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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则2017)

本文目录

  • 市政压力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
  •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
  • 管路压力的概念是什么?
  • 管道试压保压多长时间?
  • 消防管水压规定几长时间检查一次?
  • 请问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压力稳压时间多长?

市政压力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

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真空管道 P<0MPa低压管道 0P1.6MPa中压管道 1.6MPa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

压力管道的级别划分标准:

1、真空管道 P<0MPa。

2、低压管道 0≤P≤1.6MPa。

3、中压管道 1.6<p≤mpa。

4、高压管道

MPa。 从中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管路压力的概念是什么?

压力管道定义?

答: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爆和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管道。

1)输送GB《职业性接触毒物性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及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以及腐蚀性或高温工作温度不小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5)上述四项规定管道的附属设施。

管道试压保压多长时间?

管道试压保压时间按照标准只需要稳压分钟压力表不掉表就算是合格了,试压压力按管道工作压力的1.倍进行,说是分钟,但是在试压过程中需要将整个管道的接头、法兰、阀件、设备间连接处进行检查一遍,看看这些地方是否渗漏,如果系统大了有点渗漏是不容易掉表的,所以一趟检查下来差不多分钟到一个小时,所有的接头、阀件等处无渗漏就合格了,然后泄压恢复系统。

消防管水压规定几长时间检查一次?

消防管水压规定每日一次巡查;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及其现场环境状态,压力监测情况等。

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能否准确监测系统、保护区域最不利点静压值。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以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发现水位不足、气体压力欠压的,查明原因,及时补足消防用水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量、气压。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分别利用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和报警阀组旁的放水试验阀等测试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同季度检查与维护。

请问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型式试验报告,如果产品、产品标准及其制造工艺没有发生变化,应该长期有效,但按TSG-D-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第十二条规定,出现其中之一,则要重做;原文如下: 第十二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 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 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型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三) 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四) 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五) 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压力稳压时间多长?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压力稳定的时间取决于管道的长度、直径、材质、压力等级、系统的泄漏情况以及试验压力等多种因素。一般来说,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时间在1-4小时不等。

在进行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前,需要先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出,然后开始加压。管道内压力到达试验压力后,需要观察一段时间,通常为分钟左右,以确保管道系统没有泄漏。如果泄漏情况不明显,则需要增加观察时间。如果在观察期间没有发现泄漏情况,说明管道系统稳定,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本文目录

  • 办个压力容器证能用多少年?
  • 请问有谁知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合格证的有效期?
  •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
  • 河南省液化气管理条例?
  • 储气罐使用年限及检测国家标准?
  • 压力容器免检标准是多少?

办个压力容器证能用多少年?

答:办个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没有具体年限规定,只有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等级一级三年之内可以免检。

二.压力容器安全等级二级二年之内可以免检。

三.压力容器安全等级三级必须每年向检测机构申报无损检测。

四.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四级直接报废并注意使用登记证。

请问有谁知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合格证的有效期?

区别: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须持质检部门发的证,此证原称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现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据办法是国质检锅[]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合格项目有效期一般为3年;

2.除了上面的证外,焊工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办法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此证一般每2年复审1次,由安监局发证;但现在质检部门也要办类似的证,包括对特种设备承压力焊及结构焊作业在内,证书名也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一复审,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对于船舶、电力及军工产品焊接的焊工,其焊工证又有其行业部门各自的一套要求办法。扩展资料: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其他),也叫上岗证,发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岗必备证书,没证书不予工作,分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证书带磁卡,全国通用。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压力焊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钎焊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由安监局颁发,哪里发的都可以通用的,以前叫IC卡,现在叫感应卡,3年年审一次,和身份证一样的,只要你有专用的读卡机,就能够读出卡里面的资料,但是这个读卡机国家只给有资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安监局等才有,这证不管你拿去哪里,只要有读卡机的地方都可以读卡与年审,查询方式也可以上发证部门安监局的网站,上输入证号查询的。燃气的分类及其性质、城镇燃气需用量及供需平衡、燃气的长距离输送系统、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燃气管网的水力计算、燃气管网的水力工况、燃气管网的技术经济分析、燃气的压力调节与计量、燃气的储存与压送、液化石油气供应与燃气加气站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初级技工:

A从事本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所在企业出具工龄证明。

B职业学校[中专、职中、技校(下称职校)]的毕业生。

2、报考中级技工:

A应具备六年以上工种工龄,或持初级工证书两年以上,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获本工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B对口专业职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学历,经一年以上本工种实践的学生。

3、报考高级技工:

A应具备十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持中级工证书三年以上,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获本工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B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对口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二年以上本工种实践经验或经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工种的高级工课程培训合格者。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

朋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压力容器操作证有效期是四年。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是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只要你定期检验在有效期内,你的证就是有效的。这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号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河南省液化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储气罐使用年限及检测国家标准?

1、1立方以下的储气罐通常不超过1立方,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免检。简易压力容器在储气罐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上有明确记载,有效期为7年,有效期为7年,无需使用注册,附件检验按当地质监局规定进行。

2、1立方储气罐1立方公斤以上的储气罐要到当地质检所报验,不仅要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还要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才能安装,所以登记证书要保存好,一旦丢失,登记就很麻烦。

压力容器免检标准是多少?

答:压力容器免检标准如下:

一.压力容器免检标准具有符合规定的装配图并且盖有设计单位鲜章和制作单位的竣工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测机构申请免检。

二.超过免检规定的压力容器仍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并且检测机构审核上述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本文目录

  • 压力管道需什么资质才能备案?
  • 建个冷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 供水压力管道是不是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证在什么部门能办理?
  • 报考燃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怎么办?
  • 压力容器操作证算不算资格证?

压力管道需什么资质才能备案?

你好,压力管道只有安装资质,没有维保资质,你要办那个级别的。

ga类,gc类(gc1级)向国家局申请,gc2、gc3,gb类等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

你先要看一看tsgd-《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文件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办理程序是:

准备向(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受理约请评审机构准备试安装工程评审审核发证

具体按tsgd-《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要求。

按tsg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按tsg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几句话是说不清楚的。

建个冷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1.如果用冷库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话,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如果是在城市建造大型冷库的话,则需要办理地皮、立项、开工等等手续。2.根据规模不同用途不同,手续也不同,小型的冷库氟利昂系统自己建了每年压力设备质监局备案后检查一下。3.大中型冷库 国家得环评 出规划书 报审 复议 再批准建设 最后质监局安监局都要备案才可施工 干完后还有探伤 报检等。4.根据制冷系统氟系统氨系统不同,检验标准也不同。

供水压力管道是不是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压力的定义: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G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证在什么部门能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证可以管理管道安全管理。

A1证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最高级别的证件,相当于驾驶证中的A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报名培训并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报考燃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怎么办?

只要满足报名条件,就可以到当地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报名,具体报名条件请登录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步骤:登录系统——在“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窗口输入关键字“燃气压力管道”——点击“职业名称”——进入后查看“职业标准”——点击“职业概况简介”,即可查询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级别的报名条件。条件不具备等满足条件后再进行申报。

压力容器操作证算不算资格证?

  压力容器操作证是特殊工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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