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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真空管道 P<0MPa低压管道 0P1.6MPa中压管道 1.6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型式试验报告,如果产品、产品标准及其制造工艺没有发生变化,应该长期有效,但按TSG-D-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第十二条规定,出现其中之一,则要重做;原文如下: 第十二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 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 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型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三) 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四) 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五) 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根据国务院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压力的定义: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G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mm的管道。
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无损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1)平均每年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非标准设备总台数不少于台,压力管道不少于千米;
(2)平均每年检测的储罐容积不少于4万立方米。
2、企业经理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总工程师具有年以上从事无损检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RTⅢ级或UTⅢ级资格;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从事本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具有RTⅢ级或UTⅢ级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无损检测Ⅱ级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人,且从事各种检测方法的人员资格齐全。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检测手段,其中RT、UT等无损检测设备不少于台(套)。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无损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1)平均每年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非标准设备总台数不少于台,压力管道不少于千米;
(2)平均每年检测的储罐容积不少于2万立方米。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无损检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RTⅢ级或UTⅢ级资格;财务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从事本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RTⅢ级或UTⅢ级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无损检测Ⅱ级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人,且从事各种检测方法的人员资格齐全。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检测手段,其中RT、UT等无损检测设备不少于台(套)。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无损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1)平均每年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非标准设备总台数不少于台,压力管道不少于千米;
(2)平均每年检测的储罐容积不少于1万立方米。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无损检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具备RTⅡ级或UTⅡ级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从事本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无损检测Ⅱ级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人,且从事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人员资格齐全。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万元。
5、企业具有无损检测设备台(套)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无损检测。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无损检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无损检测
焊天然气管道需要安监局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IC卡)和质监局的焊接类特种证
但焊接人员必须参加压力管道焊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焊接) 考试费用,一项:在~元之间,根据考试材质等费用不同。 培训费用也是根据培训的项目及材质和培训考试位置而定,一天培训费用在~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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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
取消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是在年取消了的哦,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已经废止。
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凡属于压力管道在安装前均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履行告知手续。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第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正常情况下,家用的管道当中的天然气的压力是在
KPa。通常液化石油气的压力是在2.8kpa,而天然气的压力是在2.0kpa,而人工煤气的压力是在
1.0kpa。不过各地的天然气压力都是不一样的,但都会在一个允许范围当中,具体的可以详细了解各个区域的天然气。而市政管网当中的天然气管道可以分成中压以及高压等不同的情况,不过不同的情况,它的压力等级范围也是不同的。
这里有一个概念,被习惯性混淆。 物理学上有压力和压强两个概念。压力只描述力的大小,不关心受力的面积。如物体放置于桌面上,桌子受到的压力大小等于它的重量。 而压强是考虑受力面积的。
如用超高压水枪切割钢板,它依赖的是超高水压的压强,力的作用面积非常小,使单位面积内的作用力非常大。
但在现实生活中,常把压强也描述为压力。 如1Mpα的压力,是指公斤每平方历米的压强。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是因为古人很早就有压强的概念,但描述用词,用的是压力之类的词。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压力,有两个概念。
1,物理学上的压力。
2,压强。 物理学为了区分它,才引入压强这个概念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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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螺栓安装时,螺栓紧固要合适,不宜太紧也不宜太松
