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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供暖管道是不是压力管道(供暖管道是不是压力管道呢)

本文目录

  • 暖气片最大能承受多少压力?
  • 国家规定供暖压力多少?
  • 暖气有压好还是没压好?
  • 供热管网回水压力比供水压力大怎么回事?
  • 供热站供水没有压力什么原因?
  • 正常供暖的压力是多少?
  • 暖气循环泵和增压泵区别?

暖气片最大能承受多少压力?

一般都能够承受3-5bar的压力。1,家用暖气系统内部水压一般不会超过3bar的压力值,同样这也是为了保护系统管道不至于因压力过高而破裂考虑的因素。

2,暖气片设计承压都是经过1.5Mpa的耐压测试合格才出厂的,所以正常的采暖压力都是没有问题的。

国家规定供暖压力多少?

一般是在1.5兆帕到2.5兆帕之间,绝对不可以超过4兆帕,而试压压力标准则应该在0.8兆帕以下。

正常情况下,供暖系统若要正常运行的话,其工作压力一般都应该保持在1.5兆帕到2.5兆帕之间,但是不可以超过4兆帕。

若是对供暖管道进行试压的话,那么试压压力则应该在0.8兆帕以下,并且半小时以内没有出现渗漏才代表试压试验合格,具体是多少,大家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供暖公司。

暖气有压好还是没压好?

现在的暖气一般都是水暖供暖,在整个供暖循环系统中是有循环泵来进行强迫循环的,强迫循环说白了就是通过循环泵打出的压力来循环所以说是有压力的循环,还有一种就是自然循环,自然循环没有压力而是通过水的热升冷降的原理循环,其循环能力比较弱。所以暖气是有压力好。

供热管网回水压力比供水压力大怎么回事?

暖气进水管压力小,回水压力大是不正常的, 需要查找下原因。

正规的水暖暖气,进水压力是要比回水压力大一些的,国家规定的进水压力是0.4-0.5MPa,而回水压力是0.1-0.2MPa。如果你家暖气的进水管压力小,而回水管压力大,那肯定是暖气出了问题,需要查找一下原因,通常常见的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暖气安装的时候,暖气的进水管和回水管接反了。也就是暖气安装施工的时候,安装人员把公用管道的进水管按在你家室内暖气的回水管上了,而把公用管道的回水管按在你家室内暖气的进水管道上了。这样一来进水测得的水压就肯定比回水测得的水压要高。

2、进水管道和回水管道粗细不同,进水管道的直径大于回水管道的直径。在管道内水流量不变的情况下,管道的粗细不同就造成了管道内水流不同,压力也就会有不同。如果进水管道的直径很大,而回水管道的直径小一些的话,就会造成进水管压力小,而回水管压力大。

3、暖气管道内不太通畅,有堵塞。这种问题导致的进水压力小而回水压力大的原理和上面是一样的,也是管道内水流过的粗洗不同。虽然管道都一样,但是因为回水管道附近有堵塞,导致流量增大而压力变大。

4、同楼其他加用户安装了循环泵,给回水管道的水加了压,所以导致你家暖气的进水管压力小,出水管压力大。

5、暖气的部分管线安装是有问题,形成了小循环。这种原因也是比较常见的,家里暖气尤其是私接的暖气较多的时候,有的时候会导致小循环的形成,从而使得进水管压力小,出水管压力大。

6、暖气部分地方出现渗漏。暖气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渗漏,会导致出现进水管到和出水管道压力不同,当然也影响供热。

供热站供水没有压力什么原因?

集中供暖改地暖水压不够,可以安装一个增压泵解决。

  集中供暖改地暖最关键的一项任务就是找到技术过硬的安装单位。原来的集中供暖系统都是经专业人员设计和施工的,在使用之前做过全面的水压检测。假如要改成地暖,需要重新铺设管道。如果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很难确保水管对接不出问题,一旦漏水,后果不堪设想。

  集中供暖改地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看管道安装方式:集中供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室内使用公共立管,这种情况会对周围邻居供暖产生很大影响,且造价很高,因而不能改造成地暖;另一种是集中供暖分户计量的住房,可以方便地进行地暖改造。

  二、看住房层高:若做地暖,需要在楼板上增加不小于2厘米厚的保温层,再铺设约5厘米高的管道层,然后再找平再铺地板或地砖。如此,层高会比普通层高出7-8厘米。如果层高本来就低,做完后室内空间会显得比较压抑,还可能影响户门开启。

  三、看地板材质:实木地板不适于地暖取暖,因为地板下加设龙骨,那样会降低散热效果,又容易被钉龙骨的钉子伤害管材。而地毯会增加热阻,影响供暖效果,也不能被使用。所以在地面上铺木地板和地毯的业主,就要慎重考虑了。

正常供暖的压力是多少?

