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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义和分类(压力管道定义和分类标准)

本文目录

  •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
  • 压力管道焊工证分几类?各焊什么样的管(高压大管中管小管,薄管厚管)?
  • 请问,PPR管的级别和管道压力、壁厚之间是什么关系?
  •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 压力管道国检所检验费用及无损检测抽查费用?
  • 知道管道压力和内径怎么算流量?
  • 建筑工程给排水识图里N,S,X各代表什么意思?

在管道中,多少MPa的压力为低压,中压,高压?

压力管道的级别划分标准:

1、真空管道 P<0MPa。

2、低压管道 0≤P≤1.6MPa。

3、中压管道 1.6<p≤mpa。

4、高压管道

MPa。 从中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焊工证分几类?各焊什么样的管(高压大管中管小管,薄管厚管)?

实际上,焊工证分安监,质监,建委,人社,安监叫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上岗证,范围较大,质监是特种设备焊接,相对小众,比如压力容器焊之类的,建委的是建筑焊工,和安监部分重复,适用范围仅用在建筑行业,也是上岗证。人社是等级证,有补贴,但是取了没啥用,部分城市有公租房加分。

请问,PPR管的级别和管道压力、壁厚之间是什么关系?

PPR管材规格用管系列S、公称外径dn×公称壁厚en表示

例:PPR管系列S5、PPR公称外径dnmm、PPR公称壁厚en2.5mm

表示为S5、dn×en2.5mm

PPR管系列S:是用以表示ppr管材规格的无量纲数值系列,有如下关系S=(dn-en)/ 2 en

其中:dn——PPR公称外径,单位为mm

en——PPR公称壁厚,单位为mm

一般常用的PP-R管规格有5、4、3.2、2.5、2五个系列

PPR管规格PPR管材按标准尺寸率 SDR值分为、9、7.4、6、5五个系列。

PPR管规格PPR标准尺寸率SDR:为PPR管材公称外径dn与公称壁厚en的比值。

PPR管规格SDR与PPR管系列的关系如下:SDR=2S+1

PPR管件规格的表示方法:

PPR管件公称外径dn 指与PPR管件相连的PPR管材的公称外径。PPR管件的壁厚应不小于相同PPR管系列S的PPR管材的壁厚。

大部分企业PPR管件都只有最高标准S2一个系列,冷热水全部试用

PPR管规格S5系列--------------1.兆帕(.5公斤)

PPR管规格S4系列--------------1.6兆帕(公斤)

PPR管规格S3.2系列------------2.0兆帕(公斤)

PPR管规格S2系列--------------2.5兆帕(公斤)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1、工作压力:给水管道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持续运行压力。不包括水的水锤压力。2、管道工作压力与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有关,可参见以下有关规定:(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3.0.9 条规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 m ,二层为 m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4m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第4.0.5 条规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m的要求。3、为确保安全供水,满足用水要求,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7.1. 条规定: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4、送水泵所需扬程(m)=(水泵吸水池最低水位至用户接管点地面标高的几何高差)+水泵吸水管总水头损失+配水管道总水头损失+用户接管点处设计服务水头。

压力管道国检所检验费用及无损检测抽查费用?

压力管道的检验费好像国家有规定,一般好像是产品出厂价格的百分比,我要没记错的话是0.8%或1%,这个基本是指导价,个各所有一定的自主权,无损检测抽检,就不一定了,一般都有单价,射线一般单片不会超过,超声大概不会超过这个价格1米,表面检测浮动较大,大家商量吧。

知道管道压力和内径怎么算流量?

DN是公称通径,用来指示配套管件或阀门的接口尺寸,如果要计算管内流速,光有DN是不够的,应该有更详细的外径乘壁厚尺寸数据(这样管道内壁直径才能知道)。

水压8公斤只是单一压力值也是不够计算用的,应该有出入口的压力差值(这样才能得出流动阻力,准确计算还需要有水的动力粘度,管道中心流速与管道内壁面的近乎于零的流速最后要做一个平均值)。

假如作近似估算,常规的水管设计流速1~2米每秒,管道内径就当做毫米,你可以算出一个流量,与水压无关(忽略流阻时0.1公斤与公斤水压没啥区别)。

建筑工程给排水识图里N,S,X各代表什么意思?

