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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水管打压试验方法是有其专业性的,就算告诉了以后也不一定会的,最好是找个专业的师傅帮做水管打压试验!刚好前段时间家里装修了,看到师傅进行操作,所以对这块知识比较了解,问算是问对人了。
装修水管打压试验方法:1、工具准备
压力表、水箱和连接软管等
2、测压方法(1)把冷热水管用软管连接在一起这个冷热水形成一个圈,成一根管了,试压器接在任何一个出水口都可以
这时的压力指针是0个压;
2、当所有水管通路全部焊接好后才可以试压,在测压前要封堵所有的堵头,关闭进水总管的阀门;
3、测压时,摇动千斤顶的压杆直到压力表的指针指向0.9-1.0左右,也就是说现在的压力是正常水压的3、倍;
4、保持这个压力值一定时间。不同是水管测压时间不一样,PPR、铝塑PPR、钢塑PPR等焊接管是分钟(只能超出不能少)。铝塑管就是铜接头的那种,它的时间是4个小时(半个工作日)。镀锌管是4个小时也是半个工作日。
3、结果判断
在试压的时候要逐个检查接头、内丝接头,堵头都不能有渗水,有的人说堵头渗水没事,那是骗人的,堵头渗水就直接影响试压器的表针,表针不断的下降谁能知道那个地方检查的是否细致。试压器在规定的时间内
表针没有丝毫的下降或者下降幅度小于0.1就说明水管管路是好的,同时也说明试压器也是正常工作状态。
看了教的这些装修水管打压试验方法后吸收了多少了呢?会自己操作了吗?要不然哪个邻居家里做水管打压试验的时候去瞧瞧,不懂的地方问一下师傅,也许这样就学得会呢?
这个简单:看你是分阶段试压还是整体整体试压注意:需要把楼层里面或者门面的消火栓头全步林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把所有的蝶阀那些打开,把末端的试验栓稍微开一点点(因为消防管道里面有很多空气,水泵压力过高空气容易打破管道,还有就是水泵的压力表也不会很准确),一般水泵启动打到4_8公斤压力就行了(根据自己需求):反之分阶段试压.在水泵和管道没有连接好的时候:就用空压机加压检测.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新安装的管道完成一段的连接以后,在交付使用之前,都要对管道进行打压,密封性试验,通常打压的时候不能用阀门,因为在打压过程中,管道的介质压力较高,通常是管道设计压力的1.倍,高于管道上安装的阀门的最高压力,我使用阀门进行打压的话,有可能造成阀门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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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高性能变频调速器,配备先进的微机控制技术,按需要设定压力,根据用水量的变化自动调节水泵的转速,实现节能供水。
2.微机控制每台水泵即可变频运行,又可工频运行,多台泵递次循环软起动,管网、电网无冲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3.全自动运行,不需用人值守,多组水泵根据用水量的变化自动补泵、减泵、定时自动交换运行,采用小流量停机保压技术,在夜间用水量小或不用水时设备会自动转至小泵运行或停机保压,进一步节能,用水量增大时,自动开机。
用水打压和用空气打压,是不一样的.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是设计压力的1.倍, 用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是设计压力的1.5倍, 是这样规定的: 钢管 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P+0.5,且不小于0.9Mpa 铸铁管 工作压力小于0.5 试验压力 2P 工作压力大于0.5 试验压力 P+0.5 详见:GB-《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2.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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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等国家法规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如下: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设计资料(管道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安装资料(安装竣工资料、单线图等)、管道组成件等质量证明文件、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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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上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在线检验报告及上次全面检验报告,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明细表等备检验员审查。
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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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检验中的安全事项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三、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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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五、如需现场射线检验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六、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二)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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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三)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测厚、表面检测:
检验过程中要求对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进行测厚抽查,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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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1。现场要求对上述管件按要求比例进行打磨,打磨要求:打磨出焊缝及两边各mm,打磨掉漆和锈,露出金属光泽;弯头外弯中心打磨约cm2的面积。
表1 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测厚抽查比例
管道级别
GC1
GC2
GC3
每种管件的抽查比例
≥%
≥%
≥5%
射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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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GC2级管道的焊接接头一般应进行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GC3级管道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不进行其焊接接头的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
表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比例
管道级别
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比例
GC1
焊接接头数量的%且不少于2个
GC2
焊接接头数量的%且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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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温度、压力循环变化和振动较大的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
2.耐热钢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
3.抽查的焊接接头进行全长度无损检测。
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4级的缺陷,应增加检查比例,增加量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参数和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压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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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执行,其中试验压力计算公式中的设计压力在此可以用最高工作压力代替。压力试验一般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管道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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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使用性能应满足要求,在校验有效期内。
氧气管道施工规范应当根据GB -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0.条要求,也就是以下要求:
1 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应无裂缝、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彻底去除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等,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内、外表面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