暖气供暖压力的标准是: 暖气片的工作压力6是生产设计时的标准,也就是能在6公斤以下正常使用。自来水暖气运行大多不会超过4,要想热压力水温缺一不可,供水回水还要有一定的压差。使用压力要低于生产设计的工作压力。另外试压是按照暖气最高运行压力的1.5倍测试,而暖气运行压力最高不超4.5。 实际压力一般都在1.5-2.5之间,所谓试8个压,是工程验收的需要,频繁试压,对旧管路暖气片有害无益。暖气分为水暖和气暖,通常我们所说的暖气片指的是水暖,就是利用壁挂炉或者锅炉加热循环水,再通过管材链接到暖气片,最终通过暖气片将适宜的温度输出,形成室内温差,最后进行热循环使整个室内温度均匀上升。 而气暖则是加热空气,冷空气一进来就被暖气片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上升与屋子的冷空气形成对流, 冷空气又循环到暖气附近被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在屋里循环,房间就暖和了。

暖气循环泵和增压泵区别?

1、安装位置不同

  增压泵一般是安装在进水管道上的,在原有的管路上剪断一截,然后把水泵串联到上面即可。循环泵的安装位置则是回水管上,增加系统的压力,促进水循环。也是把管路剪断一段,然后把泵串联到上面即可。不过要注意的是,增压泵一般安装位置是在进水管,而循环泵则是回水管。

  2、使用范围不一样

  增压泵的使用一般是在供暖系统上,以及自来水管道或者热水器水压低需要增压的情况下。循环泵则主要是针对自采暖用户,以及家庭取暖系统循环而使用的。如果说进水温度可以,但是出水温度较低的情况下,使用循环泵就能解决问题。不过,如果是进水出水温度都低的情况下,那就先需要检查水不热的原因。

增压泵,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增压的水泵。增压泵一般指管道泵,安装在管道中,水通过泵时可增加水压。所有水泵都可以叫增压泵。主要应用在家庭、宾馆、学校等的自来水增压供水,家庭、花园、园林绿化浇灌,排空游泳池等。

  3、增压强弱有差别

  从增压的强弱程度来看,增压泵主要是解决压力偏小的问题。属于压力偏小的类型泵,增压泵是靠离心力来实现增压的。循环泵的压力相对较大,因为它可以带动整个供暖系统的循环。

  4、产品操作有差别

  从操作来看,增压泵是通过水流的流动来实现水泵的自动开关。而循环泵有些则需要人为手动开关,去实现水泵的运转和停止。



本文目录

  • 暖气立管活接安装规范?
  • 供热接入管理办法?
  • 暖气停供协议找不到了?
  • 小区申请安装暖气流程?
  • 房屋维修安全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 供暖合同的备案手续?
  • 山东省供热条例?

暖气立管活接安装规范?

散热器供暖系统立管安装:

1.布置系统立管时,应与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供暖系统图式、散热器的布置情况等配合.要力求节省管材,便于安装和检修.立管明装时,应尽量布置在外墙墙角及窗间墙处.双管系统的供水立管要布置在面向的右侧;回水立管布置在面向的左侧,两根立管中心间距为mm。

2.散热器立管与横干管连接时,如立管直线长度小于m时,立管与干管可用二个弯头连接,立管直线长度大于m时,立管与干管用三个°弯头与干管连接,横节长度应为mm,且应有1%坡度,不应使用外丝加弯头代替管段横节作为连接方法,保证立管胀缩得以补偿。

3.住宅工程单顺序式热水供暖系统无闭合管的立管阀门可不装活接头,有闭合管的立管阀门应设活接头,但闭合管可不加活接头。

4.闭合管的准确尺寸要按散热器进水与出水的中心间距,加上散热器上、下支管的坡降值,就是闭合管具体尺寸。

5.供暖立管必须经过调直后才能安装.调直时应用气焊局部加温的方法进行调直.

