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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要求(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要求有哪些)

本文目录

  • 安装压力容器、管道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 请问中央空调管道试压,标准几个压,保压时间多长,主机在一楼,管道,末端在二楼,最粗管道mm?
  •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 如果水压一定的话。用大水管还是小水管输送得高?
  • 消防管的水压是多大?
  • 管道试压保压多长时间?
  • 家用天然气管道压力一般是多少谁知道?
  • 我家住楼,顶楼,物业说水压是最大的,我用什么样的水管比较好呢?有人建议用热水管代替,有必要吗?

安装压力容器、管道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你好,根据TSGR-《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国质检特函〔〕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第七条第5款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没有以上条件,你只有想其它办法了。还有一点目前国家对压力容器安装要求:只告知,对压力容器安装暂不实施安装监检。质检特函[]号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实施。

请问中央空调管道试压,标准几个压,保压时间多长,主机在一楼,管道,末端在二楼,最粗管道mm?

首先要看设计说明,设计说明上标示管道正常时的使用压力,再乘上1.5倍。例如:设计说明上说管道正常使用压力是1.0MPa,则试验压力就是1.5MPa,保压时间是分钟,掉压在0.MPa以内为合格。同时,虽然是使用压力的1.5倍,但如果使用压力过低(0.2~0.6MPa),则试验压力最低不低于1.0MPa.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1、工作压力:给水管道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持续运行压力。不包括水的水锤压力。2、管道工作压力与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有关,可参见以下有关规定:(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3.0.9 条规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 m ,二层为 m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4m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第4.0.5 条规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m的要求。3、为确保安全供水,满足用水要求,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7.1. 条规定: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4、送水泵所需扬程(m)=(水泵吸水池最低水位至用户接管点地面标高的几何高差)+水泵吸水管总水头损失+配水管道总水头损失+用户接管点处设计服务水头。

如果水压一定的话。用大水管还是小水管输送得高?

如果是静止的水,不管大小管径,水达到的高度是一样的。

如果是流动的水,大管的阻力肯定比小管小。

从输送来说,是属于流动的水,肯定大管输送得高。这是不用怀疑的。

你家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可了解一下,对于总管而言,旁边的另一幢楼的进水口是不是在你的前面?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奇怪了,因为从那个点,到你家的进水(进户)点,总管上压头损失了(降低了),当然会有这个情况出现。

你如果有条件,用压力表,将两边的水压测一下就清楚了。

消防管的水压是多大?

消防管的水压通常在0.4~1.2兆帕范围内。
这是因为消防管需要在火灾现场迅速补给大量水源,以迅速灭火。
而火灾的危险性和规模不同,需要对应的水压来满足需求。
另外,消防水压还受到供水系统的影响,如水池的高度和水泵的功率等。
消防管的水压是确保消防安全和救援行动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网水压,以保障消防设备的运行和应变能力。

管道试压保压多长时间?

管道试压保压时间按照标准只需要稳压分钟压力表不掉表就算是合格了,试压压力按管道工作压力的1.倍进行,说是分钟,但是在试压过程中需要将整个管道的接头、法兰、阀件、设备间连接处进行检查一遍,看看这些地方是否渗漏,如果系统大了有点渗漏是不容易掉表的,所以一趟检查下来差不多分钟到一个小时,所有的接头、阀件等处无渗漏就合格了,然后泄压恢复系统。

家用天然气管道压力一般是多少谁知道?

压力一般是Kpa。家用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不含一氧化碳,所以在使用的时候会比较安全,且其质量比空气更轻,一旦发生意外的话,散发的气体会往上飘,不容易聚集形成爆炸性的气体。另外,在使用天然气的时候,不要随意调节天燃气压力,要不然会影响它的使用。

我家住楼,顶楼,物业说水压是最大的,我用什么样的水管比较好呢?有人建议用热水管代替,有必要吗?

没必要,热水管只是耐高温老化,水管耐压度和冷水管一样。高楼供水,一般会有8--9公斤左右的压力。但是到了顶楼后,由于压力衰减,入户的水压已经正常了,水压一般不到2公斤。所以通常户内主水管用6分管,龙头、阀门处用4分管就足矣了



本文目录

  • 水管保压试验标准?
  •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 新建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 供水压力管道是不是特种设备?
  •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 请问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 水泵中的压力罐起到什么作用?

水管保压试验标准?

1、试验必须在水路施工完成H后进行;

2、水压试验前管路必须固定,接头明露,不得隐蔽,内丝端头必须严密封堵;

3、加压可采用手动试压泵,打压时间不少于Min,仪表精度应为0.Mpa;

4、管路注满水后先排出管道内空气,进行水密性检查;

5、加压至规定的试压值后,稳压1H,观察接头部位有无渗漏现象;1H后再补压至规定试压值,Min分钟内压力降不超过0.Mpa为合格;

备注:规定的试压值通常为自来水常压(3.5Mpa左右)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建议0.8Mpa,即8Kg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管道和电缆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和室内外环境确定的。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cm/交叉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cm/不允许交叉;

  5.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划分:低压P<0. MPa/中压A 0.2

  6.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内;室内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电缆沟、烟道和风道等地方;

  7.室内燃气立管宜明敷,也可设在便于安装检修的管道竖井内。宜设在厨房、走廊、对外敞开通风良好的楼梯间、阳台等处。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新建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与房屋的安全距离在米以上。