2 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与氧气直接接触的其他附件的脱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 或施工设计文件的规定。脱脂合格后的氧气管道应封闭管口,并宜充入干燥氮气;
3 碳钢材质的氧气管道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打底。不锈钢管道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
4 氧气管道焊缝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检验。对液氧管道及氧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4.0MPa时,应进行%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氧气管道设计压力1.0MPa~4.0MPa时,可抽样检验。抽检比例固定焊口宜为%,转动焊口宜为%,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氧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1.0MPa时,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Ⅲ级;
5 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及试验压力应符合表.0.的规定;
氧气管道安装规范应当根据GB -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0.条要求,也就是以下要求:
1 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应无裂缝、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彻底去除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等,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内、外表面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
2 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与氧气直接接触的其他附件的脱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 或施工设计文件的规定。脱脂合格后的氧气管道应封闭管口,并宜充入干燥氮气;
3 碳钢材质的氧气管道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打底。不锈钢管道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
4 氧气管道焊缝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检验。对液氧管道及氧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4.0MPa时,应进行%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氧气管道设计压力1.0MPa~4.0MPa时,可抽样检验。抽检比例固定焊口宜为%,转动焊口宜为%,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Ⅱ级;氧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1.0MPa时,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等级不得低于Ⅲ级;
5 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及试验压力应符合表.0.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抽检比例的规定在%左右,同时要全覆盖。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对项目建成后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所作的验收。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后一工序的工作结果掩盖了前一工序的工作结果的隐蔽工程,如地下基础的承载能力和断面尺寸,打桩数量和位置,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各种暗配的水、暖、电、卫管道和线路等。
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第二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及其配电线路,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主机接受信号以及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应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六)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进行检查。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七)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八)气体灭火系统: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以及装置运行情况。
(九)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检查。
(十四)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梯设置、运行情况。
(十五)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情况。
(十六)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使用层数为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允许误差不超过5%。
部位可以按系统按层
容量是每个检验批包括的工程量。建议按这个部位实际数量填写
也可以这样操作——在填写检验批容量的单元格单击,出来选字,点选字,出来检验批容量填写对话框,填写后点确定。正常会填写下面的检查记录和结果。
检验批容量:指本检验批的工程量,按工程实际填写,计量项目和单位按专业验收规范或验收方式确定。
按照预算定额,普通薄钢板定额损耗是.8%,共板法兰固定损耗一般为%左右。但综合考虑风管成型面积与展开面积的差额,综合损耗约在%左右。
空调风管安装技术要求:
一、施工准备
(一)、作业条件
1、空调系统的安装,要在建筑物围护结构施工完,障碍物已清理,地面无杂物的条件下进行。
2、对净化系统的风管安装,应在建筑物内部安装部件的地面已做好,墙面已抹灰完毕,室内无灰尘飞扬或有防尘措施的条件下进行。
3、检查现场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4、作业地点要有相应的辅助设施,如梯子、架子、安全防护、消防器材,并有施工员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二)材质要求
1、各种安装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文件及产品清单。
2、风管成品不允许有变形、扭曲、开裂、孔洞、法兰脱落、漏铆、漏打螺栓孔等缺陷:
3、安装的阀体、风口等部件应检查调节装置是否灵活,消声片、油漆层有无损伤。
4、安装使用的材料:螺栓、螺母、垫圈、垫料、密封条、自攻螺钉,拉铆钉,焊条、各种帆布、无纺布、射钉、膨胀螺栓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三)工机具
手锤、电锤、手电钻、角向磨光机、台钻、电气焊具、扳手、改锥、手剪、梯子等。
二、质量要求
(一)主控项目
(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4)风管部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风管部件及操作机构的安装,应能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2)止回风阀、自动排气活门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5)手动密闭阀安装,阀门上标志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风管气流方向一致。
(6)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停顿或完毕时,端
口应封好;
2)法兰垫料应为不产尘、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和弹性的材料,厚度为5~8mm,不得采用乳胶海绵;法兰垫片应尽量减少拼接,并不允许直缝对接连接,严禁在垫料表面涂涂料;
3)风管穿越洁净室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时,接缝处应严密。
(7)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1)低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抽检,抽检率为5%,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规定的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测试进行抽检,抽检率为%,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则视为通过;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再加倍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2)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1~5级的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执行;6~9级的系统按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①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②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QL≤0.P0.
中压系统风管 QM≤0.P0.
高压系统风管 QH≤0. P0.