6.立管安装前,应先将散热器就位,找好平直度后,才能安装立管.这样立管的尺寸才能准确。

7.双立管上的半圆弯应准确、平正,支管在半圆弯的中间.不能错上或错下。

散热器供暖系统支管安装:

1.支管在安装时候,管径不小于或等于mm,允许偏差/;管径大于mm,允许偏差8/。

2.暗装或半暗装的散热器支管必须与散热器槽墙角相适应,达到美观。

3.连接散热器的支管应有坡度.当支管全长小于或等于mm时,坡降值为5mm;大于mm为mm.上供下回的供水支管坡向散热器,回水支管坡向立管.下供下回双管式在顶层供水立管上没有排气装置,供、回水支管坡向立管,其他层供水支管坡向散热器,回水支管坡向立管.

4.散热器支管长度大于1.5m,应在中间安装管卡或托钩。

5.散热器支管过墙时,除应该加设套管外,还应注意支管不准在墙内有接头.支管上安装阀门时,在靠近散热器一侧应该与可拆卸件连接.散热器支管安装,应在散热器与立管安装完毕之后进行,也可与立管同时进行安装.安装时一定要把钢管调整合适后再进行碰头,以免弄歪支、立管。

散热器供暖系统安装注意事项:

1、压与散热器销售商的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实地测量设计,确定散热器的型号、片数、进出水方式和具体的安装位置,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并与业主沟通,确定散热器的型号、组数、每组片数和安装位置等,并与销售商签订散热器购销合同.

2、散热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以确保施工质量和风险,一般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协议上注明,散热器系统的施工至少要质保一个采暖季.如果散热器销售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个单位势最好。

3、散热器安装的一期工程施工,一定要分为两个工期来完成.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散热器一期工程是散热器设备的定位、开槽、布管(或改管道)、管道连接(焊管)、集分水器的安装、打压测试等;二期工程是散热器的安装(散热器的固定悬挂、阀门与散热器和供暖管的连接)、整个系统加压检测和散热器的调试等。

散热器厂家讲解的,立管和支管安装,采暖用户在自己家安装散热器系统时,是一定要注意的,因为立管如果没有安装好就好影响整个供暖系统,而支管没有安装好,就好影响那间房的供暖,同时也为采暖用户在供暖时候不能节能。

供热接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月日至次年3月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公布、根据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号文件发布、根据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暖气停供协议找不到了?

可以到供暖公司服务大厅查询,因为暖气停供协议都会是一式二份除了你个人保存一份外,供暖公司也会存放一份,你可以到供暖公司提出申请察看并办理相关的业务,为了自己的权益及保障,还是自己要把协议及有用的东西妥善保管好才好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小区申请安装暖气流程?

1、需要提交的资料:用热申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小区平面图;物业公司管理的提供与小区签订的服务协议。

2、入网审批评审:通过审批的小区接到通知后,与热力生产管理部联系确认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完成后及时提交热力生产管理部进行评审。

房屋维修安全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房屋维修协议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一、 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

3、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 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

2、 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

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

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

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

供暖合同的备案手续?

1.申请证明材料:燃气使用证、燃气采暖设施安装证明文件(如与采暖设施安装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业主身份证明文件。

  2.携带申请证明材料到辖区营业厅窗口办理“独立采暖户登记”业务。

  3.燃气集团将在居民申请当月完成入户核实及标识,居民采暖阶梯核算也将于当月生效。

  4.如有疑问,请拨打燃气集团客户服务热线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本文目录

  • 供热公司有权焊供热接口吗?
  • 竖直暖气活接怎么热熔?
  • 暖气水管接头接法?
  • pe管热熔长度多少合适?
  • 热力管道的连接方式主要有()?
  • 暖气热熔管漏水补救方法?
  • ppr暖气管有一层铁皮怎么热熔?

供热公司有权焊供热接口吗?

是不允许有接头的

一般情况下,地暖管道每个回路的管道长度是设计好的,施工中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即可,如果出现管道缺失或者破损的情况,需要及时更换整个回路管道,不允许中间出现接头。但是铺装好的地暖管道后期被损坏,是可以找到相应位置进行熔接处理的。

竖直暖气活接怎么热熔?

