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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

本文目录

  • 压力管道需什么资质才能备案?
  •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天然气管道安装需要什么资质?
  • 建个冷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 办焊工压力容器证需要有操作证吗?是不是没有操作证就不能办压力容器证?

压力管道需什么资质才能备案?

你好,压力管道只有安装资质,没有维保资质,你要办那个级别的。

ga类,gc类(gc1级)向国家局申请,gc2、gc3,gb类等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

你先要看一看tsgd-《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文件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办理程序是:

准备向(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受理约请评审机构准备试安装工程评审审核发证

具体按tsgd-《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要求。

按tsg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按tsg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几句话是说不清楚的。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天然气管道安装需要什么资质?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类别及其级别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  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  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压力管道施工许可证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  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  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  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  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个冷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1.如果用冷库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话,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如果是在城市建造大型冷库的话,则需要办理地皮、立项、开工等等手续。2.根据规模不同用途不同,手续也不同,小型的冷库氟利昂系统自己建了每年压力设备质监局备案后检查一下。3.大中型冷库 国家得环评 出规划书 报审 复议 再批准建设 最后质监局安监局都要备案才可施工 干完后还有探伤 报检等。4.根据制冷系统氟系统氨系统不同,检验标准也不同。

办焊工压力容器证需要有操作证吗?是不是没有操作证就不能办压力容器证?

区别: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须持质检部门发的证,此证原称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现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据办法是国质检锅[]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合格项目有效期一般为3年;

2.除了上面的证外,焊工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办法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此证一般每2年复审1次,由安监局发证;但现在质检部门也要办类似的证,包括对特种设备承压力焊及结构焊作业在内,证书名也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一复审,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对于船舶、电力及军工产品焊接的焊工,其焊工证又有其行业部门各自的一套要求办法。

扩展资料: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其他),也叫上岗证,发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岗必备证书,没证书不予工作,分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证书带磁卡,全国通用。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压力焊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钎焊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由安监局颁发,哪里发的都可以通用的,以前叫IC卡,现在叫感应卡,3年年审一次,和身份证一样的,只要你有专用的读卡机,就能够读出卡里面的资料,但是这个读卡机国家只给有资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安监局等才有,这证不管你拿去哪里,只要有读卡机的地方都可以读卡与年审,查询方式也可以上发证部门安监局的网站,上输入证号查询的。

燃气的分类及其性质、城镇燃气需用量及供需平衡、燃气的长距离输送系统、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燃气管网的水力计算、燃气管网的水力工况、燃气管网的技术经济分析、燃气的压力调节与计量、燃气的储存与压送、液化石油气供应与燃气加气站

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初级技工:

A从事本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所在企业出具工龄证明。

B职业学校[中专、职中、技校(下称职校)]的毕业生。

2、报考中级技工:

A应具备六年以上工种工龄,或持初级工证书两年以上,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获本工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B对口专业职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学历,经一年以上本工种实践的学生。

3、报考高级技工:

A应具备十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持中级工证书三年以上,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获本工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B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对口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二年以上本工种实践经验或经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工种的高级工课程培训合格者。

参考资料:



本文目录

  • 消防管水压规定几长时间检查一次?
  •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其定义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 办燃气管道施工需要什么证件?
  • 氧气管道的管材规定?
  • 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有什么区别?
  •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消防管水压规定几长时间检查一次?

消防管水压规定每日一次巡查;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及其现场环境状态,压力监测情况等。

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能否准确监测系统、保护区域最不利点静压值。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以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发现水位不足、气体压力欠压的,查明原因,及时补足消防用水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量、气压。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分别利用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和报警阀组旁的放水试验阀等测试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同季度检查与维护。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其定义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压力管道的定义比较严格,不是说有压力就是压力管道,而是从管道破坏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大小来界定的,因为国家把压力管道作为7种特种设备之一来监管。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

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划分。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

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值来划分:低压管道 <1.6MPa;中压管道 1.6-6.4MPa;高压管道 -MPa;超高压管道 -MPa特高压管道 MPa以上。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中压参考CJJ-,低压参考CJJ-,一般对于设计压力0.4MPa的中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6MPa,气密性试验为0.MPa;对于设计压力KPa的低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1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KPa。

办燃气管道施工需要什么证件?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类别及其级别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 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 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压力管道施工许可证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 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 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 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 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氧气管道的管材规定?

