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
目前,国内压力管道的最新检验标准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 -),根据这两个标准进行检验。
其中,GB/T -为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等全过程提供了规范,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压力管道安装验收标准,如果是工业管道就是:TSG D-《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GB/T.5-《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 对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包括:外观检验、测厚、无损检测、硬度测定、金相、耐压试验等。而磁粉检测则是无损检测一种经常使用的方法。磁粉检测的能力不仅与施加磁场强度的大小有关,还与缺陷的方向、缺陷的深宽比、缺陷的形 状、工件的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及可能产生缺陷的部位有关。因此就有各种不同的磁化方法。
1 有国家标准规定压力管道校验的要求。
2 压力管道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行校验。
3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的校验周期、校验内容、校验方法等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进行规定,只有达到这些标准才能保证管道安全可靠。
是GB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这个标准规定了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试验前的准备工作、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和设备的监测,以及试验结果的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以及试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试验报告的内容要求。
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和监理方来说,遵守该标准能保证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严格性和可靠性。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该标准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质量要求,并确保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和舒适。
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gc类压力管道又分为GC1级、GC2级、GC3级管道。
TSG 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现为:劳部发()号 年4月日没有更新的版本,原来劳动部,现在是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
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真空管道 P<0MPa低压管道 0P1.6MPa中压管道 1.6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 GA类(长输管道):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 级和 GA2 级。
⑴GA1 级: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 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Km 且管道直径 DN≥mm 的管道;
③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Km 且管道直径 DN≥mm 的管道。
⑵ GA2 级: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P≤1.6MPa 的管道;
②GA1②范围以外的管道; ③GA1③范围以外的管道。
2、 GB 类(公用管道):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 级和 GB2级。
⑴GB1级:燃气管道
⑵GB2级:热力管道
3、 GC类(工业管道):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 助管道,划分为GC1级、 GC2级、 GC3级。
⑴GC1级:
①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GB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②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4.0MPa 的管道;
③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P≥4.0MPa 且设计温度≥℃的管道;
④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0MPa 的管道。
⑵GC2级:
①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4.0MPa 的管道;
②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P<4.0MPa 且设计温度≥℃的管道;
③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P<.0MPa 且设计温度≥℃的管道;
④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P<.0MPa 且设计温度<℃的管道。
(3) GC3 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GC2 级管道划分为GC3 级:
①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 MPa ,且设计温度<C的管道;
②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 MPa 且设计温度< 0C 的管道。
4、 GD类(动力管道):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 级、 GD2级。
本文目录
目前,国内压力管道的最新检验标准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 -),根据这两个标准进行检验。
其中,GB/T -为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等全过程提供了规范,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您好,压力管道焊接规范和技术要求是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1. 焊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焊接证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要求。
2. 焊接前必须进行材料检验,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3. 焊接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清洁,确保焊缝的质量。
4. 焊接过程中必须控制焊接温度和焊接速度,避免产生裂纹等缺陷。
5. 焊接结束后必须进行焊缝检查和热处理,确保焊缝的质量和强度。
6. 焊接完成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压试验,确保管道能承受设计压力。
7. 焊接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避免发生火灾或爆炸。
8. 焊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要求,保证焊接质量。
9. 焊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焊接工艺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焊接。
. 焊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要求,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1.
施工结束后,用高纯氮气进行检漏保压测试,测试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倍。试压规定时间后,压力表读数变化小于0.5%(根据GB金属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标准)。
2.