竖直暖气活接热熔方法:

首先需要通过安装的方式,然后套上保温管,其次还是要选择一个比较避光的位置进行安装,之后再进行熔接,整个操作方法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操作技巧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最好是找专门的施工工人上门帮你操作。

另外在进行热熔接的时候,是需要将管材插入到加热套内的同时,这样才能够获得正常的加热,到达一定温度之后,应该将管材取下来,然后插入到一定的深度,使管材和管件之间能够很好的连接在一起。

暖气水管接头接法?

暖气水管接头的接法有以下几种:

1. 绞合接法:将两头的水管用绞线绞合在一起,再涂上管接胶或胶带密封。

2. 焊接接法:将两头的水管先用怡保电缆剪切机切割平整,然后用铜焊条进行焊接,最后涂上管接胶或胶带密封。

3. 承插接法:将两头的水管插入连接管道中,管道两端涂上胶水或是用螺纹卡扣紧固。

4. 法兰接法:在两头的水管上分别焊接一个法兰,然后用螺丝将两个法兰固定在一起,最后涂上管接胶或胶带密封。

以上四种接法中,一般使用承插接法最为常见,其次是绞合接法和焊接接法,而法兰接法一般用于连接较大直径的水管。具体接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

pe管热熔长度多少合适?

pe管件热熔连接时的承插标准深度是,插入深度为管箍长度的一半,两个接头之间要留出5-mm间隙,避免焊接加热时管接头膨胀伸长互相推顶,破坏熔合面的结合,在每个接头上作出插入深度的标记。

管热熔深度为:.5mm;管热熔深度为:mm;管热熔深度为:.5mm。热熔时插入深度和PPR管类似。

国标《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中有如下规定:

第3.3.条第二点: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以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凹凸不匀的现象。对现场水暖安装施工质量检查中,经常发现塑料管热熔连接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凹凸不匀的现象,导致管径变小,数量较多从而影响给水或供暖效果。

热力管道的连接方式主要有()?

管道连接:

一、 管道丝扣连接(镀锌钢管、衬塑镀锌钢管) 1、断管: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在选好的管材上画线,按线断管。

(1) 用砂轮锯断管,应将管材放在砂轮锯卡钳上,对准画线卡牢,进行断管。

断管时压手柄用力要均匀,不要用力过猛,断管后要将管口断面的铁膜、毛刺清除干净。

(2) 用手锯断管,应将管材固定在压力案的压力钳内,将锯条对准画线,双手推锯,锯条要保持与管的轴线垂直,推拉锯用力要均匀,锯口要锯到底,不许扭断或折断,以防管口断面变形。

2、套丝:将断好的管材,按管径尺寸分次套制丝扣,一般以管径-mm者套丝2次,-mm者套丝3次,mm以上者套丝3-4次为宜。

(1) 用套丝机套丝,将管材夹在套丝机卡盘上,留出适当长度将卡盘夹紧,对准板套号码,上好板牙,按管径对好刻度的适当位置,紧住固定扳机,将润滑剂管对准丝头,开机推板,待丝扣套到适当长度,轻轻松开扳机。

(2)用手工套丝板套丝,先松开固定扳机,将套丝板板盘退到零度,按顺序号上好板牙,把板盘对准所需刻度,拧紧固定扳机,将管材放在压力案压力钳内。

(3)留出适当长度卡紧,将套丝板轻轻套入管材,使其松紧适度,而后两手推套丝板,带上2-3扣,再站到侧面扳套丝板,用力要均匀,待丝扣即将套成时,轻轻松开扳机,开机退板,保持丝扣应有锥度。

3、配装管件: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将已套好丝扣的管材,配装管件。

(1)配装管件时应将所需管件带入管丝扣,试试松紧度(一般用手带入3扣为宜),在丝扣处涂铅油、缠麻后带入管件,然后用管钳将管件拧紧,使丝扣外露2-3扣,去掉麻头,擦净铅油,编号放到适当位置等待调直。

(2) 根据配装管件的管径的大小选用适当的管钳 4、管段调直:将已装好管件的管段,在安装前进行调直。

(1)在装好管件的管段丝扣处涂铅油,联接两段或数段,联接时不能只顾预留口方向而要照顾到管材的弯曲度,相互找正后再将预留口方向转到合适部位并保持正直。

(2)管段联接后,调直前必须按设计图纸核对其管径、预留口方向、变径部位是否正确。

(3)管段调直要放在调管架上或调管平台上,一般两人操作为宜,一人在管段端头目测,一人在弯曲处用手锤敲打,边敲打,边观测,直至调直管段无弯曲为止,并在两管段联接点处标明印记,卸下一段或数段,再接上另一段或数段直至调完为止。