式中 QL、QM、Q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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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管道的安全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道设计:要对长输管道进行综合设计,考虑管道的材料、结构、压力等因素,确保长输管道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2. 管道建设:要对管道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符合标准,工艺符合规范。
3. 管道运营:要对长输管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管道的问题,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4. 管道检测:要对长输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发现管道的疲劳、腐蚀、泄漏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5. 管道应急处置: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尽力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6. 管道安全培训:要对管道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1、严禁在运行吊物下、起重吊臂作业半径下站人
2、严禁在设备运行、禁止区域或移动轨迹范围内站人
3、严禁在高处临边、孔洞等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4、严禁在易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无安全措施与专人陪同前提下站人
5、严禁在热态熔融(喷溅)区域、红钢运行(高温辐射)区域以及电离辐射区域附近站人
6、严禁在拆卸阀门、管道、设备结构等情况下,处于压力、势能释放的正面区域站人
7、严禁在移动设备或装置、吊装件或移动车辆站人
8、严禁在无监护的立体交叉作业区域或动火作业区域下方站人
9、严禁在高压电气柜或变电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严禁在大型设备拆装、建筑爆破、环境不明、生产通道等区域未经许可站人
是的。如果家庭中的某位亲人遭受重大疾病或者变故等。会给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病人住院需要专人去照顾他或她的饮食起居。还要承受医院里的高额的医疗费。压力很大。还要时刻注意病人的情绪状况,并进行安抚。很辛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在..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年6月进行修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淮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液化气用户。
液化气供应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的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枉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
(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
(四)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
(五)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建手续。
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的标准、规划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除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总贮存量在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
液化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液化气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规划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灌装、供应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二)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三)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责任制度,已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六)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灌装秤、温度讦、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建立台帐和讲师管理制度。营业性供应单位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省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一)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等手续;
(三)试运行一年后,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正式资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凭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贸易(商业)待业主管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液化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营业性供应单位销售和转让液化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燃气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造省、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营业性供应单位应合法经营。 供应点的设置应方便用户,并确保安全。在供气点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公平秤、意见薄,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意见应当有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液化气的销售价格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歇业或者停止,必须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歇业或者停业的理由,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液化气供应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包括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部分),应当主管用于液化气管理工作。收到、使用管理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液化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贮罐、槽车、铁路罐车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维修、更新。
液化气气瓶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并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各供应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
液化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由劳动部门、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察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标牌和证照;
(二)运输车辆不得在重要机关、仓库、桥梁、车站、码头、繁华市区、明火地段等处停留。途中停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三)运输液化气的车辆不得同车载人或者载运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罐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进行抽残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二)气瓶灌装重量和灌装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气前功尽弃灌装后必须严格进行灌装量复检,严禁超标准灌装;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前功尽弃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严禁从贮罐和槽车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二十四条 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贮罐区、供应站,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在醒目处设置禁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贮灌厂(站) 必须设置液化气残液密闭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严禁向江河、地沟和下水道内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倾倒液化气残液。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管道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用户进行通气点火测试,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则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但在暂停供气当日的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恢复供应。