法律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九十条 1.倍的设计压力,达到1.倍的设计压力后稳压分钟,降压至设计压力后保压分钟,以无泄漏无变形为合格 (涂抹发泡剂如肥皂)。
JB/T—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GB/T—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DL/T—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JB/T— 《线型像质计》
GB—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
是GB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这个标准规定了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试验前的准备工作、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和设备的监测,以及试验结果的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以及试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试验报告的内容要求。
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和监理方来说,遵守该标准能保证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严格性和可靠性。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该标准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质量要求,并确保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和舒适。
施工结束后,用高纯氮气进行检漏保压测试,测试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倍。试压规定时间后,压力表读数变化小于0.5%(根据GB金属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标准)。
法律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九十条 1.倍的设计压力,达到1.倍的设计压力后稳压分钟,降压至设计压力后保压分钟,以无泄漏无变形为合格 (涂抹发泡剂如肥皂)
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gc类压力管道又分为GC1级、GC2级、GC3级管道。
你所说的年检就是年度检验或叫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1次进行一次。
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百一十六条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第七条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版
第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一、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本文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 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 好的 HSE 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
你好,燃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例如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等是否安装正确、接口是否密封、管道是否老化、泄漏是否严重等。
2. 燃气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例如燃气使用场所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是否存在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3. 燃气使用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例如燃气使用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证书、是否具备安全操作意识等。
4. 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到位,例如燃气企业是否制定了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等。
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可以判定燃气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隐患。
1.目的: 规范蒸汽管道的操作、运行及检修保养,保障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适用于蒸汽管路送/停汽的操作以及管道的维护、检修。
3.工作程序:
3.1 锅炉暖管
3.1.1 锅炉冷炉启动运行,当蒸汽压力达到设定工作压力的2/3时,必须进行暖管,防止送汽时产生水锤现象;
3.1.2 关闭锅炉房内分汽缸的出汽阀门,打开疏水阀及旁通阀;
3.1.3 然后缓缓打开分汽缸的进汽阀门,直到分汽缸与锅炉等压,并在疏水阀排出干燥蒸汽时,关闭旁通阀;
3.1.4 暖管过程中如果发生水锤现象,立即关闭进汽阀门,加强疏水,待震动消除后再重复
3.1.3动作;
3.2 管道暖管
3.2.1 关闭车间内分汽缸上的所有进/排汽阀,打开疏水阀及其旁通阀;
3.2.2 然后缓缓开启锅炉房内分汽缸上的排汽阀,当听到蒸汽“嘶”的一声通过阀门时,立即停止开启,等待管道稳定(约3分钟);然后再缓缓开启排汽阀,如果管道不发生水锤震动(发生则停),待阀门开启1/3时,暂停;巡检主管道情况,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3.2.3确认主汽管道无异常后,缓缓开启车间内分汽缸的进汽阀,按照3.1.3、
3.1.4 操作
3.2.4将锅炉房内分汽缸的排汽阀和车间内分汽缸的进汽阀开到最大,然后回旋半圈至一圈,以防止阀门受热膨胀卡死;
3.2.5 车间内各用汽管路通汽时也应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暖管,并在开到最大后回旋半圈至一圈;
3.3 管路巡检
3.3.1 锅炉操作工值班期间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3.3.2必须按照规定每两小时对管道进行巡检一次,巡检内容包括:蒸汽管道有否渗漏,保温材料有否破损,管道有否变形,固定架有否脱开,疏水阀工作是否正常,蒸汽质量是否正常;
3.3.3 对巡检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于《锅炉点检和运行记录表》中;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上一级主管;重大事件直接汇报给动力设备科科长;
3.4 并炉供汽
3.4.1 冷炉启动运行并入运行管道时必须执行并炉供汽程序,以免发生水锤或者汽压下降;
3.4.2 当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压力达到低于运行中锅炉压力0.-0.1Mpa时,即可开始并路;
3.4.3 并炉时,阀门一定要缓慢打开,待听不到明显的汽流声时,开大阀门并炉完成;
压力管道未经监检使用了,应该釆取如下办法加以,
解决.,
1,,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监检部门报告。
2,对擅自决定使用的当事人,给予停职学习,批评教育,严重的调离岗位。
3,报请有关检测机构派人来进行压力检测合格后,开具报告方可,不合格,立即整改。
4,严肃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杨关操作规定,决不允许违规操作,冒险生产。