管道螺栓轴线偏差控制在规范要求范围内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项目允许偏差支承面标高±3.0水平度l/地脚螺栓 (锚栓)螺栓中 心偏移5.0预留孔中心偏移.0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的五大控制包括:材料控制、制造控制、焊接控制、试验控制以及安装控制。
材料控制指对管道材料进行严格的选择、检验和质量控制;制造控制是指对管道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管道的制造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焊接控制是对管道焊接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以确保焊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试验控制是对管道进行各种试验,检验管道的质量和稳定性;安装控制是指对管道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管道安装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五大控制是确保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1级的企业不能承接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
长输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介质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企业核发的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许可证。
GB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由省级赝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理许可申请。
天然气长输管线施工需要GA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其许可范围为: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MPa的;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mm的。
只要工程确定为长输管线,许可证GB1级的企业就不可以承接。但可以承接工程中不属长输管道的项目,或以其它满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下属施工队伍的方式参与工程建设。
在液压系统中,压力取源部件通常是泵,而管道安装的要求如下:
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按照液压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安装,严格按照规定的管道规格和型号进行选用。
2. 管道的布局应尽可能短,弯头的数量应尽可能少,以减少液体在管道中的阻力和压力损失。
3. 管道的支架和支架间距应符合规定要求,安装时要保证管道不会发生变形和振动。
4. 管道的接头应采用标准件,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安装和拆卸。
5. 管道的密封应采用标准密封件,密封面应平整、无瑕疵,安装时应按照规定的扭矩进行拧紧。
6.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所有管道和接头应经过严格检查和试压,确保液压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液压系统中,泵是压力源的重要部件,其安装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泵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液压系统的负载位置,以减小管路的长度和压力损失。
2. 泵的吸油口应尽可能靠近油箱,并保持在液面以下~mm的位置,以保证泵能正常吸油。
3. 泵的压油口应直接连接到压力管路,以减小管路长度和压力损失。
4. 泵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规定,以保证泵能正常吸油和排油。
5. 泵的固定和支撑应符合规定,防止泵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振动和变形。
6. 泵的安装应符合液压系统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安装,确保液压系统的正常运行。
主要项目如下:(1)根据供应部门提供的项目供料表,检查管道组成件和重要支撑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特检和管架的交接检查。(2)检查施工单位对如下工序的标识:①管道组成件标记;②分段预制的管道的位置;③焊缝编号;④焊工钢印及法兰螺栓紧固操作人员挂牌。
(3)中间验收如下项目:①补偿器安装预拉伸(压缩);②隐蔽工程;③静地接线;④其他要求中间验收的项目。 (4)巡回检查焊接条件和工艺纪律:①焊工资格;②设备、设施;③预热和热处理;④焊材保管、烘烤、发放和回收;⑤环境气象条件;⑥焊缝坡口、组对、打磨、清理、工艺参数、焊缝编号、焊工钢印、焊接记录。
(5)特殊焊接重点检查;有预、后热要求的焊接,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焊接以及可焊接性较差、难度大的焊接。 (6)无损检测的委托检测比例、焊缝一次探伤合格率及扩探率。
(7)热处理工艺纪律、热处理曲线、记录以及硬度检测。(8)压力试验。(9)抽查冲洗、吹扫、清洗(通球试验)、涂漆和绝热。
压力管道安装告知需要以下几种图纸:
1.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显示压力管道安装的位置和布局。
2. 概览管道图:展示压力管道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和其相互关系。
3. 管道支承设计图:显示管道的支承结构和支承方式。
4. 管道尺寸图:展示管道系统中各个管道的长度、直径、弯头、分支等尺寸。
5. 施工现场平面图:表明压力管道的具体位置和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关系。
6. 管道敷设图:详细描绘每条管道的敷设方式、斜率、深度等信息。
7. 管道支撑图:显示管道支撑结构的类型、位置和布置。
8. 管道防腐蚀图:展示压力管道的防腐蚀措施和材料。
除了以上图纸之外,还需要有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作为补充。具体的图纸要根据实际的工程需求和要求进行确定。
OR减压阀的安装非常容易,在每一只OR减压阀的包装盒上或盒内均有减压阀的安装使用说明,按照说明您能很容易地了解减压阀的外形结构和安装方法,确保减压阀的正常使用,使您能够舒适长久地使用减压阀。
减压阀安装必须严格按照阀体上的箭头方向保持和流体流动方向一致。如果水质不清洁含有一些杂质,必须在OR减压阀的上游进水口安装过滤器(我们建议过滤精度不低于0.5mm)。
减压阀在管道中起到一定的止回作用,为了防止水锤的危害,也可安装小的阿库斯坦膨胀水箱,防止损坏管道和阀门。
过滤器必须安装在减压阀的进水管前,而膨胀水箱必须安装在减压阀出水管后!
如果您需要将减压阀安装在热水系统时,您必须在减压阀和膨胀水箱之间安装OR止回阀,这样既可以让膨胀水箱吸收由于热膨胀而增加的水的体积,又可以防止热水回流或压力波动对减压阀的影响,确保减压阀长期正常工作。
例如 1 当您必须在建筑物上安装减压阀时,您有二种选择:Fig.A和Fig.B,
Fig.A 采用干管减压,使用一只减压阀,当楼层在5层以下时,可以运用。缺点是每一层楼的水压均不相同,一只大口径减压阀的价格较高。当楼层高过5层时,不可采用。
Fig.B 采用支管减压,每一层楼均使用一只OR减压阀,每一层水压均为3.0bar。既有利于正常使用水,又有利于节约用水,同样供水压力,可为层楼房供水仅需为1-层安装减压阀。(每一层楼层高按3米计,即每升高一层楼,水压下降0.3bar)
如果主管路水压太高(例如 2),您必须先将水压降低,再采用支管减压。
您好,压力管道安装的定额计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定额:根据工程的施工难度、施工环境、工人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出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工时。
2. 材料定额:根据工程的设计要求和管道的材质、规格等参数,计算出所需的管材、管件、焊材、密封材料、保温材料等的数量和重量。
3. 设备定额:根据工程的施工方式和管道安装的特点,计算出所需的起重机械、焊接设备、试压设备、工具等的数量和使用时间。
4. 施工措施定额: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规范,计算出所需的施工措施,如管道的支撑、固定、防腐、防火等措施的数量和工时。
5. 能源消耗定额:根据工程的施工方式和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计算出所需的电力、燃料等的消耗量。
以上是一般压力管道安装的定额计算内容,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