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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各种管道的安全管理(各种管道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文目录

  • 管道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
  •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废止了吗?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管道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施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每个施工队伍的安全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人)。

十、对进厂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配发上岗证。十一、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动火作业票等,并监督实施。十二、奖励1、能认真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有关制度、准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安全职责,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1)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元。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元。

(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元。

(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元。

2、项目部每月将实行“安全十日检查制”,凡发现不符合项目部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按其进行处罚。

对能始终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和施工班组项目部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十三、违章处罚:

1、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发现每人次罚款元。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罚款元。

2、项目部要坚持实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罚款元/次。

3、发生事故未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罚款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4、未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每人次(件)罚款元。

5、发现有“三违”作业者罚款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视情况加重处罚。

6、“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负责未到位者罚款元/次。

7、各施工队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或不到位者,每次罚款元,并限期到位。

8、脚手架搭设不合格,脚手板铺设不合要求,梯子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无栏杆、围栏、有空洞,跳板不绑扎和不设安全网等,每查出一处罚款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按要求佩带者,罚款元/人次;高空作业没穿软底鞋,罚款元/人次。9、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元/人次;不系帽带,罚款元/人次;用安全帽当凳子,罚款元/人次。、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用电、用水管理不善,现场发现跑、冒、滴、漏或电气设备不合格及使用不当,罚款元/项次。非电工乱接电线罚款元/人次。、应设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罚款-元/次;排架、脚手架安全网未兜底或不合格罚款-元/次。、起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运输作业违反“安规”者罚款-元/人次;戴手套使用砂轮机、钻床等罚款元/项次。、高处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违者罚款元/人次。、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背心,违者罚款-元/人次。、各施工现场应设明显的标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罚款元/处。、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罚款元/处。、施工的电动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罚款元/件(次)。、临时电源开关箱上锁,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不得用铜丝代替,使用电炉应有项目部安全科发放的使用证,不符合要求罚款元/处;无证使用电炉、罚款元/只;配电柜、控制盘、电焊机未接地、接地电阻超过规定值的,罚款元/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在规定范围内严禁吸烟与动火,在禁烟火区域查获烟头,罚款元/个。、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罚款-元/处(次)。、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罚款-元/项。、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或驾驶车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违规作业,罚款-元/项(人次)。、所有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概不许乱动,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照明的电业“安规”的要求进行操作,违者罚款元/次。、高压配电室、变电所不关门上锁,造成他人进入或受伤的责任人罚款元/次。、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的安全设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技术措施或乱动安全技术措施,罚款元/人次,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技术措施。、凡不服从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者罚款元/人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施工班组每天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做好安全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如果少一次安全记录,对该施工队或施工班组处以~元罚款。、安监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行为和现象,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各生产施工区域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员、工长,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

月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燃气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燃气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燃气使用更加广泛,燃气市场不断发展,燃气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规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强化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将为我市燃气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燃气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基础环节。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燃气用户规范用气是确保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用户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燃气设施损坏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条例明确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在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义务。

燃气管道和电线电缆的安全间距是多少?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管道和电缆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和室内外环境确定的。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cm/交叉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cm/不允许交叉;

  5.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划分:低压P<0. MPa/中压A 0.2

  6.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内;室内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电缆沟、烟道和风道等地方;

  7.室内燃气立管宜明敷,也可设在便于安装检修的管道竖井内。宜设在厨房、走廊、对外敞开通风良好的楼梯间、阳台等处。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废止了吗?

取消了

取消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是在年取消了的哦,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已经废止。

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本文目录

  • 给排水,污水管道完成后要做什么试验?
  • 管道闭水试验规范标准?
  • pprs5系列承压标准?
  • 什么情况的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
  • 压力管道探伤标准?
  • 特种设备有哪些。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 特种机械设备有哪些?
  • 管道承压是指工作压力还是试验压力?

给排水,污水管道完成后要做什么试验?

给水管道完成后,必须进行试水压,保证给水管道不漏水,保证给水管道约足够的水压力,下来排水管检查接头,弯头,s弯的接口是否渗水,是否固定牢固了,还要检查管道内是否有杂物堵塞,最后是排污管检查有无沙眼,接口是否渗水现象,完毕后给排污管涂上防绣漆,是否还有荒力现象。

管道闭水试验规范标准?

1、管道闭水试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排水、污水管道完成后,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管道的闭水试验就是在封闭的管道内注满水,利用水的静压检测其密闭质量和渗漏量。

2、闭水试验的检验标准见《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管道的有一个渗水公式, 渗水量试验时间分钟时,每km管道每昼夜渗水量为Q=(q)*(/L) 如果房屋闭水试验的话是不能有渗水的。

pprs5系列承压标准?

PPRS5系列是一种承压管道系统,其承压标准通常遵循国际标准ISO 。根据ISO ,PPRS5系列管道的承压等级通常为PN,即最大工作压力为巴。这意味着PPRS5系列管道可以承受最高巴的压力,适用于各种建筑、工业和民用水供应、供暖和冷却系统。此外,PPRS5系列管道还具有优异的耐化学腐蚀性能和高温稳定性,可广泛应用于不同环境和应用场景。

什么情况的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

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因为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探伤标准?

JB/T—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GB/T—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DL/T—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JB/T— 《线型像质计》

GB—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

特种设备有哪些。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机械设备有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管道承压是指工作压力还是试验压力?

答:管道承压不是指试验压力和工作压力,而是指额定工作压力

1、无论是气体管道还是液体管道,工作压力是变化的,有的管道压力随时间变化,例如自来水管道供水管道。有的管道压力是交替变化的,例如液压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

2、管道的试验压力是额定工作压力的1.倍,如果管道额定工作压力是6kg/cm2,那么试验压力就是6×1.=7.5kg/cm2

3、额定工作压力是管道设计给出的最大工作压力



本文目录

  • 如何在ppt做管路进退动画?

如何在ppt做管路进退动画?

在ppt做管路进退动画:

1. 打开PPT并选择要添加动画效果的管道图形或文本框。

2. 在PPT顶部的“动画”选项卡中,点击“动画效果”。

3. 在“动画效果”面板中,点击“添加动画”。

4. 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一个适合的进场动画效果,如“淡入”、“从左侧飞入”等。这将为管道图形或文本框添加一个进场动画。

5. 点击“动画效果”面板中的“定时”选项卡。

6. 在“定时”选项卡中,选择一个合适的延迟时间和持续时间,以控制动画的触发时间和持续时间。

7. 在“动画效果”面板中,点击“添加动画”。

8. 在弹出的菜单中,选择一个适合的退场动画效果,如“淡出”、“向右侧飞出”等。这将为管道图形或文本框添加一个退场动画。

9. 点击“动画效果”面板中的“定时”选项卡。

. 在“定时”选项卡中,选择一个合适的延迟时间和持续时间,以控制动画的触发时间和持续时间。

. 预览动画效果,确保管道图形或文本框按照你的预期进行进退动画。

请注意,具体的步骤可能会因为PPT的版本而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操作流程是相似的。你可以根据你使用的PPT版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另外,为了使动画效果更加流畅和自然,你可以使用适当的转场效果来过渡到下一张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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