(4)对于管段联接点处的弯曲过死或直径较大的管道可采用烘炉或气焊加热到-℃(火红色)时,放在管架上将管道不停的转动,利用管道自重使其平直,(5)或用木版垫在加热处用锤轻击调直,调直后在冷却前要不停的转动,等温度将到适当时在加热处涂抹机油。

凡是经过加热调直的丝扣,必须标号印记,卸下来重新涂铅油缠麻,再将管段对准印记拧紧。

(6)配装好阀门的管段,调直时应先将阀门盖卸下来,将阀门处垫实再敲打,以防震裂阀体。

(7)镀锌碳素钢管不允许用加热法调直。

(8)管段调直时不允许损坏管段。

二、管道法兰连接(需要拆卸、与设备阀门等连接)

1、凡管段与管段采用法兰盘联接或管段与法兰阀门连接者,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工作压力选用标准法兰盘。2、法兰盘的联接螺栓直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紧固法兰盘螺栓时要对称拧紧,紧固好的螺栓外露丝扣应为2-3扣,不宜大于螺栓直径的二分之一。 3、法兰盘连接衬垫,一般给水(冷水)采用厚度为3mm的橡胶垫,供热、蒸汽、生活热水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mm的石棉橡胶垫。垫片要与管径同心,不得放偏。 4、管道焊接 (1)根据设计要求,工作压力在0.1MPa以上的蒸汽管道、一般管径在mm以上的采暖管道以及高层建筑消防管道可采用电、气焊连接。 (2)管道焊接时应有防风、防雨雪措施,焊区环境温度低于-℃,焊口应预热,预热温度为-℃,预热长度为-mm。 (3)一般管道焊接为对口形式及组对。 (4)焊接前要将两管轴线对中,先将两管端部点焊牢,管径在mm以下可点焊三点,管径在mm以上以点焊四点为宜。 (5)管材壁厚在5mm以上者应对管端焊口部位铲坡口,如用气焊加工管道坡口,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并将影响焊接质量的凹凸不平处打磨平。 (6)管材与法兰盘焊接,应先将管材插入法兰盘内,先点焊2-3点再用角尺找正找平后方可焊接,法兰盘应两面焊接,其内侧韩缝不得凸出法兰盘密封面。 5、管道承插口连接 (1)水泥捻口:一般用于室内、外铸铁排水管道的承插口连接 (2)为了减少捻固定灰口,对部分管材与管件可预先捻好灰口,捻灰口前检查管材管件有无裂纹、砂眼等缺陷,并将管材与管件进行预排,校对尺寸有无差错,承插口的灰口环行缝隙是否合格。 (3)管材与管件连接时可在临时固定架上,管与管件按图纸要求将承口朝上,插口向下的方向插好,捻灰口。 (4)捻灰口时,先用麻钎将拧紧的比承插口环行缝隙稍粗一些的青麻或扎绑绳打进承口内,一般打两圈为宜(约为承口深度的三分之一),青麻搭接处应大于mm的长度,而后将麻打实,边打边找正、找直并将麻须捣平。 (6)拌合捻口灰,应随拌合随用,拌好的灰应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内用完为宜,同时要根据气候情况适当的调整用水量。 (7)预制加工两节管或两个以上管件时,应将先捻好灰口的管或管件排列在上部,再捻下部灰口,以减轻其震动。捻完最后一个灰口应检查其余灰口有无松动,如有松动应及时处理。 (8)预制加工好的管段与管件应码放在平坦的场所,放平垫实,用湿麻绳缠好灰口,浇水养护,保持湿润,一般常温小时后方可移动运到现场安装。 (9)冬季严寒季节捻灰口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抹灰用水可加适量盐水,捻好的灰口严禁受冻,存放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有条件亦可采取蒸汽养护。 6、石棉水泥接口:一般室内、外铸铁给水管道敷设均采用石棉水泥捻口,即在水泥内掺适量的石棉绒拌合。 