N表示的是功率,S代表种管道,比如WS(污水管),X表示消防之类的给水管道-J,如果分高低区通常用首字母表示即高区-G,低区-D。

排水管道-W,表示污水。也有-F,就是废水。很少见有用-P表示的。

消火栓管道-XH。

自动喷淋管道-Z或者-ZP.

雨水管道-Y.

采暖管道-R,一般实线表示供水管,虚线表示回水管。

压力排水-PY.

冷凝水管道-N。

管道立管-L.

另外设备的型号字母:

Q-流量或者风量

H-扬程

N-功率

P-压力

QW-潜污泵

其他阀门、器具之类的都是用图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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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管道是怎么分类的?低压,中压,高压怎么界定?
  •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 压力管道试压,试压包划分中压力相差多少不能在一起打压,依据是什么?
  • 天然气管道压力标准?
  • 消防管网压力标准?
  • 一般气动管道承受压力的标准是多少?
  • 消防管的水压是多大?
  • 供热管道压力一般多少?

压力管道是怎么分类的?低压,中压,高压怎么界定?

压力管道的定义比较严格,不是说有压力就是压力管道,而是从管道破坏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大小来界定的,因为国家把压力管道作为7种特种设备之一来监管。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划分。

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值来划分:低压管道 <1.6MPa;中压管道 1.6-6.4MPa;高压管道 -MPa;超高压管道 -MPa特高压管道 MPa以上。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中压参考CJJ-,低压参考CJJ-,一般对于设计压力0.4MPa的中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6MPa,气密性试验为0.MPa;对于设计压力KPa的低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1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KPa。

压力管道试压,试压包划分中压力相差多少不能在一起打压,依据是什么?

你好,也不知道你是啥管道,只要管道设计压力是同一级别的可同时试压。

试验压力是这样规定的:

GB-《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2.水压试验应符合下例规定:

管材种类 钢管 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P+0.5且不小于0.9Mpa

GB/T.5-《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1.3 液压试验

b)内压管道除9.1.3d)规定外,系统中任何一点的液压试验压力均应按下述规定:

1)不得低于1.5倍设计压力;

天然气管道压力标准?

通俗点讲就是说:天然气管道压力测试。

在压力管道安装及验收相关规范中有要求,天然气管道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及强压试验。

分别是:小时的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运行压力的1.2倍;1小时强压,试验压力为运行压力的1.5倍。

试验过程需要当地压力容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看压,试验合格后需出具相关证明,附于工程竣工资料内,方可进行验收。

消防管网压力标准?

消防管道压力标准多少公斤 消防水标准压力大于1kg以上,不能小于0.MPa。室内消防给水采用临时或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到了较大值时,它的水压必须要满足室内...

2.

消防管道安装注意事项

在安装管道之前,我们必须要挑选合适的安装范围之内,还要做好相应的安装准备。

一般气动管道承受压力的标准是多少?

看你阀门材质和壁厚和法兰等级了.正常验收标准是 产品表明压力等级密封是*1.1 阀体强度是1.

5比如说你的阀门是1.6MPA的 那密封压力应该是1.MPA 壳体能承受2.4MPA 就算合格以上是液体或者颗粒物体压力,气体一本打0.6MPA压力,撑过秒不掉压算合格!气体别傻傻的打1.MPA,阀门稍微差点可是会爆炸的!

消防管的水压是多大?

消防管的水压通常在0.4~1.2兆帕范围内。
这是因为消防管需要在火灾现场迅速补给大量水源,以迅速灭火。
而火灾的危险性和规模不同,需要对应的水压来满足需求。
另外,消防水压还受到供水系统的影响,如水池的高度和水泵的功率等。
消防管的水压是确保消防安全和救援行动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网水压,以保障消防设备的运行和应变能力。

供热管道压力一般多少?

暖气供暖压力的标准是:

1、水压实验静水压力为管道工作压力,且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MPa,如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8MPa,则水压试验压力选择0.8MPa,不得将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2、管道充水后应对未回填的外露连接点(包括管道与管道附件连接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渗漏应进行排除。

3、管道水压试验长度不宜大于m,对中间设有附件的管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m,系统中有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进行试压。

4、对试压管段端头应进行牢固性和可靠性的检查,试压时,支撑设施严禁松动崩脱,不得将阀门作为封板。

5、加压应采用带计量装置的机械设备,且精度不应低于1.5级(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最大刻度1.5%),量程范围应为试验压力1.3~1.5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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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供暖入户压力标准?
  • 压力容器操作证多少分及格?
  • 制冷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吗?
  •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年特殊工种认定标准?
  • 年电梯到期未年检的处罚决定书?
  • 取暖费补贴通知?