1、 根据《GB-》规范要求,天然气站内的工艺管道与值班房屋安全距离.5米。

2、 站外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管道保护法》第条规定:已建管道的两侧五米内不得新建房屋等构筑物。但是,新建管道规划设计时,是要分地区等级(房屋人员密集程度分级)计算加厚管道强度保证安全,一般与原有的房屋距离在米以上。

3、 特别是新建管道距离(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公共的人员密集区的房屋都要具体落实安全规范

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水平及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越远越好,kv的1.5米. cc。kV:5m kV:3m kV:1.5m kV:1m kV:0.7m

家用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1、管道、管件、阀门等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前进行清扫保证清洁。在购买这些产品时一定要去正规的店铺购买,购买的时候还需要查看生产合格标志,不要因为贪便宜就买价格低的低质量产品。

2、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在上方。这个是必需要这么做的,也是行业规范,对于容易发生漏气的地方,比如阀门处,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

3、室内天然气管道不宜穿越水斗下方。这也是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在铺设天然气管道的时候一定不要从水斗下方穿越。

4、除了燃气管道的安装关系到厨房用气安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需要注意。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通风,不宜在卧室内使用天然气。燃气热水器也不应该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地方。

供水压力管道是不是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压力的定义: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G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mm的管道。

燃气管道pe中压管打几个压才算合格,低压管打压多少?

中压参考CJJ-,低压参考CJJ-,一般对于设计压力0.4MPa的中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6MPa,气密性试验为0.MPa;对于设计压力KPa的低压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1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KPa。

请问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型式试验报告,如果产品、产品标准及其制造工艺没有发生变化,应该长期有效,但按TSG-D-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第十二条规定,出现其中之一,则要重做;原文如下: 第十二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 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 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型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三) 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四) 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五) 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水泵中的压力罐起到什么作用?

压力罐用于闭式水循环系统中,起到了平衡水量及压力的作用,避免安全阀频繁开启和自动补水阀频繁补水。膨胀罐起到容纳膨胀水的作用外,还能起到补水箱的作用,

膨胀罐充入氮气,能够获得较大容积来容纳膨胀水量,高、低压膨胀罐可利用本身压力并联向稳压系统补水。本装置各点控制均为联锁反应,自动运行,压力波动范围小,安全可靠,节能,经济效果好。



本文目录

  • 工厂高压水管试压安全距离?不同的压力应该有不同的标准,那这些标准应该是多少哪?
  • 压力管道是怎么分类的?低压,中压,高压怎么界定?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 家用软连接水管承受多少压力?
  • 蒸汽管道是否需要水压试验?
  • 二次供水稳压罐的作用是什么?

工厂高压水管试压安全距离?不同的压力应该有不同的标准,那这些标准应该是多少哪?

参考压力容器水压试验的标准吧。

一般工厂高压水管试压,是先边加水边排气,直至灌满水,即敞开式注水。然后由专业试压泵逐渐间隙增压,直至设计压力的1.5倍,观察用的压力表必须靠近试压泵,观察有无泄露和压降,一般保持压力2h,保压时关闭压力源。由于水的不可压缩性,所以除了加压过程,相对还是比较安全的。

压力管道是怎么分类的?低压,中压,高压怎么界定?

压力管道的定义比较严格,不是说有压力就是压力管道,而是从管道破坏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大小来界定的,因为国家把压力管道作为7种特种设备之一来监管。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划分。

就是那些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管道。低压,中压,高压一般按具体压力值来划分:低压管道 <1.6MPa;中压管道 1.6-6.4MPa;高压管道 -MPa;超高压管道 -MPa特高压管道 MPa以上。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管道的工作压力怎样计算?

1、工作压力:给水管道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持续运行压力。不包括水的水锤压力。2、管道工作压力与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有关,可参见以下有关规定:(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3.0.9 条规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 m ,二层为 m ,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4m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第4.0.5 条规定: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m的要求。3、为确保安全供水,满足用水要求,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第7.1. 条规定: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4、送水泵所需扬程(m)=(水泵吸水池最低水位至用户接管点地面标高的几何高差)+水泵吸水管总水头损失+配水管道总水头损失+用户接管点处设计服务水头。

家用软连接水管承受多少压力?

消防用水的压力也就是0.6、0.7Mpa,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6、7公斤,给水一般是3.5-5公斤就差不多了,如果太高,不管是对软管、水管还是龙头及其他用水设备的使用寿命有影响。当然,如果是短时间用,比如试压等,公斤都没有问题的。

蒸汽管道是否需要水压试验?

关于这个问题,蒸汽管道通常需要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用于检测管道系统的密封性和耐压能力。在进行蒸汽管道的水压试验时,通常会使用水来代替蒸汽,以确保管道系统能够承受设计压力,并且没有任何泄漏或渗漏的情况发生。水压试验可以帮助确保蒸汽管道的安全运行,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事故。

二次供水稳压罐的作用是什么?

二次供水稳压罐的作用是,

稳压罐里面就是一个大的气球囊,水泵往上泵水有压力,通过压力使水送到各处,在不使用时,压力达到一定水泵停转(稳压罐内水压缩气囊使水有一个静压力),稳压罐的气囊保持管道内的压力不至于卸下来(少量用水,保持管道内的压力),用水量大了,水压下降到一定程度,起水泵,增压。如此循环,保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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