、污物清出→污泥污物用泥浆泵输送到污水处理池→施工完毕进行现场恢复→盖好污水池盖板→机械设备设施退场→清洁现场卫生→撤离安全指示标。

清污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污水池排污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污水池中污泥通常能析出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这些气体与空气中氮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气体。必需工作人员下污水池时,除应有必要的劳保用具外,下雨排管前必须先将安全灯放入污水池内,如有毒气体,灯将熄灭,如有爆炸性气体,灯将会在熄灭前发出闪光。我们采用的是用毒气检测仪检测污水池内环境是否符合安全业要求。在发现污水池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例如将污水池盖打开一段时间,用鼓风机向污水池内鼓风一段时间,鼓风后要进行复查,在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下污水池时要做好各种安全措施才能下污水池进行作业,污水池上的人员要随时给予污水池内人员必要的援助。

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个现场地安全生产秩序,并制订出适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现场安全主管对各关键部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要求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根据清污施工作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各项安全措施。

⑴技术措施

①在施工规划、安全设施、物料、机具的布置都要符合安全防护规定,并落实安全急救设施,设置不同类型的安全防护。

②清淤施工前分别详细地在分项施工方案中专门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并知会到各组织层次。

③污水池内作业的要进行专业技术评比,让最专业的清污人员进入管内施工。

④机械清污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设施规范进行操作,要编制专门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⑵施工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①每天设备部操作人员对设备装置进行检查,若出现设备装置工作不正常,有专人负责进行维修和更换,一定在各个设备装置均正常工作时才进行运转。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维修和保养。安装完毕后,经公司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②处在运行和运转过程中的机械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 。

③清淤机械要按公司规定的说明安装组合,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进行空载、动载和超载试验。严禁载人和超载运行,严禁随意拆除,操作员离开时,应降下吊篮并切断电源。

④专用清污设备应提前进行维护保养,施工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压力及吸力的检查),保证施工运作的完好,并加满燃油保证动力。其它机械: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常检、常修、常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⑤夜间作业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还必须同时安放安全警示标志。

⑥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防护用品。

⑦大型机械的防护,安全阀等应安全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操

工厂的废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如何写

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与生活,提高污水处理的服务质量,针对污水处理存在的系列问题,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人员配备

1、 污水处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天必须安排3人在污水处理系统上班,每班1人负责;
2、值班时间每天小时分三班,周日节假日照常上班,按照合同服务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供水和设备正常运行。
3、现场管理人员要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的污水处理相关资质证;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以上,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的合格人员。以上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管理人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必须通过公司试才能上岗。公司对违反操作规程以及不具备污水处理操作能力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实施强制下岗。
二、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1、每天要按照合同内容完成相关的工作,保证处理后水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要求将以违反合同处理。
2、每天必须完成压泥一斗,没有完成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
3、一般设备的维修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需要购买配件的设备维修,在设备发生故障后一小时内提供配件样品,配件回来后必须第一时间安装试机。无法完成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
4、每一周要清理沉淀池、集水井的格栅一次,发现有格栅被堵污水外溢要做出解释。
5、每周最少要做常规化验三次,每天最少各池PH值各二次,做好记录。
6、每月一号交上个月的各类报表,报表数据必需准确,无遗漏,无误报,报表不合格要做出解释,并追查责任。
7、紧急情况发生后,如停水、污水外泄等要求关有人员五分钟内全部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或抢修,任何个人不得有理由不到现场。
8、任何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污水处理的紧急情况进行汇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情况属实将得到公司的奖励。
三、成本意识与设备维护
1、合理使用污水处理各类原材料,严格控制生产成本,每吨的污水处理费用与上月比较只能下降不能上升。
2、严格控制中水外排,严格控制补充自来水,发现有非正常外排或补充要做出解释。
3、污水处理用药制定合理配方给公司确认,一般情况按配方用药,操作员不得随意改变配方,如因水质需要改变配方,必须通知公司负责人或经理确认才能增加药量;发现有不合理用药又不能有合理的解释的将以违反操作规程处理。