5,相关岗位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有关规章制度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压力容器交接班制度 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点 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压力容器维修保养规定 五、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点 六、反应釜操作维护保养规程 七、空气压缩机及储罐安全操作规程 一、压力容器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按照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压力容器房做好交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并详细了解上班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 2、交班者应提前做好准备,保持压力容器以及其他方面均正常并做好清洁工作。 3、交接班工作应在压力容器现场进行,对交接压力容器运行情况及发现的缺陷,安全附件和附属设备情况,阀门开关及供气情况,工具设备等,交班人员应引导接班人员对各项共同检查,如果当班发生事故 ,且尚未处理完毕,交班人员应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 4、在交班时,如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四交”和“四不交” 四交是:(1)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灵敏可靠。(2)压力容器附件和设备无异常。(3)运行记录齐全、正确、备件、工具齐全无损坏。(4)压力容器房整洁,达到文明生产。 四不交是:(1)不交给喝醉酒或有重病不宜操作的容器人员。(2)在事故中不进行交接。(3)接班人员未到时,不交给其他无证的非正式容器人员。(4)压力容器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 6、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有关运行等方面的通知和指令告知接班人员。交接的内容和存在问题应认真记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交接班完成后发现的设备运行问题,原则上由接班者负责处理。 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点 (一)、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二)、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决定。 2、对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进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检验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安全装置的调整和检修 1、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安全装置和主要的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调整工作。需焊、挖补修理时,应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证人员参加。 2、安全阀更新购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检验部门和质检员的印章,并有注明检验日期,无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使用。 3、安全阀使用中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并填写记录。检验调整工作应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未经许可,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任意启封调整检验。 4、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5、压力表的装设、校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 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压力容器开工申报单; 3、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压力容器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使用登记资料。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四、压力容器维修保养规定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保证其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在规定工艺参数下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经常检查压力容器外观,容器外观无鼓包、不变形、不泄漏、无裂纹迹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按管、紧固件、密封件部位等无损坏、泄漏现象。 3、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齐全,安装正确,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适时对蒸汽、空气安全阀进行手提排气卸压试验,防止安全阀声修、粘连、堵塞等。 4、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和“三不放过”,即确定原因,制定整改内容和时间,指定落实整改人员。整改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完成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 5、压力容器的操作、检修应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6、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一旦超过许用值,但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五、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点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关系极大。在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压力容器使用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6、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 7、处理紧急状况。 六、反应釜操作维护保养规程 目的:建立反应釜标准操作维护保养规程 范围:各车间内所有反应釜 职责: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技术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远程: 1、检查 1.1检查减速机润滑油是否足够。 1.2检查机械密封油盘内冷却油是否足够。 1.3检查机械密封动静环间的压紧程度是否适中。 1.4启动电机,检查搅拌桨是否按顺时针方向(从上往下看)转动。 2、操作 2.1严防任何金属硬物掉进反应釜。 2.2尽量避免冷釜时加热料,热釜时加冷料,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2.3采用夹套加热应缓慢进行加压、升温。一般先通入0.1Mpa(表压)压力蒸汽,保持分钟后,再缓慢升压、升温(升温速度以每分钟升0.1Mpa压力为宜)直到所需操作温度。 2.4采用夹套冷却时,若采用冷却水,可将冷却水直接通入夹套冷却;若彩冷冻水时,在通入冷冻水前应先排尽夹套内的存水,冷冻完毕后,应及时将冷冻水用空压压回冷冻水槽。 2.5蒸汽加热采用上进下出,热水加热采用下进上出;冷却水、冷冻水冷却采用下进上出。 2.6反应釜作为反应容器用时,充装余数不超过%,作为贮罐时不超过%。 2.7出料时,若出料阀、出料管堵塞,一律用非金属工具(与介质无反应的材料),轻轻捅开,不得碰敲。 2.8清洗反应釜内部时不得使用金属器具。对粘结在釜内表面上的物料必须及时清洗彻底。 2.9不锈钢反应釜严禁使用强酸介质,搪玻璃反应釜严禁使用含氟介质。 3、维护保养 3.1反应釜减速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3.1.1减速器在第一次加油工作小时须更换新油,以后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次换油后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3.1.2减速器每周加一次润滑油,油位控制在油标2/3直径处,每班开机前应检查油位,如油位不到应及时加,并做好相应记录。 3.1.3减速器工作油温不能大于℃。 3.1.4减速器转臂轴和骨架式橡胶油封是易磨损件、每月或停产时应进行检查、有无磨损、变形和老化,漏油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1.5减速器润滑油的选用,当电机功率P≤7.5kw时应用#机械油。当P>7.5kw时,#、#工业齿轮油。 3.2反应釜机械密封日常维护、保养 3.2.1机械密封冷却液每班检查一次,数量不够时加冷却液至油盘高度2/3左右,冷却液每月更换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3.2.2每天在开机前检查机械密封紧箍圈螺丝有无松动,动静环压紧程度、压紧环与弹簧座之间的弹簧是否有歪曲,跳出现象,如有应及时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3.3反应釜储罐管道、阀门日常维护、保养 3.3.1由于生产药物时,加入化学物质有一定腐蚀性,所以生产完毕后,必须对储罐进行清洗,如有物料粘在罐上时不能用金属工具,应用木制和塑料工具,以免损坏罐子内表面。 3.3.2避免冷罐加热料和热罐加冷料,以免影响设备使用寿命。 3.3.3阀门开启和关闭,必须灵活,如出现泄漏和滴漏现象,应及时通知维护人员更换并做好记录。 3.4减速器更换润滑油方法和零件安装 拧下机座上的放油塞,放去污油,用煤油冲洗干净。换上润滑油,油位应在油标2/3处。 3.5减速器零件安装 3.5.1应用柴油清洗各零件。 3.5.2滚动或滑动面须(浸)润滑油。 3.5.3摆齿轮有标记的面应向上。 