7、铅接口:一般用于工业厂房室内铸铁给水管敷设,设计有特殊要求或室外铸铁给水管紧急抢修,管道碰头急于通水的情况可采用铅接口 8、橡胶圈接口:一般用于室外铸铁给水管铺设、安装的管与管接口。管与管件仍需采用石棉水泥捻口;三、管道粘接连接:(UPVC管、ABS管) 1、管道粘接不宜在湿度很大的环境中进行,操作场所应远离火源,防止撞击,在-。 2、管子和管件在粘接前应采用清洁棉纱或干布将承插口的内侧和插口外侧擦拭干净,并保持粘接面洁净。若表面沾有油污,应采用棉纱蘸丙酮等清洁剂擦净。 3、用油刷涂抹胶粘剂时,应先涂承口内侧,后涂插口外侧。涂抹承口时应顺轴向由里向外吐沫均匀、适量,不得漏涂或涂抹过厚。 4、承插口涂刷胶粘剂后,宜在s内对准轴线一次连续用力插入。管端插入承口深度应根据实测承口深度,在插入管端表面作出标记,插入后将管旋转°。 5、插接完毕,应即刻将接头外部挤出的胶粘剂擦揩干净。应避免受力,静置至接口固化为止,待接头牢固后方可继续安装。 6、粘接接头不宜在环境温度0℃以下操作,应防止胶粘剂结冻。不得采用明火或电炉等设施加热胶粘剂。 7、管道的卡套式连接(铝塑复合管) (1)按设计要求的管径和现场复核后的管段长度截断管道。检查管口,如发现管口有毛刺、不平整或端面不垂直管轴线时,应修正; (2)用专用刮刀将管口处的聚乙烯内层削坡口,坡角为-°,深度为1.0-1.5mm,且应用清洁的纸或布将坡口残屑擦干净; (3)用整圆器将管口整圆; (4)将锁紧螺帽、C型紧箍环套在管上,用力将管芯插入管内,至管口达管芯根部; (5)将C型紧箍环移至距管口0.5-1.5mm处,再将锁紧螺帽与管件本体拧紧。 8、管道的热熔连接(目前,多用于室内生活给水PP—R管、PB管的安装) (1)热熔工具接通电源,到达工作温度指示灯亮后方能开始操作; (2)切割管材,必须使端面垂直于管轴线。管材切割一般使用管子剪或管道切割机,必要时可使用锋利的钢锯,但切割后管材断面应去除毛边和毛刺; (3)管材与管件连接端面必须清洁、干燥、无油; (4)用卡尺和合适的笔在管端测量并标绘出热熔深度。 (5)熔接弯头或三通时,按设计图纸要求,应注意方向,在管件和管材的直线方向上,用辅助标志标出其位置; (6)连接时,无旋转的把管端导入热套内,插入到所标志的深度,同时,无旋转的把管件推到加热头上,达到规定标志处。加热时间应满足上表的规定(也可按热熔工具生产厂家的规定); (7)达到加热时间后,立即把管材与管件从加热套与加热头上同时取下,迅速无旋转的直线均匀插入到所标深度,是接头处形成均匀凸缘; (8)在上表规定的加工时间内,刚熔接好的接头还可校正,但严禁旋转。9、铜管的连接 (1)卡套式连接操作方便,简洁,选用正确的配件可以使连接处紧密,不会产生渗漏,并能承受足够的压力。 (2)卡套式连接分为二种类型,非操作接头A型和可操作接头B型: (3)A型接头连接:安装过程包括选择符合管子规格的套管,按正确长度切割管子,除去所有毛刺,检查管端是否清洁以及有没有深的划痕或其他缺陷。如果管端是椭圆的,应用适宜的工具使之变圆,然后把管子插入套管直到不变到档圈。(4)用手和一个扳手拧紧螺母直到压环夹紧管子,这时用手无法将套管上的螺母转动,现在用两个扳手再将螺帽拧紧到1/3到2/3圈。这样使压环咬入管子并使管子微小变形。 (5)可操作接头B型:该接头可同时夹紧管子的内外表面,这样接头既可以支撑,又可以紧紧卡住铜管。 (6)连接方法包括确认管子的规格和所使用的套管规格正确无误,然后用细齿锯将管子切割为所需长度,清洁内外的毛刺,将压紧螺母和压环套入管端,将相应的扩口工具或冲头敲入管端使管口扩大,然后将立体管正确地放入管端和套管中,拧紧压紧螺母。(7)先用手拧,然后再用扳手拧紧一周左右,便可以制成一个牢固、严密的接头。 (8)焊接方式主要有二种,锡焊和铜焊 扩展资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的金属填料不同,焊药不同,应用的部位不同,使用焊接方式需要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1、钎焊 :(1)管道连接前应再次确管材、管件的规格尺寸是否满足连接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现场实测配管长度,下料精确。