是专门用于氧气输送的材料。
常用的管材有不锈钢管材、铜管材、铝管材等。
这些材料具有耐腐蚀、耐高压、低温抗冻、密封性好等特点,保证了氧气在输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氧气管道的连接件也需要采用特殊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以确保其安全性。
由于氧气具有易燃、易爆、易助燃等危险性,因此在氧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氧气管道的检测和维护也非常重要,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有什么区别?

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校核强度性试验,后者属于致密性试验。

2、试验压力目的不同:

前者主要是为了检验设备的强度和密封性;

后者是主要为了检验设备的严密性,特别是微小穿透性缺陷。

3、侧重点不同:前者更侧重于设备是否有微小泄露,后者侧重于设备的整体强度。

4、使用介质不同:

前者实际操作时一般采用空气;

后者除了空气外,如果介质毒性比较高,不允许有泄露或易渗透,会采用氨、卤素或氦气。

5、安全附件不同:

前者不需要在设备上安装安全附件;

后者一般情况下在安全附件安装完毕方可进行。

●关于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

泄漏性试验,是指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用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他专门手段等检查管道系统中泄漏点的试验。

●关于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主要是检验容器的各联接部位是否有泄漏现象。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管道和电缆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和室内外环境确定的。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cm/交叉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cm/不允许交叉;

  5.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划分:低压P<0. MPa/中压A 0.2

  6.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内;室内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电缆沟、烟道和风道等地方;

  7.室内燃气立管宜明敷,也可设在便于安装检修的管道竖井内。宜设在厨房、走廊、对外敞开通风良好的楼梯间、阳台等处。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本文目录

  • 天然气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网上申请流程?
  • 如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 如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 气瓶充装站都要办几个证才能正常生产营业?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年检需要什么手续?
  • 蒸汽管道施工的备案要求?
  • 什么样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

天然气管道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

1、带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热水器安装资质证书、工人上岗证及热水器发票(复印件1份),自装好燃气灶内的电池,再自备四节5号电池(用于燃气表启动);
2、抄写好气表表号并确定天然气进气方向;
3、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居民客户档案登记表》并签署《供用气协议》;
4、缴纳天然气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网上申请流程?

1、系统只支持按台(套)申请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单位管理系统”(点击打开)中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登录系统后,点击“业务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登记”菜单,进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页面。

3、根据特种设备种类点击“特种设备(不包括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按钮,打开申请填写页面

4、在申请登记页面中,选择登记机构,如设备已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中申请过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可以点击“选择在库设备”按钮,从设备信息中查找设备,选中后点击“选择设备”按钮,设备信息自动填入,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录入操作;不需要进行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的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填写此页面的内容。

5、使用登记信息保存后,《使用登记表》可由系统打印,在数据列表里选中(支持多选)申请设备,点击“生成使用登记表”按钮,下载文件后进行打印打印后,盖章扫描。

6、上传以下相应资料的扫描件。

(1)使用登记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4)产品数据表。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申请设备信息保存后,双击点开申请页面,切换到附件页卡,输入附件名称,按照上述附件要求选择附件类型,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点击“上传附件”按钮完成附件上传操作。附件有问题可以点击相应的按钮进行删除。

如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资料初审。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并说明退件原因;初审通过的,会转交下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3、资料二次审核。

4、资料审核合格的,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资料信息录入和制证。

5、发证。

二、压力容器应提交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如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资料初审。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并说明退件原因;初审通过的,会转交下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3、资料二次审核。

4、资料审核合格的,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资料信息录入和制证。

5、发证。

二、压力容器应提交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气瓶充装站都要办几个证才能正常生产营业?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明细:气瓶充装申请书(4份并附电子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证、消防部门批准文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站长资格证(气瓶充装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资格证(工程师资格证、气瓶充装管理资格证)、2名充装员、2名检查员(有充装管理资格证的可以兼职)、安全员、气瓶使用登记表、RFID(工业气体)安装、是质量管理手册、充装标准目录、气瓶数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年检需要什么手续?

特种设备维修、安装需要单位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资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申请资料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人员条件 1、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技术人员。有机热载体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人。 还要看人员是否有操作证 比如:压力容器作业:氧舱维护保养 电梯作业: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

蒸汽管道施工的备案要求?

蒸汽管道在施工前,要进行备案,备案的资料一般包括蒸汽管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等,还有看这个蒸汽管道施工的规模大小和管径大小,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的时候,就要进行质量备案和安检备案,具体备案都需要什么资料?

建议咨询当地的主管压力,管道施工的部门进行咨询,按照其要求的填报相关的资料。

什么样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压力容器包含:

1、盛装容器的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气罐等。

2、盛装液体或者气体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扩展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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