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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修好。
因为下水管是属于楼房的公共设施,物业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楼房的正常使用。
如果下水管坏了,物业应该及时进行维修,避免对居民造成不便和安全隐患。
此外,如果业主对共用设施的损坏负有责任,物业也有权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
当然,在物业处理问题时,也需要尊重业主权利,及时和业主沟通解决问题。
一、用户公用管道维修属于物业的维修范围,用户不需要再重新缴纳维修费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服务方面的商业合同,具体哪些应该由物业管理负责,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条款规定,我国已有该合同的标准范本《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具体谁来负责管道井里的管道漏水,要以合同为准,否则谁也不能判定。
如果租房入住时发现水管漏水,一般情况下,维修责任应由房东承担。因为房东是房屋的所有人,应该保障租客的居住环境。但是如果漏水是由于租客不当使用或者过度磨损导致的,那么责任则应由租客承担。
因此,在入住前应该仔细检查房屋设施,确保没有问题,避免因为水管漏水等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可以改造。
改造燃气管道有以下几个因素:1. 为了安全起见,燃气管道的质量需要不断提高,如果旧的管道质量不佳,就需要改造。
2. 在进行装修时,如果原本的管道走线不合理,影响美观,那么也需要改造。
3. 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会出现老化、磨损等情况,所以需要改造。
在进行燃气管道改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是正规的燃气改造公司进行改造,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2. 要注意改造顺序,改造顺序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 在进行改造时,还需要考虑周边的环境、花费等因素,要保证改造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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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从法律法规方面讲由楼上的所有住户出钱疏通下水道此方法不合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下水道属于住宅楼的公共部分,应由楼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也应由楼内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公共部分的修缮费用。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杂物堵塞下水道楼上住户共担责。
本案中,发生下水道堵塞后溢出污水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地漏处,物业公司进行疏通维修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坐便器旁边的管道,故本案下水道堵塞是由于小叶或其楼上正在使用房屋的住户使用下水道不当造成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哪户住户使用时造成的。从举证难度及举证的可能性而言,楼上正在使用下水管道的住户多达户,无论谁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完成举证都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公平分配本案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款、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故应由当时所有报备过装修的业主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业主任某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未在事发时间内装修、不应负相关责任外,其余户业主虽辩称其与返水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平原则及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推定正在使用房屋的业主包括小叶在内在使用下水道均具有疏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该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共用管道的堵塞,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叶及其他装修过房屋的业主共同承担。
关于小叶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排水造成下水道堵塞引发的纠纷,而各业主与某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某物业公司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对小叶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杂物堵塞下水道楼上住户共担责
通常会向住户收取小区管道维修费。
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管道需要维护和维修,而这些费用通常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统一向业主收取的。
在购房合同中也通常有相关条款明确了业主需要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会将维修费用计入物业管理费中,直接代收业主。
而有些小区则会单独收取维修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会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规定中明确。
此外,如果是小区公共设施因业主私自改造或损坏导致的损失,维修费用也会由业主自行承担。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如果因为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签订服务合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如果情节轻微,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提醒,要求改正,如果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业主大会有权罢免其主任职务,并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1、根据法律规定,私自改动一楼的下水管道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改动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楼层的用水和排水情况,造成其他住户的不正当利益损失。
2、如果私自改动下水管道导致了损害,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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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资源都是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管就是业主们出钱请回来做公共管理,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管理(供水供电设备、电梯维护、照明维护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等等。
小区还在保质期内的所有公共的维修都属于开发商处理,物业属于做协调的角色,还有一些小的损坏多数都是由物管自行修复,过了保质期的大型维修如更换电梯就需要动用维修基金。
第二个1是开发商没有尽到责任,物管也很难做第二个2就是物管不作为,就算物管自己不处理也要即时找到压坏水管的车主负责第二个3那是属于侵占公共区域(这个如果能征得所有业主同意也可以改变,但收到的钱就应该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不过绿化地改做车位也不符合原规划阿)
从街上到小区门口的总表或者总阀门,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从小区门口总表总阀门到每一户的分表或者入户管道位置的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共有,由用户委托物业或自来水公司进行维修。
用户分表或户内部分,产权属各用户自有,由用户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维修。
因此,楼道里面的阀门如果是总阀门,物业维修,如果是各户自己的阀门,可以自己修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维修
物业收管道维护费不合法。管道维护是物业公司正常的管理工作,维护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费中,如果再次收费属于重复收费,你可以拒交,也可以用收费单据进行投诉举报,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一点要注意,收费单据上面一定将收费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不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