切割可用旋转式切管器或每厘米不小于齿的钢锯或电锯垂直切割,切割后应去除管口毛刺并整园。 (3)钎焊强度小,一般焊口采用搭接形式。搭接长度为管壁厚度的6~8倍,管道的外径小于等于mm时,搭接长度为(1.2~1.5)D(mm)。 (4)焊接前应对焊接处铜管外壁和管件内壁用细砂纸、钢毛刷或含其它磨料的布砂纸擦磨,去除表面的氧化物; (5)在清理干净的管子外表面及管件的内表面处均匀刷糊状或液体的钎剂; (6)将铜管插入管件中,查到底并适当旋转,以保持均匀的间隙,并将挤出接缝的多余钎剂抹去; (7)用气焊火焰对接头处实施均匀加热,直至加热到钎焊温度; (8)用钎料来接触被加热到高温的接头处,当铜管接头处温度能使钎料迅速熔化时,表示接头处的温度已达到钎焊温度,即可边加热,边添加钎焊料直至将钎缝添满; (9)移去火焰,使接头在静止状态下冷却结晶; ()将接头处的残渣清理干净。 2、沟槽式连接 (1)用钢管切割机将钢管按所需长度切割,切口应平整,切口听毛刺应用砂轮机磨平,使其端面平整光滑; (2)用专用滚槽机压槽。将需加工沟槽的钢管架设在滚槽机和滚槽机尾架上,用水平仪调整滚槽机尾架与滚槽机与钢管牌水平位置,将钢管端面与滚槽机槽轮挡板端面贴紧,即钢管与滚槽机槽轮挡板端面成;压槽时应持续渐; (3)检查橡胶密封圈是否匹配,涂润滑剂,并将其套在一根管段的末端,将对接的另一根管段套上,交胶圈移至连接段中央; (4)将卡箍套在胶圈外,并将边缘卡入沟槽中; (5)将带变形块的螺栓插入螺栓孔,并将螺母旋紧。(1)A型承插橡胶圈法兰压盖连接 (2)W型不锈钢卡箍内衬橡胶圈连接4、薄壁不锈钢管 (1)卡箍连接挤压连接的一种。借助专制的快速液压钳工具,用外力使不锈钢压紧圈变形,使其紧密地与钢管连接在一起;再套上橡胶密封圈,拧紧不锈钢螺母(上述橡胶密封圈、不锈钢螺母与管件出厂时已整体组装)与管件连接。适用于DN、DN。 (2)胀形连接。用专制的胀形器将薄壁不锈钢管内胀成一山形台凸缘,在凸缘一端套上橡胶密封圈,拧紧不锈钢螺母与管件连接。适用于DN~DN。 (4)氩弧焊连接(对接焊)连接DN(-) 两配管(或配管与管件)作环缝T1G焊接。

暖气热熔管漏水补救方法?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补救方法:

1.关闭阀门:首先切断暖气热水供应,关闭供气阀门,以避免继续有水流出来。

2.清理漏水处:用抹布、毛巾等物品轻轻擦拭漏水处,将表面的污垢和水分清理干净。

3.更换热熔管:如果热熔管没有受损或者老化,可以将其更换为新的热熔管。需要注意的是,在更换之前要确保新旧热熔管的规格和长度一致。

4.焊接漏水处:如果热熔管已经破损或者出现了裂缝,可以采用焊接的方法将漏水处焊接好。但是需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和速度,以免对管道造成损害。

5.更换管道:如果发现供热系统存在严重泄漏或者无法修补的情况,可能需要更换整个供热管道。这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ppr暖气管有一层铁皮怎么热熔?

那不是铁皮,是铝皮,这种管是塑铝稳态ppr管,热熔时必须先把外边的铝皮剥掉,才可以热熔。有专用的塑铝稳态ppr剥皮器,分为电动和手动两种。

PP-R管是最常用的单体,它引起聚丙烯物理性质的改变。与PP均聚物相比,无规共聚物改进了光学性能,提高了抗冲击性能,增加了挠性,降低了熔化温度,从而也降低了热熔接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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