四:员工素养和环境卫生
1、保持周边的环境卫生,周围地面要经常用水冲洗,压滤机每班交接要进行清洗,压滤机房不能有积水,加药房地面保持清洁、干爽,地面不能有药剂,药剂要用卡板垫好,严禁乱堆乱放。
2、各处楼梯、扶栏要经常打扫,发现生锈要及时刷新;中水泵房要经常打扫清洁,泵房不能有积水现象。
3、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精神素质,饱满的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同事热情友好。
4、管理人员必须带领全体员工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对工作兢兢业业,对下属 以身作则,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

公司饮用水的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谁有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防治水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根据我矿开拓实际布局,为确保安全生产,制定以下矿井防治水制度
一、一般制度
1、建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矿长xxx为矿井防治水安全第一负责人,XXX负责矿井防治水全面工作。XXX具体负责平面及“夏季三防”的矿井水防治、防汛物质的增添、保管、管理工作;XXX具体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探水眼的深度、个数、探水眼工程验收及打探水眼过程中各种有害气体的监测处理工作;XXX负责专职探水队伍的组建、培训、人员的更换、管理等工作;XXX负责探水钻及探水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2、建立专职探放水队伍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以上人员均是本矿技术骨干,责任心强,且在矿工作时间都在五年以上,年龄在—岁之间。对本矿地理、地质、水文情况比较了解,探水队伍由XXX负责组织对探水钻的使用、维修及探放水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使每个探放水职工都具备熟练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3、我矿绘制有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钻孔柱状图,矿井岩石中各含水层清晰可见。
4、我矿每年年初都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及井上、下防治水措施,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检查,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检查,成立组织抢险队,增添防洪抢险物资,设立专用防汛仓库,坚持下雨撤人,有效的杜绝水灾事故。
5、我矿备有两台探水钻,钻杆总长长度米,两台探水钻交替使用,经常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地面防治水制度
1、煤矿要把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建立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矿长为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及防治水业务。
2、每年年初由调度室组织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对矿井地面进行全面检查,研究制定防汛、防排水计划,同时开始检修井下主要水泵,清理水仓和疏通排水沟,列出施工图表,由调度室督促检查,组织完成。
3、5月份,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度室),负责施工进度,筹备抢险物资。
4、雨季到来之前,由办公室牵头在组织全面检查一次,找出不足,堵塞漏洞,并组织抢险队,做好抢险准备。
5、调度室在雨季到来期间,天天收听天气预报,做好气候突变的应急准备,并检查防汛器材准备情况、交通车辆、通讯设备情况。
6、办公室在雨季要加强对地表、河流、冲床等的检测,密切注意采空区地面塌陷及各水井、河流的水位变化,并分析变化原因,提出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对采空区地面塌陷搬缝应及时调查并组织冲填。
7、安监科、生调科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在雨季前将对我矿造成危害程度调查清楚,并拿出处理方案,预防发生小窑透水事故。
8、地面排水沟及时疏通,要求在雨季之前完工,以防雨季河水溢出河道,减少河水渗漏。
9、雨季要做好防洪准备,备足材料,严防地表水灌入井下,清挖好工业广场水沟,对地面塌陷区裂缝及时充填。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成员在雨季其间昼夜坚守岗位。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淤煤应及时清理,必须在每年雨季前清理一次。
、经常检查地面矿井水沟,严防由搬缝再次渗入井下。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充填时,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下塌陷坑内。
三、井下防治水制度
1、施工设计要根据地测人员提供的资料,留足防水隔离煤柱、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矿井边界防水煤柱、断层防水煤柱等,在采掘工作面中应明确规定并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
2、搞好井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对每个工作面有突水危险时,安全科要提前做好详细调查。井下探放水有完整的设计,加强井下水文地质预报工作和逐月逐头、逐面排查水患工作,并估计涌水量,以便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
3、在采掘工作面设计之前,道先根据现有条件对该设计采掘面进行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根据矿井钻孔资料或聘请专家到井下观察该区域地质岩性,含水层厚度及隔水层厚度、岩性等,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每次降大到暴雨时,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全部撤离到平面。
四、井下排水
1、井下中央泵房水泵必须达到一备一用一检修,切水泵工作能力4小时内排出矿井小时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能力和工作泵能力一样。
2、井筒内两趟排水管道要交替使用,防止一趟长时间不用管节出现问题,造成应急排水困难。
3、排水泵房的专用电缆要同时满足工作、备用和维修水泵的用电需求,并经常维护保养水泵及排水设施。
4、主水仓和副水仓要每半年清理一次,确保水仓容量能正常使用。
5、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供电设施和输电线路,应经常检修和维修,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排放水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放、先探后采、不探不进、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原则。
2、井下采掘工作面建立探放水报表制度和探放水验收制度,探放水报表由探放水专职人员填写,报矿长审阅,探放水验收由总技术员和专职安监员验收。
3、采掘工作面探放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安全矿长或安全科长必须坚守探放水工作地点。
A、按近水淹或可能有积水的井巷、老巷、老窑、相邻煤矿时。
B、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区域,发现煤壁发潮、变暗、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纹发生涌水,水色发浑,有嗅味,有害气体增加等出现预兆时。
C、接近含水层,导水层、溶洞,塌陷柱时及可能同水库等连通的断层破碎时,底板原始导水裂缝有透水危险时。
D、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和可能出水的钻孔或其它可能出水的区域时。
4、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相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计划,确定主要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6、钻孔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排人监视情况。如果发现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探访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8、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9、钻孔放水时,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的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防治水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急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米至下游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