气化站、混气站应当有专人管理,配备专职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油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贮灌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划,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瓶装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使用液化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
(三)严禁自行倒灌气瓶液化气,倾倒排放气瓶内列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瓶体漆色;
(五)严禁私自安装、拆移、维修液化气用具;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管理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装液化管道设施;
(二)不得擅自拆、改、迁、装液化气管道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使用液化气;
(三)按期交纳液化气使用费。
第六章 用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液体气用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全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液化气用具。
第三十三条 民用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经讲师认证合格的燃气用具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测(气瓶检测除外)。经检测符合液化气使用要求的,由燃气用具检测中心(站)加贴检测合格标志,未加贴检测合格标志的液化气用具一律不得销售。检测合格标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液化气用具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液化气供应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零配件。液化气用具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液化气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不具有液化气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接液化气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元至元的罚款。
未取得液化气工程设计使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元至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擅自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营业性供应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证、销售,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转让、销售单位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歇业或者停业,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至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从贮罐和槽车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上灌装,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元至元的罚款。
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或者燃气用具单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燃气检测合格标志的燃气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元。
第三十八条 魂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管理、贸易(商业),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市政公用)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从事液化气供应、用具销售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液态化燃料和燃气用具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年1月)起施行。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
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m2,使用面积不小于4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1、PE级给水管在进行水压试验前,管道应以一定的间隔覆土,尤其对于蛇行管道,压力试验时,应将管道固定在原位。采用承插胶圈安装的PE管,三通、角弯位部位及钢管部分的直管段必须采用砼支墩进行固定。避免在水压试验过程中承插脱离。在待试管道中,阀门、三通、法兰等部位应暴露以便于检查是否泄漏。将试压PE管道内的压力降至大气压,并持续分钟。这一时段内要保证没有空气进入管道。
2、缓慢地将矿用PE矿用管道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压分钟,期间如有压力下降可注水补压,但不得高于试验压力。检查管道接口、配件等处有无渗漏现象,如有则停止试压,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再组织试压。
3、停止注水补压并稳定分钟。若分钟后压力下降至试验压力的%以下,则停止试压,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再组织试压。
4、PE管有一定的膨胀度。为了保证管子充分膨胀,在确保待试管道中阀门、法兰接口等部位没有渗漏的前提下,在正式水压试验前,我们可以将管道压力提高试验压力并保持3一4小时。这样做可以使PE管道充膨胀,避免在试压过程中由于管道膨胀导致试验压力下降。
二、主试验阶段试压步骤
1、在预试验阶段结束后,迅速将管道泄水降压,降压量为试验压力的-%。
2、每隔3分钟记录一次PE管道剩余压力,共分钟。若这分钟内试压管道剩余压力有上升趋势,则水压试验结果合格。
3、如上分钟内试压PE矿用管道内剩余水压无上升趋势,则再持续观察分钟。如在整个分钟内力下降不超过0.Mpa,则水压试验结果合格。
三、PE管试压注意事项
为了尽可能排除待测试的PE管道内的空气,减少PE管内空气对试压结果的影响,应做到以下四点:
1、进水口尽量设置在待试PE管道中点,排气口设置在待试PE管道中点。灌水时,同时打开进水阀门和排气阀门。当排气阀门有水流出时,缓慢关闭排气阀。排气阀全关后,关闭进水阀。
2、压力表应尽可能放置在该段管道的处。以稳定的升压速度将压力提高到要求的压力值,切忌猛然快速升压。PE管在试验压力下,缓慢打开排气阀,观察是否还有残余空气排出,若水是连续、不间断地喷出,则表明待试管道的气体已完全排净,则可关闭排气阀。
3、PE燃气管试压时,原则上不带阀门进行试验。但条件不允许须带阀门进行试验时,待试管道中的阀门的工作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前将待试管道中所有阀门全开,并将阀门的止水螺栓上紧。
4、将管道压力提高至工作压力并保持,观察是否发生明显的压力降。然后沿线巡视,检查阀门、三通、法兰等部位有无肉眼可见的泄漏。
按照要求进行PE管的试压方法步骤,才能保证PE管的正常使用。还要注意的是,PE管试压完毕后,其水的排放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进行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并有专人值班监督完成。洛阳昊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PE管材,管材分子结构稳定性极高,可耐多种化学介质的侵蚀,抗腐损性能好
水暖工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悉采暖设施的布置情况,构造原理及作用。
2、按标准着装,进入地沟、厂内作业时必须配带安全帽。
3、熟练掌握各种工具的使用方法,正确判断设施管件的好坏。
4、施工作业前,应了解工作内容及质量要求,检查清理好作业现场,准备好施工所需的材料。
5、管材法兰连接时,必须保证管子中心与法兰盘端面垂直,焊缝不能高出法兰盘端面,法兰盘端面必须相互平行。
6、人工套丝时要分三次完成,严禁敲打和加长摇把,套出的丝扣不乱扣、无毛刺,丝扣长度应为上紧后余2~3扣。
7、更换阀门时,要认真检查阀门的规格型号、长度、方向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拆卸更换。
8、 在地沟内作业时,提前通风散热。焊接管路时要设专人监护。
9、 检修高温、高压管路时,应先关闭阀门,待温度和压力降下后方可作业,严禁对高温高压管路进行敲打和拆卸,各系统和管件均不得带压维修。
、 登高作业时,严格执行《登高作业安全措施》中的规定 。
、施工结束后,清理工具材料、,拆除临时围栏,清扫工作现场。 做到动态达标。
、新安装的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冲洗打压。 本工种存在危险及预防措施 ,本工种存在危险是烫伤。 水暖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弯管前应检查管内是否有潮渣或有障碍物,爆炸物,砂子必须炒干;检查工作挡板和顶栓是否牢固平稳。弯管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移动的方向。 2.吊放管子时,若使用滑车和绞车,须预先检查。所用的一切工具,如有破损应及时修理,不得迁就使用。 3.套丝时要经常加油。锯割管子时不应用力过猛和过快,以免锯条折断或把手碰伤。使用管钳子等工具,不要用力过猛。不准使用有毛刺的手锤、锤子和上端有斜坡或有拥伤的凿子与扁铲。铲工件时为防上有碎片飞出,必须设防护挡板。 4.在地沟内安装管子时,首先要检查地沟两侧的土质是否有坍塌现象,如有应立即采取措施支撑,然后再进行工作。禁止在沟沿两侧1米内堆放管子等物。 5.在2米以上高处工作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在暗沟内进行配管时,使用的照明灯要用~伏安全电压或手电筒。 7.水压试验的压力表应按时按规定校对好。进行管子或部件水压试验时,不准超过规定标准,升压要缓慢进行,升压不准动丝堵或法兰螺钉,不准敲击或站在堵头对面,非工作人员,不准接近试压的管子和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