3.5.4装橡胶油封,切勿损伤唇口,装时应抹些黄油,以利装配。 3.5.5装配完毕,注入润滑油,油位不低于示油器的中心。 3.5.6用于拔动输入轴,若转动轻松灵活。 七、空气压缩机及储罐安全操作规程 1、开机前检查及操作 1.1检查压缩机润滑油是否加满到曲轴箱加油孔螺塞油尺刻度的位置。用手拨动压缩机皮带几圈,应无异常。 1.2手动排放空气压缩机、油气水分离器及储气罐的冷凝水。并旋紧所有螺塞。 1.3检查空气压缩系统上管路阀门是否打开。并移走机器上的所有杂物。 2、开机运行 2.1当两台压缩机主机需同时运转时,分别接通电源,各自起动的时间应相差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电网波动。 2.2当两台压缩机主机不同时启动时,第二台主机启动应在第一台主机在卸荷状态下启动。 2.3检查压缩机的级间压力和中体压力,级间压力应为0.—0.Mpa,中体压力为0.—0.Mpa,如压力不在此范围之内应更换配件。 2.4待无热再生干燥器的空气压力至0.4—0.6Mpa后,接通无热再生干燥电源进行干燥处理。 3、关机:把空气压缩机电源切断后,再切断无热再生干燥电源。 4、维护保养 4.1压缩机润滑油应根据油质变化进行检查更换。 4.2空压机每运转小时后,应打开消声滤清器上盖取出滤芯,清除污物,进行保养,每小时更换一次滤芯。 4.3油气水分离器每班至少排放上、下罐分离水2次。 4.4当油、气、水分离器以及精密过滤的压差表指示位置,进入淡红区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滤芯。 5、注意事项 5.1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声音,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后,才能重新开机。 5.2压缩机系统在工作或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拆卸及修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 水 源
第三条 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三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 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建筑物内无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铅封管理。
第五章 水表及水费管理
第十八条 村委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实行水表周期强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校、修费用。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
第十九条单元装表用户,村委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
第二十条 用户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村委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
第二十一条 用户水表实际用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额定流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水人口,依据我村设计用水量标准计算水量,并要求用户改小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取由村委负责,用户须及时足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用户接到水费收取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限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2、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对暂无水表的用户,按实有人口数和平均月用水量标准计征水费,并限期安装计量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水费,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关规定,统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免除用户水费。
第六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要加强巡回检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工业、建筑用水应向村委申报一次用水计划,由村委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供水。
第三十条 新开户和新增用水指标,可持有申请资料向村委申请增容,并按规定缴交增容费。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XX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等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罚、赔款列入供水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1、拖欠水费者。
2、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水者。
3、未经水表用水者。 4、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拨表针,破坏水表铅封者。
5、浪费水量者。
6、对爆管事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者。
7、擅自动用自来水供水设施者。
8、私拆、私装属村委管理的管道者。
9、非因火警私自启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铅封者。
、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者。
、私自架泵加压者。
、自备水源与村公用管道混装者。
、将两路进水管私自连通使用者。
、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未经批准,在供水管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不符村规范规定者。
、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违章用水户还必须按村委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停止供水。重新报装时,按新开户有关规定办理,并交清所拖欠水费、罚款、赔偿、滞纳金和输送费。
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和盗窃供水设施,严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责任人,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村自来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2、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
3、擅自为单位或个人接水者;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者;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
6、违反村供水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月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燃气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燃气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燃气使用更加广泛,燃气市场不断发展,燃气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规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强化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将为我市燃气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燃气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基础环节。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燃气用户规范用气是确保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用户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燃气设施损坏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条例明确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在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