国家供暖入户压力标准?

年国家供暖温度标准为℃为基准,上下浮动2℃,也就是说在℃和℃之间都可以达到取暖标准。

【基础分析】

年国家规定,供暖入户进水的温度是不超过度。随着气温的变化,进水的温度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如果是外面的是温度特别低的话,那么它的供水温度能达到多度将近度,如果是室外比较暖和的话,它的供水温度一般最低能达到多度,但是供水温度不得低于度。

【个人建议】

如果自己家里的供暖温度低于摄氏度高于℃,那么按照一半的取暖费进行收取,如果温度直接低于度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用。各地区的供暖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的供暖地区的时间是4个月或者是4个半月,在东北地区可能会长达6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只要自己家里的暖气出现温度过低的现象,都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问题,寻求他们帮助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中规定: 第五条第一项 供暖温度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

不同的地方收取不同的取暖费。但总的来说,采暖面积和采暖热有两种方式:按采暖面积收费;一般按房屋面积征收采暖费。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各地均价不一,但各地会有相应的标准。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即用户采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

小区温度是不受人们控制的,这是天气影响,夏天最热的时候大约三十大几度,近几年,由于受极端天气影响,有时还会有四十多度。

压力容器操作证多少分及格?

分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制冷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吗?

制冷管道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制冷机组的储灌属于特种设备,同时是国家起来起标准化了,以前是整个制冷设备都是普通的设备。象我们单位的冷库制冷设备是没有单位进行管理,但是从年开始技术蓝督局要求对制冷设备的储灌需要进行压力捡测,所以储灌属于特种设备而管道不是特种设备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号)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年9月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日

条例全文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年9月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

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

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颁证机关依法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证机关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抢险维修服务电话,并保持畅通。接到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小时内检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检查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确认。

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照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应当另行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属于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排除;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

(二)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罐车和气瓶充装燃气;

(三)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向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充装燃气;

(六)向罐车和气瓶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七)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八)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九)向残液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十)充装误差超出国家规定;

(十一)购销不合格的燃气;

(十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安全设施、设备。

禁止个人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禁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依法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程,公布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

燃气经营者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实际使用计量收取燃气费。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注销或者暂停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便利服务。燃气预缴费有剩余的,燃气经营者核实后应当及时退还燃气用户。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计量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安全管理等责任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规范使用气瓶。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瓶装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予以指导。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燃气设施,确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者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并在3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改装、迁移,按照政府定价向用户收取费用;对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管道燃气用户需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管道燃气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燃气价格并适时调整,确定燃气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加气站供应的燃气、瓶装燃气等竞争性环节实行市场调节价。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的,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工程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二)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

(三)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

(四)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

(五)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六)盗用燃气;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催缴;自催缴之日起日内仍不缴纳的,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但约定的金额不得超过未缴燃气费。

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用户结清燃气费用,提出恢复用气要求后小时内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中没收的违法经营的瓶装燃气,应当委托具有燃气经营资格或者危险化学品处置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所在地燃气安全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平台;

(四)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排除事故隐患。

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设施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维护人员未经培训不得操作燃气设施。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整改。

第三十六条 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对自购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阀门、减压阀、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应当由瓶装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瓶装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充装、检验、流转等进行动态和可追溯性管理。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进和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为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培育多元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体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现场指导。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拆除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前,建设单位和拆除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切断燃气供应。

第四十条 鼓励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查处的;

(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门站是指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外接收天然气,并经调压、计量后向城市市政燃气管道输送燃气的场所。城市门站与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的分界,以长输管道天然气分输站围墙外2米为界,或者按照上下游双方协定的分界线为界。

(二)燃气汽车加气站,是指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加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

(三)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是指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压缩天然气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场所。

(四)燃气经营区域,是指燃气经营者依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许可,依法对居民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商业用户、采暖空调用户、工业用户等提供经营服务的地域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年特殊工种认定标准?

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年电梯到期未年检的处罚决定书?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不年检的处罚标准如下:

1、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如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取暖费补贴通知?

首先对于取暖补贴,退休职工是通过统筹基金来安排发放的,每个地方的补贴也不一样,月日退休人员四个月一次给起元,在职人员尤其是公物员发员元,还有农村烧天然气给元的然气补贴,到取暖季结束炒变才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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