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

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

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

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由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

准。

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条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

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

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万以下、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

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日前报送。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

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

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

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

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市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未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第十条 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设施。第十一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管线位置批复后,应当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入网手续,方可接入。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及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并签定施工保护协议书。因施工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工程竣工后,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设施应当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新增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化粪池;
  (二)从事餐饮业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隔油设施;
  (三)洗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沉淀池;
  (四)新增排水设施接口应当增设沉泥井和拦物格栅;
  (五)其它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好、管道畅通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疏通、养护和维修。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巡查制度。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暂停使用相关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为居民排水提供便利服务。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施。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掩埋、占压、移动、穿凿、毁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改变雨水明渠、暗沟、调节池等城市雨水排放和安全度汛重要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移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取水、泄水的;
  (六)其它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污水厂沉淀池怎样保证安全管理状况

一、目的
为保证能更好的进行污水处理,保障员工操作安全。特制定本防范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防范措施适用于废水车间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操作。
三、具体规定
3.1 所有员工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了解、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特性和安全操作技能。
3.2 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会客和睡觉等。
3.3 上班时间内应穿戴好工作服和防护用品,生产人员上班不得穿拖鞋、高跟鞋、裙或戴围巾,不准在工作场地嘻笑打闹。
3.4 开机时要扬声,发现异常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离开岗位要关好电源。
3.5 经常对设备进行各项检查(例如机油、螺丝松紧、闸阀、电路线路等),并对设备要保持清洁干净,切勿将异物或硬质的东西投入设备内,避免发生故障。
3.6 未经同意不得开动非自己操作的机台。注意正在运转的机械,切勿将手、脚伸入而引起伤亡事故。
3.7 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电机不转,线路有故障等电器问题,应立即通知电工来检查,切不可自行修理。禁止随便乱用保险及插头,擅自接拉电线等。
3.8 化验室所需易燃、易爆和有毒用品,应放在干燥通风处,并要专人保管。使用浓酸、浓碱和有毒物品,应特别注意安全,戴好防护用具。
3.9 各种测定仪器和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应由专人保管或使用,其它人不得随便乱动用。
3. 在曝气池、化学沉淀池等构筑物及主要通道上,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巡回检查或取水样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掉入池内。
3. 在维修过程中,要小心池内外管道的滑脱及其脆性,以免发生意外。
3. 高空作业时要带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
3. 当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处理系统的操作规程,如果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安全制度而造成差错事故,或引起仪器设备设施的损坏,水质恶化等,根据实际情况扣发资金,严重者则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生产及防火制度

4.1 电工对电器要经常检查维修,做到对各电器每天一小检,每周一大检。
4.2 电掣开关附近不准放成品、半成品和其它杂物。
4.3 因违反防火制度、操作规程而引起火灾者,要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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